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
反過來說也一樣,一個受害者相對於加害者也許具有某種道德優勢,但這優勢並非相對於所有人,而僅僅相對於加害者。同時,"受害" 本身也不會因此而獲得一張道德通行證。受害者犯錯,就跟你我一樣得付出代價,而無法豁免應有的法律責任與道德義務。我們一般會對於受害者有較多寬容,但這畢竟是一種主觀意志下的寬容,而不是所有人都該遵循的道德法則。就跟病人一樣,人在病痛中,有時難免不講理,不用跟他太計較,可當他侵犯他人權益時,亮出弱勢牌其實是沒有多大文明意義的。
許多時候,旁人往往有著一種 "受害者的想像",想像某人很脆弱,很無辜,很可憐,必須保護,必須為他挺身而出,必須為他這樣那樣。雖是出於善意,但善意並不保證得到善的結果。夏教授說得沒錯,"代言" 是有問題的。我所謂有問題,指的是problematic,意思是說,它並非天經地義,而是在概念上有爭議的,侷限的,乃至有缺陷的,而非完美。
我們或許可以為動物代言,因為牠們無從言說,但是,為人代言或許出於善意,但它難道不也是一種侵略與冒犯?剝奪了當事人做為一個人為自己定位與言說的基本權利。我記得當年(1989年),當我因為主張台獨及主張用選票推翻國民黨時,被司法當局以煽惑內亂罪移送法辦,好多所謂同志馬上要替我伸張所謂正義,企圖把我打扮成一個政治受難者。我很生氣,差點沒跟他們打起架來。
因為, 把我塑造為受害者,對我個人而言,是一種人格上的重大貶低與羞辱。我難道會笨到不知道在當時那種時代背景下,在群眾場合主張台獨會有什麼恐怖下場;我難道不知道,我若乖乖出庭,訴諸言論自由便有可能脫罪,但我始終拒絕出庭。這一切後果,難道不都是我自願的,自找的,主動承擔的一種選擇,乃至一種道德義務,就如同我當年發出的一篇聲明之標題所說:"對於一個不義的政權叛亂,是正直公民應盡的義務",我怎麼會是什麼受害者呢?依我看,在某個很重要的意義上,國民黨才比較像是個受害者,而我是個加害者才對吧。這意思是說,國家擁有槍砲黑牢,殺人關人,乍看強大,但一個多行不義的政權,卻只是個任我臧否、不堪一擊的道德侏儒。
我只是要說,道德不是一成不變的一種東西,每個人理當有其各自不同的思索、想像與選擇,而不須旁人代勞或代言。尊重這樣一種道德思維的空間,也許才是一個文明社會發展應有的基礎。
陳真
發佈日期: 2016.09.24
發佈時間:
上午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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