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那些不可說的,我們應保持沉默
陳真 2005. 5. 4.
同樣是精神科醫師,我不贊同這句話,你說「倪敏然已經為自己做了最後一個決定,就讓死者安息,生者安生吧!」
因為只有短短兩句,所以也許你並不是在講那樣一個意思。至於我的想法很簡單:自殺不是一種病;更不是一種「個人的決定」。它是一種社會問題,是一種集體產物,是在某個社會底下所「製造」出來的現象,而不是一種個人意志的呈現。
憂鬱症當然是一種病,是一種醫療問題,但自殺卻不是,它是一種社會問題。憂鬱症「本身」無法有效解釋自殺。台灣自殺率全世界第二,但台灣的憂鬱症盛行率卻不是全世界第二。
勞委會更有個統計:台灣五分之一自殺身亡者,生前處於失業狀態。這些人當然憂鬱,但憂鬱「本身」卻不是他們自殺的原因;就好像衣服穿太少容易感冒一樣,衣服穿少並不是感冒的原因。把自殺歸因於「個人」的「不良精神狀態」或「自我抉擇」,那是一種誤解,一種過度簡化。
我講的是通則,通則當然不一定能普遍應用到每一個個案上。因此,倪敏然究竟為何自殺,我無法做評。但若說那是一種個人「決定」,只是簡化當事人的生死。我不是說我知道他自殺的「真正」原因,我是說,原因不可知;對於個案,我們無法做評,除非深刻了解當事人。
而我相信,一旦我們深刻了解某個「個案」,深刻了解某個「個別」生命,我們將因了解而啞口無言。因為那樣一種了解,必然只能存乎一心,而不是語言所能名狀。畢竟「個別」生命種種,不是一種「命題」(proposition),不是一種可以訴諸語言的東西。就像一種美學經驗那樣,它無法「轉述」(paraphrase),只能親身感受。比方說我聽了一首歌,很感動,但我無法轉述,無法用言語說清楚,不管口才多麼好,我也只能請你自己聽幾遍。而生命也是這樣。
但這並不意味著自殺做為一種現象只是一種個人抉擇。承認它的社會性,更不意味著否認個別性。我們可以藉著「個案」來談一種通則,但這不表示該個案「真的就是這樣」。同樣地,承認個別性,更不等於把他的生死賦予一種「去社會」的「個人抉擇」之解讀。
維根斯坦有句被引用到快發爛的名言,他說:「對於那些不可說的,我們應保持沉默。」
我們應努力研究通則,分析解釋問題,但對於個別人事物,則應保持沉默。相對於台灣社會所熱愛的「八卦」,「保持沉默」絕不是一種道德要求,而是一種「事物之必然」。
也就是說,並非我們「知道」一些「什麼」故意不說出來,而是根本就沒有那個「什麼」的存在。就好像我無法轉述一首曲子或一幅畫,並不是因為我有什麼話故意不說,而是這些東西既然是彩色的,那它必然無法被「轉述」,音樂影像如此,個別生命也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