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說,"罪" 這東西畢竟不是長在樹上的果實,而是一種人為概念. 概念既是人為建構,便非 "自明"(self-evident),不是自身便能成立,換句話說,它永遠存在著一種解釋空間,微罪也好,巨罪也罷,舉或不舉就看這空間由你怎麼說. 在這個意義上,法律其實就是讓人玩的,它只保護那些玩得起它的人.
先換個場景,黨外時曾經有個朋友去抗議整天煎茶看報聊八卦拍長官馬屁的煎茶院,我是說監察院,結果他還帶了一頭豬去抗議,豬身上批了件小外套,上頭寫著一些諸如監察院 "只會吃不會做" 之類的字眼. 後來這朋友就被以侮辱官署罪移送法辦求刑數年.
但這案子若由我來辦,恐怕將涉及違反動物法第126條第75款第8項之藐視動物罪,不得以影射或比喻方式侮辱動物.你怎麼可以用一些混蛋機構的低劣素質來侮辱小豬高尚的天性?
豬跟董事長一樣,一點也不髒不鈍更不懶,而且對聲音影像相當敏銳,稍有風吹草動便花容失色或感到痛苦惆悵,此等氣質,簡直就是詩人的最高典範. 許多科學研究也發現,豬不但喜歡玩喜歡乾淨,而且一點也不髒不懶.拿一些爛人來侮辱豬,該當何罪?!
再換個場景,這些例子我其實說過好幾遍了. 英國配合美國大力反恐,反到有點脫線,不但通過反恐法,而且解釋空間非常大,連抗議者隨身攜帶以備長期抗戰的牙刷或七十歲老翁手持的拐杖都能解釋成 "攜帶武器",充份發揮司法語言的天份.
台灣當然也不遑多讓.1989年我還是學生,但因為身份證上的職業欄是某公司業務員,所以順利登記為新國家連線的正式助選員(按照台灣法律規定,學生不得助選). 不久就被以最低本刑七年的煽惑內亂罪移送法辦,而法院對我正式宣告的 "罪證"之一竟然是說我在台上對群眾講了一句話說: 對於不義的政權,我們不但有推翻它的權利,更有推翻它的義務.
這樣一句話,你現在就算公開講一萬遍也不會有事,但二十幾年前這樣一句話卻足以使你家破人亡. 當權者當然不一定會來暗殺你或你的家人,但他乍看文明地跟你玩法律,照樣能讓你家破人亡. 這也是為什麼我始終不出庭受審而寧願被拘提的原因,因為你要對我做什麼我只能隨你便,但不要期待我還陪你玩法律,不要期待我會窩囊到陪你表演司法遊戲給大家看.
過去要砍頭要打入黑牢的一句話,現在卻不會有事,難道是法律條文修改了? 當然不是,改變的不是條文,而是人們對條文的態度與解釋.
更精確一點應該這麼説,改變的只是局部某種對象,但玩法弄法用法律來對付異己或傷害弱者藉以謀利的心態與行徑倒是看不出絲毫改變. 更可悲的是,弱者被法律蹧蹋時卻沒有人在乎,人們反倒在乎那些特權份子或權勢人物,明明已經大享特權大大放水了,卻硬是還要說他們被政治迫害. 但這些睜眼說瞎話的混蛋們卻不會像挺扁挺李登輝那樣高舉著什麼人權大旗為弱者講一句話.
為什麼會這樣? 明目張膽的大量且普遍的傷害人權行為,無人關心,但明明是享盡特權逍遙法外的政客人渣,人們卻為之高喊什麼人權. 為什麼會這樣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一個社會除非病得很嚴重或是智能嚴重不足因此而能被人任意挑撥洗腦,否則不會如此缺乏病識感.
陳真
發佈日期: 2011.08.16
發佈時間:
下午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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