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處:Palestine Monitor
以色列是個被資助的國家。儘管它本身具有尚稱健全的經濟體系,它依舊持續接受於其人口與需求比例不相符的美國援助。
以色列單單藉著美國之經濟援助,即得以購買坦克車、武裝直昇機、F-16戰鬥機、機關槍與子彈–所有這些讓他們日日侵犯巴勒斯坦人權的工具。這些錢若無法直接用於軍事費用上,它則會被以色列政府挪用來支付軍餉、軍事行政與軍用設施費用。
軍事武力是以色列持續佔領巴勒斯坦領地所必備的。系統性擴張的屯墾區、檢查哨、區域封鎖等,都落實並鞏固了以色列軍力。因此,若說美國政府經費資助與支援以色列對巴勒斯坦的佔領是一點都不誇張的。因為若少了美國經濟上的援助,以色列政府在過去三十多年來將難以維持它對巴勒斯坦的軍事佔領。
以色列人口有六百萬,其中包含:
以色列為世界上第十六名最富有的國家;以色列個人平均所得比愛爾蘭、西班牙或盛產石油的沙烏地阿拉伯都還高。2
以色列的國民生產總值高於埃及、黎巴嫩、敘利亞、約旦與巴勒斯坦佔領區的總合。3
自2000年9月28日以來,以色列警方、軍人與屯民殺害了2,050名以上的巴勒斯坦人(絕大多數都是平民);這違反了國際法。
以色列是美國在世界上給予最多經濟援助的政府,其所接受之經援佔美國對全球經援總額之三分之一以上4, 儘管以色列僅占世界人口之 .001%,個人平均所得與其他國家相比也較高。
自1949年起,美國給予以色列之援助已達84,854,827,200美元;美國納稅人替以色列所擔負的利息則有49,937,000,000美元–這些加起來總共有134,791,507,200美元 (超過一千三百四十億美元)。5
整體而言,相當於每名以色列人接受來自美國納稅人23,240美元。
自1992年起,美國每年額外提供以色列二十億美元之貸款保證。6
幾乎過去所有給以色列的貸款都已經被免除,這讓以色列宣稱他們從未滯納美國的貸款,只因大部分貸款都是在償還期限前就被免除。
僅1997一年,美國給予以色列的經費與貸款保證總額為55億美元,相當於一天15,068,493美元。
美國提供以色列直接與間接的軍事援助。這些援助多過於美國提供給撒哈拉沙漠以南之非洲國家、拉丁美洲國家與加勒比海國家的總合,而這些國家總人口數達1,054,000,000人。
根據美國國防部在2001年3月對國會所作的報告,「促進一個穩定的、民主的,以及武力強盛且與鄰國和平相處的以色列,是符合美國國家利益的……」。7 根據美國國務院2002年11月的聲明,美國政府堅決「維持並提高以色列的安全以及以色列對其所有敵手的實質優勢」,並且致力於「美以戰略關係所會帶來的重要利益」。8
國外軍事資助(Foreign Military Financing;FMF)提供資金給予外國政府購買美製武器、售後服務與訓練。以色列接受了FMF50%的預算。美國支付給埃及與約旦的龐大數目是為了肯定兩國在1979年以及1944年分別與以色列所簽署的和平協議。
經濟協助基金(The Economic Support Fund;ESF)針對對美國具有戰略重要性之地區,提升其經濟與政治穩定度。這基金非供軍事用途,但是卻可讓受惠政府於其它方面有通融空間,也等同於提供了間接的軍事援助。以色列是近東地區的最大受惠國,而近東地區所接受之基金佔ESF總預算之79%。
再者:
美國於2000年的92筆武器交易,其中有18筆是供應給以色列的。
以色列是美國之外,擁有世界最大F-16艦隊的國家,目前擁有200架噴射機—外加與美製造商洛克希德馬丁公司(Lockheed Martin)所訂購的102架。
2001年6月,以色列請求追加0.8億美援。這原為負擔以色列自黎巴嫩南部撒兵所需之費用–換句話說,以色列遵從國際法還可以獲得經濟利益。因為以色列重新要求追加援助,美國行政官員已考慮以之來促進「米歇爾報告」(Mitchell Report;見譯者註一)之落實。這等同於付款給以色列,以使其遵從國際法之規範。9
美國慈善機構所接受的私人捐款最初構成了以色列預算的四分之一。今天,這些免稅的捐款估計每年已超出十五億美元,且以色列是唯一接受這種給予外國政府之慈善捐款的國家。
美國法律禁止美國總統提供軍事援助給予任何「以一貫之模式嚴重侵犯國際所認可之人權」的國家。10 根據美國1967年的「武器輸出控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使用美國武器從事法外殺戮是非法的。此法律規定武器僅可販賣給「友善國家,以供其維持內部安全與合法防禦」。
2000年9月起,以色列軍隊曾經使用攻擊性直升機、坦克車以及F-16飛彈襲擊巴勒斯坦平民人民、家園、軍隊、建築以及示威者。在其年度人權報告中,美國國務院指出以色列軍隊行動乃「過度使用武力」,也提到以色列軍隊即使沒有面臨迫切危險時,也動用真槍實彈,還有以色列軍隊「砲轟巴勒斯坦政府機構以及平民區,用以回應個別巴勒斯坦人對以色列平民或屯民的個別性襲擊」。
以色列政府於巴勒斯坦佔領區的種種政策已經受到世界各地人權組織的譴責。以色列軍隊對巴勒斯坦人民之「過度使用武力」以及其「官方暗殺」的政策也違反了國際人權法。對這樣一個國家提供軍事援助,美國也違犯了其自身的法律。
1CIA World Factbook, July 2001
2Zunes, Stephen, “The Strategic Function of US Aid to Israel” (Washington Report on the Middle East December 2002)
3ibid.
4Washington Report on the Middle East December 2002
5Ibid, as of 1 November 1997.
6Ibid.
7Foreign Military Training and DOD engagements, Activities of Interest, vol. 1, (fiscal year 1999-2000), Joint Report to Congress, March 1, 2001. Full text available through Federation of American Scientists’website
8 “US promises Israel $2.16 billion military aid 2004,” Reuters, 21 November 2002
9The Jerusalem Post, 28/6/01
1022 USC 2304(a)
譯者註
一. 米歇爾報告:美國參議員米歇爾於2001年5月所發表的有關中東地區衝突之報告。報告中要求巴勒斯坦當局逮捕恐怖份子,並要求以色列停止興建隔離牆。以此報告為基礎,美國於此時重新積極介入中東問題,促使以巴雙方停止衝突並展開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