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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來拒捺指紋(完整版)

之前貼的是中時的濃縮版,剛接到黃文雄寄來的完整版,歡迎轉寄轉貼,請以此版為準。

捺指紋這件事,只要有一個人拒絕到底,我就願意拒絕到底!改變某種政策也許不是一時可成,但不捺指紋卻一個人就能抵抗;總不能半夜下迷藥或把手砍了強迫我按吧?!現在按指紋,以後錄音紋,我看哪天連 DNA 都得貢獻給國家。

底下有個連署書,敬請各位支持。填完之後,請直接寄給台權會:tahr@seed.net.tw。

陳真 2005. 5. 18.

===========大家一起來拒按指紋(完整版)

黃文雄(台灣人權促進會前會長,總統府國策顧問)

*節縮版刊於2005/5/18中時

上週五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開會時,全體民間委員聯合提案,要求行政院就<戶籍法>第八條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就該條有關按捺指紋部份聲請停止執行的暫時處分。我自己更明言:必要時我會拒按指紋。謝院長會上的反應很政治,也很難了解:該條存在已經八年,過去沒人聲請釋憲,現在提出,會有「行政程序問題」(他好像忘了游、謝兩內閣都曾要求立法院修掉的該條還沒執行過);而且會傷害政黨和解共生(好像為了政黨和解,就可以不顧憲法和法律原則)。會後這幾天,他雖然也說要和民間委員會再溝通,對外的發言卻是:「於法有據,如期實施」。

一般沒有追蹤這件事的公民,可能聽得一頭霧水。事實上,這並不是一個專家才能談論的問題。用沒有身分證日子將很不好過的人造事實,來「強制」「全民」按捺指紋,其所牽涉的法律和人權問題相當簡單明白,您想不想試行了解?

<戶籍法>第八條是這麼說的:「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我們就來看看行政院自己的法規委員會怎麼看這條法律。第一、該條「所定『請領』,應指人民第一次主動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而不包括換發或補發之情形」。換言之,剛滿十四歲的少年之外,其他多數人都不必按捺指紋。第二、「捺指紋之錄存、運用及管理,屬法律保留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之授權始得為之」。換言之,單憑該條,國民指紋不能拿來做戶政以外的用途。第三、服役過的國民已經被迫按捺過指紋,該條也沒說還要再按一次,更沒說,服役過的國民拒按時,政府是否可以拒發。

第四、如果人民拒絕按捺指紋呢?「本法並未有主管機關得主動要求換發國民身分證之法源依據,亦未規定有得收回、註銷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失效情形等相關規定。」前述民間委員就是因為有這些和其他法律問題,才會要求行政院聲請大法官釋憲和暫時處分。這是一般民主國家碰到法律有嚴重疑義時非常常識性的做法,並不是在唱甚麼高調。讀者也應該可以了解:我之所以聲明將拒按指紋,並不是一個「九怪」老人的「九怪」行為。既然有這麼多疑義,為甚麼不請憲法法庭把它說清楚呢?

可是,謝院長似乎已經決心不顧法規會的法律分析,而選擇和內政部站在一邊。可是您知道內政部怎麼解釋政府(譬如說)可以註銷舊身分證的法源問題嗎?因為政府「歷次」(四三年、五四年、六五年及七五年)都已這樣做過。我們都知道這是那種時代以行政命令治國的做法。內政部好像並沒和我們活在同一個時代。

更糟的是,不只內政部和謝院長如此,在內政部和建檔科技業者的聯合遊說下,立法院也一直拒絕修掉<戶籍法>第八條這條問題重重、有違憲嫌疑的法律。行政和立法部門似乎都有這麼一個設計:儘管法律有問題,但是人民沒有身分證將很難過日子,自然會乖乖地拿指紋來交換身分證。有這樣的立法院(扣除個位數以下立委),也就會有這樣的行政院(扣除極少數閣員);反之,亦然。

