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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小慧 發佈日期: 2016.09.28 發佈時間: 上午 2:16
我坦承對公審意涵不明,應該說我對很多事情或名詞的定義都很不明,常常都是以程度找一個能接受或不能接受的點來區分。

「當我處於某種位置,我就擁有那樣的權力,與旁人形成一種不對等的權力關係。這時候,若真要議論個案,擁有權力的當事者就必須退出。」

輔心事件的關係人也常提起這個概念,從夏到一干人等都提。我對這概念一點都不熟,但可能被洗了一半,中毒頗深所以成病。

夏的發文裡面有一點,一直說6.7討論的是發529文的朱生與巫生,而非性侵事件中的他們。一直說巫生是為529文道歉,而不是以性侵受害人的身份道歉。

我覺得夏要巫生在臉書公開道歉(因為529文是他們公開發表)這件事情非常不該,但又覺得朱生巫生529文實在沒必要公開,因為事情是在一年前發生,這中間他們都沒有再溝通?發出內容在討論會中被釐清,巫生同意要為529文道歉,到這邊我都覺得還好。

我有病,因為我覺得要巫生為公開529文的她道歉是ok的,因為覺得事情不能攪和在一起談,不能因為受害者的身份,就可以提出任何毀滅對方的指控而都被接受,最重要的是都被接受了,後續對夏的攻訐有七成都來自那些指控,實的還能接受,不實的難道連澄清機會都沒有?有了受害者身份,從此無敵?

或者我的疑問應該是,因為有受害者身份,所以夏即使是在529文中受到不實指控,也不應該找對方來談清楚?只因她擁有師長或較高權力的位置?我一直繞著這些去想,沒想透過。

抱歉,太笨了,所以來討罵。
請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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