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惠萍
【2005/07/16 聯合報】
廿多名愛滋病患在善心人士的贊助下,幾經周折,終於在台北市覓到了暫時棲身的中途之家;不料,當地居民發動激烈抗爭,甚至鎖死公寓樓梯門。據善心團體負責人表示,他們將住民資料交給查訪的轄區員警,不多時,里長手上就握有病患資料,說是員警提供,但事後遭到警方與里長的否認。
類似的特殊病患或殘障團體在社區中遭到排擠、歧視事件,常在台灣各角落上演。居民或許是對疾病的不了解而有誤解和恐懼,這點不難理解。然而,理當捍衛人民隱私及生存權的公部門,如果反過來成為洩密者酖更何況這些病患還是「愛滋病防治條例」中明文規定身分應予保密的對象,這些公僕對自己的職務能不感慚愧?
在執法過程中,檢調違反偵查不公開、侵犯隱私的情事比比皆是。例如,警方臨檢的蒐證錄影帶大剌剌搬上螢幕重現,鏡頭裡時常出現衣不蔽體的男女驚慌失措的臉孔,全呈現在觀眾面前。有些可能連「嫌疑犯」都夠不上的蒐證過程,警方有什麼權力交給電視台播送?
前一陣子,奧運金牌國手朱木炎與女網友的計誘親蜜對話遭曝光,更是警方外洩偵查資料最明顯的案例。當大家都在追問朱木炎和對方究竟有無曖昧關係時,卻鮮有人質疑:警方何以讓錄音帶流出,讓朱木炎受到二度傷害?警方的做法除了有違法之嫌,更是對人權的蔑視與踐踏。
正因為行政單位常在缺乏職務警覺的情況下侵害人權,政府的公權力也變得愈來愈不受人民信任;也因此,我們即不難理解為何有那麼多人對換發身分證須按捺指紋的規定會抱持強烈的疑慮。因為人權、法治概念如此淡薄的政府,誰能放心將個人機密資料交到他們手上,而不擔心遭到外洩和濫用?
更何況,若公家單位蓄意洩密以遂其特定目的,那才是罪不可逭。當手無寸鐵的人民站在巨大的國家機器前,既沒有退路也無抗衡武器,更何況如風中之燭的弱勢團體?權力在手卻出拳傷人,這樣的政府不羞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