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混蛋們往後更可以大方營業了...簡直可以搞成連鎖企業經營.
住在台灣真是幹它媽很可悲的一件事. 十幾年前,我有個病人,一個連自己的家在哪都搞不清的精神病患,半夜躲在西瓜園裏躲外星人的攻擊,被主人抓到後以為是西瓜賊而移送法辦.
沒想到,警察要業績,法官檢察官也要業績,一個根本什麼罪都不成立的案子竟然可以變成強盜罪! 毆打田裏的稻草人,嚇走兩隻麻雀,強奪了一顆還沒熟的小玉西瓜?
真是 ""是可忍,孰不可忍""? 於是我硬是以嫌犯之主治醫師的身份,主動跑去衙門當庭喊冤. 經過許多折騰,最後終於讓他由十年重刑改判為一年.
台灣法律對於弱勢者真是可惡到不行,相反地,對於權勢者卻媚態百出,努力脫罪,百般呵護. 除了阿扁之外,各位在台灣幾時看過哪位權勢者真的去坐牢? 當媒體風頭一過,幾乎全是無罪了事或緩刑或易科罰金. 這樣的社會真的很可悲.
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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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收賄關說 高志鵬改判無罪
更新日期:2011/01/19 19:04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19日電)民主進步黨立委高志鵬及國會辦公室副主任姚昇志,被控收款關說國有市場土地租售案,2人一審均遭判刑。台中高分院今天以國有土地讓售非立委職權,改判2人無罪。全案可上訴。
全案源起於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管理的台中市旱新段國有地,原為果菜運銷合作社,有建商獲悉可依「先租後售」方式取得經營權,於是透過管道找上姚昇志及高志鵬,請求幫忙。
全案一審時,南投地方法院認為高志鵬與姚昇志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判高5年6月,姚2年4月。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今天表示,二審合議庭認為高志鵬有說過「只要合法才要幫忙處理」,而且高志鵬是立委身分,立委職權為審理議案、推動立法及審查預算,國有土地是否讓售,不在立委職權內。
吳火川表示,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圖利罪構成要件必須是明知違背法律及命令,而立委的職權都不包括這些,因而不適用這個條款。綜合這些理由,高志鵬與姚昇志獲判無罪。1000119
陳真
發佈日期: 2011.01.20
發佈時間:
上午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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