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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笨喵 發佈日期: 2016.09.30 發佈時間: 下午 4:30
這個監察院報告真的沒有亂寫嗎?
單純討論想法,希望有人回應指教 (下拜)
又,如果監察院的報告真的有問題(缺失、瑕疵),可以有甚麼方法檢舉嗎?
亂寫報告的人是否有法律責任呢? (如果真的是亂寫)
我真的真的真的非常希望監察院把這個報告收回檢討
現在有非常多的人在利用這個報告製造謊言
柯文哲利用這個報告,要讓蕭曉鈴復職,還要賠她9年的薪水
民進黨、蕭曉玲、人本教育基金會甚至還要政治追殺當年的那些受害者
身為兩個孩子的家長,我對台灣教育的未來感到絕望

---------- 分隔線-----------

《從監察院調查報告的問題看蕭曉玲案》

我看了監察院調查報告後,發現這篇調查報告存在五種問題值得討論。五種問題包含:是否引用錯誤法條的問題? 是否忽視現時法律的問題? 是否記載錯誤事實的問題? 是否怠於詳查事實的問題? 以「不違法」來解釋「沒有違反師道」是否適當? 從上述這些問題,或許又可以推導出「監察委員是否有立場不公」的問題?

以下簡述各問題的內容,較詳細的論述則可以參考內人的《讀書心得完整版》上下篇

可以先下載《監察院調查報告》,方便比較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2Fdi%2FRSS%2Fdetail.asp&mp=1&no=2043

1. 是否引用錯誤法條的問題?
例1:調查報告P.14。引用:行政程序法第33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指責教評會未配合蕭師的要求讓家長會副會長迴避。
問題:家長會副會長只是家長代表,並非公務員,可以適用公務員的行政程序法第33條嗎?

例2:調查報告P.43。引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師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八點「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為依據,指責督學搜查教學準備室不合法。
問題:蕭師並非學生,可以適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師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八點嗎?且「教學準備室」為公有的,並非蕭師的「私人物品」,適用性同樣讓人懷疑。

====

2. 是否忽視現時法律的問題?
例1:調查報告P.43。指責督學搜查教學準備室不合法。
問題:依照《教育部督學視導及協助推動重要教育事務要點》第六點:督學視導學校時,應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三)巡視學校環境,對於校區、校舍、實驗室、實習場所、運動場所、宿舍及各項教育設施之安全措施管理尤應詳加檢視。
所以監委說「督學搜查教學準備室不合法」是否有忽視現時法律?

例2:調查報告P.40~42。引用學者論述,說蕭師「將未帶課本之901學生趕出教室外面罰站」是「教師享有行為餘地與判斷餘地」。
問題:依照《教育基本法》第8條: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且依照《教師法》第17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監委說蕭師把學生趕出教室是合理行為,是否忽視關於「學生受教權」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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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記載錯誤事實的問題?
例:調查報告P.39。蕭曉玲老師如欲究明是否學生事後填改教學日誌情形,而詢問學生,在並未「鎖門」且尚有其他音樂老師在場下,難謂「強行留置」。
問題:依照《北市廉委會「蕭曉玲老師主張違法解僱請求回復教師資格案」聽證紀錄 》P.3,蕭師自己的證詞:「那天中午 808 班學藝股長拿教室日誌給我簽名,但我不經意地發現學生在 12 月 14 日那天寫我在 11 點半以前都在罵家長,我問他為什麼這樣寫,是誰在老師簽名後補上這些內容的,他說不是他寫的,然後就哭了,然後訓導主任就拿著 V8 進來錄影,後來教學組長和 1位音樂老師也同時進來」,依照蕭師自己的證詞敘述,另一位音樂老師是後來才進來的。

另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 》判決書:況觀諸上訴人所提該名學藝股長於網路部落格發表之文章,其內容提及「當他翻到上星期五的教室日誌內容,我差點沒心跳,他馬上用那很可怕的眼神直視著我,說:這是什麼東西」、「他的眼睛越瞪越大,口氣也越來越不好」、「他還是沒有放過我,把全班趕了出去,並且叫伊洳把窗戶鎖上,跟我說了一些話,並跟我講不要哭,說這樣感覺好像他在欺負我,還說不是我的錯,並把教室日誌拿給我,叫我把今天的教學內容填好,我很無奈,只好填上考唱歌三個字,但是他今天還是有在課堂間出去再來,他說要存什麼值證據,把桌曆拿給我,叫我把教學內容再填一次並且簽名,終於肯放我走了」等語(原審卷第68-69 頁),足見上訴人確有留置該名學藝股長,並以嚴厲眼神、語氣要求其修改教室日誌內容,待其修改後,始許其離去之行為...

