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明白,我們毫無來由地打算丟棄承諾而似乎不覺得不妥,怎麼反倒信守承諾卻成為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窩囊鬧劇?其中邏輯何在,我實在不明白。不是一開始就說好,如果遭遇阻撓或被抓去警察局,做完筆錄之後就各自再回到現場繼續進行原有的活動直到天黑或下班或擇日再訪?難道我們應該隨時告知AIT或隨時告知警方我們的行蹤,才叫做光明正大?
我並不反對告知,我只是看不出來每次行動有否事先告知怎麼會變成「有沒有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道德評斷標準?
往後我打算按照原定計劃,只要我人在台北而且剛好有時間,我就挑一個AIT上班時間,自己帶著牌子去AIT門口靜站。若有機會留言,我就在巴勒網上留言,能夠臨時找到人同行最好,若沒有的話我一個人還是照樣可以做。
這樣的作法甚至安危難料不是嗎?若是二十幾年前,你根本不知道何時會從哪裡冒出一個「忠黨愛國人士」出來當場把你打得頭破血流。因此,我不明白公開站到AIT門口哪一點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為什麼一定要每次都事先打電話或寫EMAIL通知AIT或通知警方才叫做光明正大,否則就是鬼鬼祟祟偷偷摸摸?當我靜靜地舉著牌子站在 AIT門口,我難道會蒙著臉或易容改裝讓人認不出來?當我站在那裏,如果我的言行違法,難道我會趕緊逃之夭夭?
而且,難道我們不是早已跟對方公開表明,如果AIT沒有主管出來回應,我們將會持續再回到現場?
我前一封信裏說,我不會半夜偷偷跑去噴油漆什麼的。這話其實沒說清楚。這個年代如果還這樣做當然有點無聊。可是,各位看過 “Sophie Scholl” 這部電影吧,納粹時期或蔣介石時期,就算是半夜偷偷發傳單一旦被抓到,肯定小命不保。這時候,你總不能說這樣的一種偷偷發傳單的行為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低級敗德行為吧」?
動保團體或反軍購團體,經常偷偷辦事,比方說偷偷潛入軍火博覽會現場拍照,比方說偷偷潛入或甚至臥底混入動物園或養殖工廠拍照或進行筆記實錄。不這樣做的話,難道你期待對方會主動提供敗行劣跡的證據?
世界軍火博覽會經常在倫敦舉行,場面盛大,我手邊就有一堆照片,其中包括中國解放軍彎腰細細欣賞武器的嘴臉,包括一些裸女模特兒高舉著最先進機關槍表演掃射的畫面等等。這些畫面當然全是一些不怕死的反戰人士偷偷混入會場偷拍得來。
記得有一年,在倫敦盛大舉行號稱幾十年來最大的世界軍火展,英國布萊爾首相前去致詞。反戰及反軍購團體從半年前就開始號召群眾,要求大家努力用你所能想到的各種方法,潛入會場干擾、破壞展覽會的順利進行。光是那一次活動,就至少有四百多個人被捕。可是,你能說這些企圖偷偷潛入或硬要闖入的反戰人士幹的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低級行徑嗎?我們的道德有崇高到連這樣的行為都要唾棄嗎?
伊戰侵略剛開始時,有位六十幾歲的英國阿嬤,自己一個人趁著警衛沒注意,偷偷爬上英國國會的大鐵門頂端,高舉反戰標語,把自己銬在那裡,數小時之後警方才終於把她解開,帶上警車逮捕移送法辦。難道她應該事先寫EMAIL或打電話跟英國國會通知說我幾點幾分準備去爬你們家的鐵門喔才不叫做偷偷摸摸鬼鬼祟祟?
舉這些例子我只是要講一個基本常識:從來沒有人會以「是否事先通知對方」來做為一種非暴力抗爭的道德評價標準。一種抗爭行為是否值得尊敬,是看你在做這事時承受多大的風險和代價。
蔣經國死訊傳出的那一天,我馬上寫了一篇文章記得是叫做「獨裁者之死」,文章裏說,一個獨裁者之死,竟然全民淚眼相對,如喪考妣,但是,面對著台灣數萬雛妓的慘狀,面對著原住民的飽受剝削與歧視,台灣人民卻反倒根本不當一回事,這樣的社會難道沒有問題?
文章寫完之後,我就自己印了幾百份,一個人拿到街頭散發。在那個恐怖年代,這種行為後果之嚴重是很難預料的。果然一兩分鐘內,我馬上就被數輛警車包圍,迅速被押到警察局。
我要說的是,各位可以放一百個心,我絕不是那種會幹偷偷摸摸窩囊鬧劇的人。但我也絕不認為在我散發比方說這份反蔣傳單之前應該先打電話通知警方才叫做光明正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