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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上重要的是他們有沒有痛苦,而不是他們會不會思考

痛覺主義(Painism)

作者:Richard Ryder出處:《動物權與動物福利小百科》pp. 269-70.

「痛覺主義」是理查瑞德(Richard Ryder)所提出,他認為道德衡量必須建立在個體所承受的疼痛*上;因為疼痛是唯一的惡魔,而道德目標正是要減少別人或別種生命的疼痛,特別是那些忍受巨大疼痛者。

痛覺主義是不分物種的(見物種主義),而且不侷限在特定行為上,比如不侷限在對待動物的方式上。這個概念的優點在於把焦點集中在疼痛(或痛苦*)本身。不過,瑞德把「痛」定義得很廣,所有負面經驗及一切形式的痛苦都屬之。他用「痛苦者」(painient)來指涉具有「感受痛」的能力之個體,用「痛覺主義」來表示道德考量需建立在這項能力上的一種看法。

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也建立在確認疼痛之重要性的想法上。但瑞德不認同功利主義的中心思想,他不以為個體之間的痛苦和享樂(pleasures)可以兩相抵銷。痛覺主義也強調個體自身的意識經驗(見動物的認知,動物的意識經驗)。瑞德企圖整合功利主義和強調權利的思想傳統之兩個不同面向;前者強調疼痛,後者強調個體本身具有最高價值。

痛覺主義當然也會考慮「享樂」的問題,但極度痛苦之危害仍然壓倒了極度享樂。瑞德同意哲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的看法:道德上重要的是「他們有沒有痛苦?」而不是「他們會不會思考?」。

痛覺主義由先前所謂感覺主義(sentientism)一詞發展而來。安德魯林基(Andrew Linzey)過去曾很滿意這個詞彙,但約翰羅德曼(John Rodman)批評「感覺主義」把道德關懷的對象侷限在很小範圍內。瑞德後來放棄了「感覺主義」而採用「痛覺主義」。理由有三:

(1)「感覺主義」可指涉各種感覺或知覺,意義並不清楚;(2)「感覺主義」或「具有感覺的」(sentient)這兩個詞彙,不易被一般人所理解,而「痛覺主義」或「痛苦者」(painient)則較易理解,也因此較具實用價值;(3)「痛覺主義」或「痛苦者」並填補了英語表達上若干重要欠缺。(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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