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法庭有用嗎?(1)
陳真
2024.01.12.
底下是一封回信,我也把它貼出:
南非向ICC(國際刑事法庭)控告以色列,也許還是有點干擾作用與宣示意義。
美國2003年侵略伊拉克時,比利時有位醫生收集了一些人權機構的調查報告以及醫學期刊的研究論文,找了一些人具名,向ICC提告。
他也有寫信問我願不願意具名,我說當然沒問題。
當時,劍橋有個很有名的反伊拉克禁運組織,簡稱CASI,主要帶頭者是一位研究國際法、印度來的博士班學生,就我所知,好像也有向ICC單獨提告。不過他的提告對象是英國首相Tony Blair,不是布希。
至於比利時那位醫師則是提告一位美軍將領和布希。
後來ICC好像有對那位美軍將領發出逮捕令,於是也才有布希的公開嗆聲說,ICC如果膽敢拘捕任何一個美國人,美軍將會以武力對付相關的法官。
類似的狠話說過很多遍。布希說,美國就是國際法,我們就是維持正義的專家。言下之意是:美國就是世界最高的法律,舉世最高的正義代言人,我們豈能接受國際法制裁?不信的話,你給我試試看,看你有幾條命。
ICC本身沒法逮捕誰,但是簽約受其管轄的國家就有義務逮捕被通緝者。
後來,北約有一年在比利時開會,美國好像就沒有派人參加,或是降低層級,改派與伊拉克不相干的人與會。
就我當時的理解是,那位比利時醫生帶頭找了許多學界醫界的人簽署,也就是我也有參與簽署的那份名單,向他本國的比利時政府施壓,要求政府表態。
比利時政府不好意思表態不逮捕美軍人員(因為比利時絕大部分民意都反對英美侵略伊拉克),留下一個懸念,於是嚴重激怒了美國,布希威脅要把北約總部從比利時撤離,還威脅說看誰敢逮捕,美軍一定會以武力營救,消滅所有敵對者。
ICC其實個人也能提告,它的被害人定義很廣,好像有所謂間接被害人,或是你也可以取得直接受害者或其家屬的授權,代表他們向ICC遞件。
但是,ICC的提告並不是像一般國內法院那樣的概念,它其實比較像是一種蒐證檢舉,然後由其決定是否立案調查。
告訴人也可以參與審判或調查,但不是一般所謂原告,而是以一種類似 “證人” 的身份。
二十幾年來,ICC基本上只敢挑軟柿子捏,只敢通緝西方國家的敵人,卻從來都不敢對英國美國或北約這些真正在全世界各地侵略、殺害數千萬人的政客發出逮捕令,因為ICC的法官們都知道,他若如此做,她自己及家人將小命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