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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黎巴嫩戰爭答客問


  • Author / Translator: Stephen R. Shalom 著; 王憶萱 譯
  • Date: 200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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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ephen R. Shalom
譯者:王憶萱
出處:Z-Net
日期:2006.8.7

Q. 以色列沒有自衛的權力嗎?

一個人有權力自衛,假如他沒有先侵略他人。所以,舉例來說,當蘇聯在阿富汗的佔領軍遭受神學士攻擊時不能聲稱自衛。相反地,蘇聯應該自阿富汗撤軍。同樣地,以色列佔領巴勒斯坦領土的行為既不合法也不正義,當巴勒斯坦人為結束以色列佔領而採取正當手段奮鬥時,以色列不能聲稱自衛。對於巴勒斯坦人反抗侵略者的努力,以色列該做的並非自衛,而是從佔領區撤軍。

黎巴嫩的狀況則不相同;以色列在巴勒斯坦從事的是一場進行中的侵略,而它在2006年7 月12日之前對黎巴嫩權利之侵犯相對則規模較小亦並非那麼直接。

但即使一個國家先前的行動並非造成其受攻擊的主要原因,國際法對回應攻擊的自衛行動仍設置了各種限制。

一個限制是,自衛權意指國家有權採取措施逐退武裝攻擊,直到聯合國安理會能夠有效阻止侵略。假如敵方坦克朝著你的首都飛奔而來,反應上稍有遲延即意味進一步的損失與傷害。2006年7月12日真主黨跨越以色列邊界突襲後就結束行動了;這不是一次持續性的行動,也非以色解只要遲延反應就會受到更多傷害的侵略行動。立即危險一旦解除,國際法要求受侵略的一方將案件送交聯合國安理會處理。

當然,安理會並非總是能有效採取行動。但安理會行動的主要障礙通常來自與以色列站在同一陣線的華盛頓行使否決權。

國際法的第二個要求是,對於所受攻擊,自衛行動必須合乎比例原則。

Q. 但引用紐約州眾議員納德勒(Jerrold L. Nadler)的話,「曾幾何時,我們對攻擊與謀殺的反擊竟要符合比例原則?」(註一) 或者說,曾幾何時,那發動戰爭的一方竟有權決定這戰事該如何進行?

假如警方為了捉一個謀殺犯而對公寓丟炸彈,我們不認為這是不合比例的嗎?或對城區進行地毯式轟炸,因為我們認為(或知悉)那兒藏匿著殺人犯?即使處理殺人犯,比例原則也是符合道德原則的。

想想我們對一個國際案件的反應。印度多次遭受恐怖攻擊。最近發生在孟買的火車爆炸事件可能是當地恐怖份子因印度教徒集體屠殺穆斯林而激化採取的行動。但是或許某些恐怖行動巴基斯坦也有份--像2001年12月新德里印度國會之遭受攻擊。印度難道該對巴基斯坦的聖戰派集訓營(jihadi)發動大規模軍事攻擊嗎?更別提越過巴基斯坦邊界殺死大量平民,摧毀巴國設施了。任何關心世界和平的人必然會力勸印度不要採取這類行動。為了遠為小規模的挑釁行動開啟導致大量死亡的戰爭,明顯不符比例原則。(註二)

再考慮另一個例子。2006年六月,黎巴嫩政府宣布破獲一個以色列所組織的在黎巴嫩境內行動的暗殺隊。(註三) 假如黎巴嫩政府對於以色列侵略(假設此事已被有力地證明了)的反應是全面發動空襲與炸彈攻擊,殺死數以百計的平民,摧毀民生設施,還把以色列超過四分之一的人口趕出家園,我們會有什麼反應?我們必然認為貝魯特採取這樣的反擊手段完全不合比例,即使它面對的是一次明顯的挑釁。

Q. 但是,有哪個國家可以忍受數量多如雨點的火箭轟炸自己人民?

沒有國家必須忍受人民遭受大量火箭攻擊。也沒有任何國家的人民必須承受致命的空襲與砲擊,如同黎巴嫩今日所遭遇的。不過無論如何,以色列發動戰爭的目的都不是為了阻止真主黨從黎巴嫩發射火箭。真主黨發射火箭是為了反擊以色列大舉攻擊黎巴嫩,包括它的電力設施、橋樑與道路、港口、城鎮與村莊。

注意時機。這裡有自2000年5月(當時以色列宣佈從黎南撤軍)至2006年7月12日從黎巴嫩發射Katyusha或他型火箭到以色列平民區的完整清單。資料摘自聯合國秘書長報告,該報告根據的是以聯合國派駐以黎邊境觀察員的報告。(註四)

2000年5月-2006年7月12日,從黎巴嫩發射、攻擊平民的火箭[a]
rocketattack.gif

a. 報告裡提到幾個黎巴嫩政府或聯合國觀察員發現並拆除Katyushas火箭的例子:2005年三月,2005年6月,2005年12月30日。
b. 為反擊此一行動,以色列命令攻擊巴勒斯坦人民解放陣線據點。
c. 以色列防衛軍。當然,就如同美國「國防部」之名一樣,以色列武力所為究竟是侵略或防禦是個實證問題,與其頭銜有「防衛」兩字無關。
d. 為反擊此一行動,以色列命令攻擊巴勒斯坦人民解放陣線據點。耶路撒冷郵報(Jerusalem Post)報導,「伊斯蘭聖戰組織5月28日的攻擊明顯是個藉口,為了指責以色列兩天前在希登(Sidon,黎巴嫩第三大城)暗殺了一名該組織領導者。」黎巴嫩政府宣稱已獲得這個由以色列建立的暗殺組織的領導者自白。(註六)
e. 以色列軍方宣稱有數名平民受傷。(註七)

上面這張表清楚地呈現幾點狀況。第一,自2000年5月到2006年7月12日,沒有一個以色列平民死於從黎巴嫩發射的火箭。第二,直到2006年5月28日,真主黨發射的火箭沒有一枚被證實射向平民。(確實,在某些案例中應負責的組織身分不明,可能是真主黨,但這與真主黨一向驕傲自承攻擊的作風不同。)通常犯案者是為了回應巴勒斯坦事件的巴勒斯坦人(例如2002年春天約旦河西岸的以色列流血攻擊)。

2006年5月28日,以色列軍方與真主黨交火期間,兩名黎巴嫩平民受傷,以色列平民則無人受傷,以色列北方平民在以色列防衛軍的指揮安排下「為求安全前往防空洞--有些防空洞久經荒廢,連鑰匙也難找著。」(註八)

所以「為制止真主黨對以色列平民發射Katyushas火箭」也難以合理化這場戰爭。此外,以色列阻止這些火箭射向自己人民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接受停火。真主黨領袖納斯瑞拉(Hassan Nasrallah)已經宣佈,如果以色列停止空襲,真主黨也會停止發射火箭。(註九)

Q. 你是在比較下列兩種狀況嗎?真主黨任意攻擊平民目標,意圖殺害平民;而以色列則攻擊軍事目標,只是有時會很遺憾地誤殺到平民。

如同真主黨所為,對平民發射火箭是戰爭罪。但這不是唯一的戰爭罪,也不是會造成最大平民傷亡的戰爭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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