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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權與動物倫理研討會」演講全文


  • Author / Translator: 陳真
  • Date: 20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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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題:回應有關動物權的三點質疑(A Reply to Criticisms of the Concept of Animal Rights)
講者:陳真
日期:2009. 05. 02.
地點: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六樓學術講堂


演講全文

我去過兩次競技場,一次在羅馬,一次在巴塞隆納。看著競技場內那些坑坑洞洞,我總是有一種很奇怪的感覺,很難想像兩千年前人和野獸或人和人就在這裏做一種生死決鬥,而場邊四周一堆觀眾,老女男幼,大家興奮地一邊吃零食喝酒,一邊欣賞著一種純粹以死亡為代價的娛樂或比賽。

我想像那場面大概就跟我們現在看好萊塢電影或聽演唱會的感覺差不多,很刺激;對於小孩子來說,大概就像去兒童樂園或去麥當勞那樣好玩。那時候,如果有人舉個牌子在場外抗議,大概所有人都會罵他神經病,因為沒有人知道他在抗議什麼。

但他肯定是有著一些什麼不滿,要不然就不會跑來抗議了。可是他究竟在不滿一些什麼呢?我相信在兩千年前,你如果要他講,他大概一下子也講不出來他內心的各種感覺。

可是,隨著時間過去,有著類似感覺的人或許越來越多,於是大家就學著把心裏複雜的感覺以一種概念化的方式表達出來。你不一定需要知道我心裏完整的、豐富的各種感覺,你也不一定要跟我有著類似的感覺,因為「感覺」這東西畢竟很主觀,終究我們還是得回到比較客觀的理性層面來尋求共識,找到一種對話的基礎。這時候,或許這些抗議者就可以大聲地告訴競技場裏的這些觀眾說:「我在抗議你們違反人權」。

你不一定要尊重我心裏的感受,但你得尊重我們透過理性所達成的共識。在這個意義上,概念並不光只是把感覺給「命題化」變成一種「宣稱」,概念同時也是一種武器,用來做為一種說服的方法或思想上的鬥爭工具。

人權如此,動物權也一樣,差別只是人權比動物權早一些時候「發明」而已(是發明,不是發現),但兩者的概念本質與概念形成方式並沒有什麼不同。

說人權比較早,其實也沒有早多少。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在1948年12月10日所提出,距離現在也不過才六十年,世界動物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Animal Rights)則是1978年10月15日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簡稱 UNESCO)巴黎總部正式宣告。

動物權的內容如下:

世界動物權宣言(陳真 譯)

前言

我們認為:

生命是統一的,所有生命都具有共同的起源,只是在物種演化過程中出現了差異;

所有生命都擁有天賦權利,而任何具有神經系統的動物更各有其特定權利;

對這些天賦權利的輕視或無知,都將帶給大自然嚴重的破壞,並導致人類對動物犯下罪行;

物種共存意味著人類對其他物種生存權利的認知;

人與人之間的尊重,以及人對動物的尊重,兩者無法分割。

在此,我們宣告:

第一條

所有動物在生物均衡發展的環境中,擁有平等的生存權利;這項平等權利並不妨礙不同物種或不同個體的多樣性。

第二條

1,所有動物的生命都有權獲得尊重。

2,人類不應違反此一權利,不應聲稱自己有權消滅其他動物或剝削之;人類並應憑著良知來為動物服務。

3,每一動物都有權獲得體諒、善待及保護。

第三條

1,任何動物都不應遭受不良待遇或殘酷對待。

2,如果必須殺死動物,其死亡應是瞬間且沒有恐懼或痛苦。

第四條

1,所有野生動物都有權自由生活在自然環境中,並擁有繁殖的權利。

2,對野生動物長時期的自由之剝奪,即使出於教育目的,依然違背此一根本權利。

第五條

1,任何經常性與人類共同居家生活的動物,均有權在一種適合其天性的自然規律中生活並成長。

2,任何出於商業目的而對此一自然規律所造成的改變,都違反了動物權。

第六條

1,所有被人類選作同伴的動物,都應享有與其自然壽命相當的生命歷程。

2,遺棄動物是一種殘忍且可恥的行為。

第七條

用於工作的動物必須在有限的時段內工作,不能過度使用,且應享有充足食物及充份休息。

第八條

1,凡是給動物帶來生理與精神痛苦的實驗,包括醫學、科學、商業或其它形式,均違反動物權。

2,應研發可替代的實驗技術。

第九條

對於用於食用的養殖動物,必須進行沒有恐懼或痛苦的飼養、管理、運輸及宰殺。

第十條

1,所有動物都不應被用來取樂。

2,動物展覽或展示均有損動物尊嚴。

第十一條

1,任何造成動物不必要死亡的行為都是殘忍的,並且是一種反生命罪行。

第十二條

1,任何導致大量野生動物死亡的行為,都是一種物種滅絕罪行,是對物種的犯罪。

2,造成物種滅絕的污染和破壞也屬犯罪行為。

第十三條

1,對於動物屍首仍須尊重。

2,除了用於宣揚動物權之外,影視作品中應禁止出現傷害動物的暴力場面。

第十四條

1,應在政府層面設立動物保護或保障機構。

2,動物權應與人權一樣由法律保護之。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ANIMAL RIGHTS(English Version)

The text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ANIMAL RIGHTS has been adopted from the International League of Animal Rights and Affiliated National Leagues in the course of an International Meeting on Animal Rights which took place in London from 21st to 23rd September 1977.

The text was then solemnly proclaimed in Paris on 15 October 1978 at the UNESCO headquarters in Paris.

The text, revised by the International League of Animal Rights in October 1989, was submitted to the UNESCO Director General in 1990 and made public that same year.

Considering that Life is one, all living beings having a common origin and having diversified in the course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species;

Considering that all living beings possess natural rights, and that any animal with a nervous system has specific rights;

Considering that the contempt for, and even the simple ignorance of these natural rights cause serious damage to nature and lead man to commit crimes against animals;

Considering that the coexistence of species implies a recognition by the human species of the right of other animal species to live;

Considering that the respect of humans for animals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respect of man for another man.

It is proclaimed :

Article 1
All animals are born equal and they have the same rights to existence.

Article 2
a) Every animal has the right to be respected.

b) Man, like the animal species, cannot assume the right to exterminate other animals or to exploit them, thereby violating this right. He should use his conscience for the service of the animals.

c) Every animal has the right to consideration, good treatment and the protection of man.

Article 3
a) No animal should be submitted to bad treatment or cruel actions.

b) If the death of an animal is necessary, this should be sudden and without fear or p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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