台灣的公民會不會都這麼「乖」,屈從於這種「強制」「全民」按捺指紋的雙重綁架?我還不知道。我只知道:沒有身分證這種殖民威權殘留物的民主國家的人民可不這麼乖。雖然經歷史無前例的九一一恐怖攻擊,布希政府也有意推動,美國至今也只有「部份」外國人和「某些」州的州民須按指紋。英國從柴契爾夫人時代經歷梅傑政府和兩任工黨政府,數十年來也推動不成。日本則反而把原來外國人須按指紋的規定撤消了。即使專制的中國也只在正在推行的身分證預留指紋欄。如果台灣真的「如期實施」,不但「超美趕英」,連中國也將遠遠落後。在<反分裂國家法>之後的世局裡,這是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所要的國際形象嗎?

其實,即使您贊成指紋建檔或還沒決定採何立場,也必須正視前述的(依)法治(國)問題。如果「和解共生」的邏輯可以凌駕憲法法律的考慮,連釋憲也要規避,那麼台灣還是一個憲政民主的國家嗎?月底在即,立法院已經擺明了不會讓<戶籍法第八條修正案>通過;更不會聲請釋憲。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因有違憲之虞而提出該修正案的行政院自己也拒絕聲請釋憲,我希望您會和我一起行使抗拒國家不當作為的人民抵抗權:我們可以拒按指紋,也可以打行政訴訟,一路打到憲法法院。我們不能讓台灣的民主化一路倒退。

(曾刊載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200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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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按指紋,給我身份證」

發起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

【說明】

現行戶籍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

※立法院與行政院的重大失職

此一以管控人民日常生活為目的,以殖民思維為基礎的「良民證」─ 國民身分證,「強制」採集人民的生物特徵指紋,以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的立法,是個人權爭議性極高的明顯違憲法律,立法院應該儘速廢止此一法律規定。如未及時廢止戶籍法第八條,行政院亦應以「戶籍法第八條窒礙難行且有違憲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提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而不應以「依法行政」做為執行違憲法律的藉口,在大法官釋憲前,應暫緩身份證全面換發的工作。

※國民身分證的唯一用途

國民身份證只是國民身份的證明文件,除非國民身份喪失,否則,國民身份證一經發給即無失效問題;純粹基於行政管理便利目的所執行的換發國民身份證措施,不應附加任何條件或負擔,阻撓人民取得新版國民身份證。同時,戶籍法所規範者為「戶籍行政管理」事務,超越戶籍行政管理目的範圍外之規定,均不容許;規定於戶籍法中之國民身份證,以及國民身份證上所記載錄存的個人資料,亦然。因此,現行戶籍法所規定之指紋錄存,頂多只能依據戶籍法之立法目的解釋為將指紋做為戶籍行政管理所需,或者解釋為國民身份證所扮演的「身份辨識」功能,不應無限擴張解釋成可以用於偵查犯罪、提升治安之用途。也唯有如此解釋,才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基本立法精神。

國民身份證的唯一功能應為「身份辨識」,絕對不應無限擴張解釋成可用於偵查犯罪、提升治安之用途。若是國家安全、犯罪偵查和失蹤人口等事務需要,應該另外立法明確授權,而且必須遵守比例原則,不應該強制全民提供指紋資料建檔,更不應在法律僅規定「錄存」的現狀下,將其擴張解釋成建立和運用全民指紋資料庫。

※「不按指紋就拿不到身分證」的荒謬與違法

即使在現行戶籍法第八條規定下,「請領」亦應指「人民第一次申請政府發給國民身份證」,不包括「換發或補發」身份證之情形.此次內政部準備進行的是全面「身份證換發」工作,故而不得強制要求申請換發身份證之國民按捺指紋,做為換發身份證之交換條件.而目前戶籍法及相關法令,均未授權行政機關可以在人民拒絕按捺指紋的情況下,公告收回或註銷國民身份證,亦不能任意公告國民身份證失效.這些都是應有法律明確授權之法律保留事項,行政機關不能不有此一認知。至於首次請領國民身份證的國民,對請領國民身份證時的按捺指紋要求,則是應以請求釋憲的具體行動維護身為國民的基本權利。

