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的,我又犯案了!!
搬家一年了,監理站卻不肯讓我搬,硬要把所有的信都寄到以前的上班地點,對方於電話中表示,更改地址 "依法" 一定要本人親自辦理,而且 "依法" 不能更改到戶籍地以外的任何住址. 可是,之前所留的地址是某某國立醫院,醫院又怎麼會是我的戶籍地呢? 對方說,既然寄到醫院,那表示那醫院一定是我的戶籍地,不可能不是.
如此睜眼說瞎話,讓我很無奈. 如此折騰了一年,一直沒有時間在公務員上班時間內親自辦理,只好勞煩同事持續為我轉信轉了一年. 我想,如果今天我是立委或是什麼部長,肯定就不會有這樣的折騰了,就算把地址改到冥王星也一定沒問題.
最近終於抽出時間前往監理站辦理更改地址,去到櫃台排隊等候許久,說明來意,櫃台的歐巴桑一句話也不說,隨即跟我要了一張三個月內 "近照",我找到一張十年前近照給她,她沒發現,證明我十年來保養得很好,但我知道我此舉已涉嫌觸犯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的偽造文書罪. 過了許久,她不知道在電腦上打些什麼,然後就說辦好了.
我說我地址都還沒給你,怎麼就辦好了? 她說,已經把通信地址更改為戶籍地. 我說我沒有要你們把信寄到戶籍地.她說,那你要去問服務台.
於是我就來到服務台,辦事人員正在與人聊天,我在一旁守候許久,見她似乎沒有停止聊天的跡象,於是大膽插嘴. 那位歐巴桑不聽我把話說完就遞給我一張表格,然後就轉頭繼續聊天.
我輕聲跟她借筆,她不為所動,於是我就伸手自己拿.我知道我這樣做已經觸犯搶奪罪,而且搶奪公務人員罪加一等. 填完表格後,我隨手就把筆習慣性地插入上衣口袋,這屬侵佔罪. 雖然我可在庭上辯解我無犯意,但明察秋毫的法官很可能看穿我貪婪的內心,知道我其實是故意的.
然後我把表格遞回給那位歐巴桑,她說我日期少填了,隨手就在找桌上的筆,這筆已經被我侵佔,她當然找不到;找到另一枝卻沒水. 後來她就跟隔壁的同事要了一枝筆. 我知道我涉嫌觸犯了妨害公務罪,使其無法順利執行公務.
只不過辦個地址更改順便更新駕照,想不到我就觸犯了四大刑案,依法論處大約合計要判處30年有期徒刑.
你一定覺得我很無聊,你或許會想,法律不外情理,這種事怎麼可能發生. 但我要說的是,如果一個太太僅僅只是告知來訪的先生的友人有關先生當下的去處,就能以協助販毒罪打入大牢,那麼,還有什麼荒唐事不能透過 "解釋" 而使之成立?
如果一個因為妄想發作因而認為有外星人在追殺他的精神病患,因為恐懼異形追殺而躲入人家的西瓜園而被逮,結果竟能以入侵民宅搶劫判處十年重刑,那麼,還有什麼荒唐事不能透過 "解釋" 或所謂 "自由心證" 而任意舉發論罪?
最近英國暴動,倫敦政經學院發表一篇研究報告指出,在英國,黑人受到警察盤查的比例比白人高出 26倍,亞裔則比白人高出 6.5倍.
大家都知道,美國的司法對於有色人種有著一種極度不公正的所謂 "制度性歧視",監獄或死刑幾乎就是為黑人或其它有色人種而設,在司法人員眼裏,膚色與己有異者彷彿就是犯罪的記號.
台灣其實也一樣,我們的司法之舉或不舉,往往是根據你的社會實力而定,對於弱勢者,小案不但可以大判,甚至發揮高度的解釋能力無中生有,塞給你一堆莫須有的罪名.
決定開業前,本來是要留在某校擔任司法精神醫學與精神醫學倫理學的教職,但後來事情有變,據權威消息指出,有個不學有術卻呼風喚雨的 "大老" (其實應該說是老大)強烈反對; 加上小弟自忖才疏學淺,實在也不想誤人子弟.
不過這樣也好,否則跟司法沾上邊,畢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 很多時候,對於那些可悲的人間不平事,你最好就當做沒聽見沒看見,而且最好也不要去想,不思不索,眼不見為淨.
陳真
發佈日期: 2011.08.24
發佈時間:
下午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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