再參照《北市廉委會「蕭曉玲老師主張違法解僱請求回復教師資格案」聽證紀錄 》P.38,證人朱毋我的證詞:「當時我拍的影片很清楚,是兩位老師,但老師是甚麼時候進去的,我不清楚。至於在場情況如何,從後續對學生的調查得知,是全班學生被趕出來,然後將門窗緊閉,是一群學生所表達當時的現況。」

從上述諸多證詞來看,監委調查報告內紀錄「尚有其他音樂老師在場」與當事人的證詞矛盾,是否為真? 恐
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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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是否怠於詳查事實的問題?
例1. 同上條所述,808班學藝股長事件的敘述與諸多事證不符。雖說北市廉委會的聽證會是後來才開的,但蕭師與朱毋我主任在調查報告製作時便已經調查過,何以調查報告與兩人證詞不符實在啟人疑竇。又既然監察委員認為教室內有另一位音樂老師,為何監委不去詢問該位音樂老師的證詞? 再則,法院判決早在調查報告製作之前,為何監察委員不去調閱法庭證據? 監察委員是否「怠於詳查事實」容有疑慮。

例2. 調查報告P.40。監委認為雖然蕭師向自由時報爆料新聞,但不能證明爆料新聞內的連絡簿照片為蕭師提供。
問題:該新聞記者謝文華目前都還尚在業界活動,監察委員為何不去詢問新聞記者謝文華,查明新聞照片提供的來源? 卻直接下結論說沒有證據說是蕭師提供? 是沒有證據還是不去找證據? 是否有「怠於詳查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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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以「不違法」來解釋「沒有違反師道」是否適當?
例1. 調查報告P.36。說「連續五週以上課播放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所屬之『快樂腳』卡通影片等…,事前亦未知會權利人,…」不違反著作權法,該校列為教學不力,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尚難謂適當。

例2. 調查報告P.43~45。說「逕行蒐證,威嚇同仁,蕭老師常利用進入班級上課或監考機會,未應該班導師同意,即隨處拍照或錄音蒐集資料,並向該班學生表達拍照錄音的用途是對他們進行蒐證,甚至也向某些老師、同仁以威脅的口吻說:『現在被告的是我,以後就換你們被告』,讓許多老師、學生都在恐懼不安中過日子,蕭曉玲老師在97年1月8日起接二連三請律師發存證信函給各教評委員、輔導小組委員及家長會,有威脅恐嚇之嫌。」不符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的條件,故尚難謂有該校調查小組所稱威脅恐嚇之嫌疑。

問題:『沒有違法』就等同於沒有違反『師道』嗎?
確實,蕭師的許多行為都沒有違法,如羞辱學生、上課只放影片、要學生書寫不實教學日誌、寄存證信函說要告人家,通通都沒有違法。但這是一個老師應該有的行為嗎? 我們社會對老師的期待,僅僅只有不違法而已嗎?
監查委員以「不違法」來解釋「沒有違反師道」是否適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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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監察委員是否有立場不公? 報告是否有重大瑕疵?
如果以上為真,綠營人士用「有瑕疵的監察院報告」來指責「解聘蕭師的過程有瑕疵」,是否合理?


最後是內人的拙作:
調查報告讀書心得完整版(上)
http://wanderercchen.blogspot.tw/2016/09/blog-post_25.html
調查報告讀書心得完整版(下)
http://wanderercchen.blogspot.tw/2016/09/blog-post_42.html

希望可以一起討論!!
謝謝!!
請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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