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啊,返鄉既然是一種權利,權利的行使當然可以加但書,就比方說在國內自由遷徙理應是一種權利,你可以為了某種現實上的困難而加上一些但書加以限制,但是,但書不該 ""但"" 到連權利本身整個都給剝奪了.
至於李同學所謂要 ""事先"" 規劃才能給予返鄉權,這我也不反對,但在 ""事先"" 規劃之前還得有個更 ""先"" 的前提就是你得 ""先"" 承認權利的存在,然後你得積極去規劃不是嗎? 而不是倒過來指責支持返鄉者怎麼沒有先提出完整規劃就說要返鄉,這不但倒因為果,而且搞錯權力關係. 被打壓者怎麼規劃? 要我規劃也行啊,以色列政府讓我來領導,我肯定能規畫得很好.
以前國民黨抗拒國會改選或各項普選的理由之一,總是說人民沒有民主經驗,素質這麼差,怎麼開放選舉? 這就好像有人霸佔了一整個游泳池,不准他人下水,只能自己游著爽,卻又質疑說主張游泳權者怎麼不先訓練好大家高超的泳技,怎麼不先規劃好各個游泳區塊,就只會說要下水. 這樣的質疑合理嗎?
即便是基本人權也不是絕對的無限的,它總是需要一些但書,但但書再怎麼但也不該但到成為一種阻礙本體權利的藉口. 你可以規定說不能在游泳池內大便,但你總不能說不會游泳者不准下水吧.
李同學,我講得有道理嗎?
陳真
發佈日期: 2011.03.02
發佈時間:
上午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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