過去強制役男按捺指紋的作法,在法源依據上即有問題.而內政部負責保管運用本應屬於國防部權責範圍的役男指紋資料庫,更屬違反個資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前有違法惡例,令人無法信賴。況且,曾經具有役男身份者既已提供指紋資料給國家,換發身份證時應有權拒絕再次按捺指紋。

※全民指紋建檔是治安特效藥嗎?

現行法令中已經針對指紋按捺事項予以規定者(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入出國移民法),固可呼應國家安全和治安的需求,但亦引發不少爭議。至於失蹤兒童協尋和性侵害防制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一條和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九條已有相關指紋登錄規定足以因應。而失智老人和失蹤人口協尋等問題,應尊重個人自主選擇權,而且此一問題亦有其他有效管道(例如比較不具有侵入性的數位化手環)可以取代強制全民指紋建檔的方式。

立法委員們以「拼治安乃是民意所趨」為理由,不敢廢除戶籍法第八條第二款.這是受到內政部警政署不實資訊誤導的可悲結果。行政院一方面要求立法院修法,一方面卻放任內政部警政署積極遊說立法委員不可修法。這算是什麼行政團隊呢?治安惡化問題和全民指紋強制建檔,並無直接關係,抓不到張錫銘,難道是因為警政署沒有張錫銘的指紋嗎?我們的社會不應該執著於這個並無堅強理性論述基礎支持的似是而非理由,忽略強制全民指紋建檔可能帶來的諸多弊端。目前重大治安案件之犯罪人絕大多數均已有指紋建檔,並不能因而有效遏止其犯罪。我們也認為在全民指紋建檔之後,將使犯罪偵查更為困難,而非更為簡單:既然人人都清楚知道指紋建檔之事實和其將移做治安用途,所以必然會提醒自己犯罪時不能留下任何指紋,這在過去刑事案件中出現甚多實例,甚至不乏指紋造成冤案的狀況,不待多談。警政署動輒引用美國911之後強制特定國家人民入境需按指紋為例,卻不知美國政府至今並不敢強制本國人民強制指紋建檔。警政署恐怕更不知道,在2002年東賓州地區法院早就做成裁定,不再接受任何指紋專家的見解為法庭證據!

※ 我們主張:「我不按指紋,給我身份證」!

全民指紋建檔的結果絕對不是保護好人,拒絕國家採集指紋者,也絕不是壞人。無論是行政院或立法院,政府都不該以治安惡化理由恐嚇人民,為自己找尋規避責任的方便託詞。迷信「特效藥」的政府,往往都是最無知、最怠惰的政府,因此也必然是最無能、最不把人民的基本權利放在眼裡的政府。不分藍綠、無知的擁護指紋建檔的立法院諸公如此;為了炒短線的「政黨和諧共生」而甘願犧牲國民權益的行政院謝長廷團隊,更是如此。因此,我們強烈主張:廢止現行戶籍法第八條強制人民按捺指紋的惡法,我們強烈主張:「我不按指紋,給我身份證」。

已參與連署之團體(持續擴大連署當中):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女性學學會、性別人權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鄭南榕基金會、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和平基金會、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東吳大學人權學程、輔仁大學若望保祿二世和平研究中心、外省台灣人協會…

「我不按指紋,給我身份證」連署書

姓名/聯絡人

職稱:

單位/團體:

聯絡方式(電話、Email)

如您同意以上的訴求,敬請參與連署並將結果回傳至台灣人權促進會(電話:02-23639787, 傳真:02-23636102, Email: tahr@seed.net.tw)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Tel: (02) 2363-9787

Fax: (02) 2363-6102

Email: tahr@seed.net.tw

Website: www.tah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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