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一天,一群歹徒搶銀行,劫財劫色,無法無天。你趕緊叫人打電話報警,結果,搶劫強姦的統統沒事,民主自由有福同享有錢大家撈嘛,但是,打電話報警的卻已經被抓去關了。為什麼?因為他侵犯了歹徒的隱私權,他竟然把搶劫的事通報警方,這不是侵犯人權,什麼是侵犯人權?!
接著,那個叫人趕緊打電話報警的民眾,雖然沒有直接侵犯搶匪的人權,但顯然還是間接侵犯了,叫唆他人洩露了歹徒搶銀行的隱私權及名譽權,所以也是有罪,應該繩之以法。這個民眾,就叫做馬英九。這時候,你還想要 "證明" 自己的 "清白" 嗎?證明你沒有侵犯歹徒犯案的隱私權及名譽權?蠢也不要蠢成這樣啊。
1989年,我被國民黨以煽惑內亂罪移送法辦,而且還被限制出境,原本想一畢業就出國留學,這下也留不成了,連醫生也差點當不成,只能靠四處借錢維生。當時,美國學界一些台灣人,請人偷偷傳話,問我有無意願偷渡出境,尋求政治庇護?他們還說,如果我想在海外繼續念書,從事研究,他們在學費上及申請學校方面都可幫忙。我想起了蘇格拉底,所以連想都沒想就拒絕了。
但是,另一方面,就算自願從容就義的蘇格拉底,也不至於笨到想在法庭上 "證明" 自己的 "清白"吧,證明他的確沒有蠱惑人心、沒有不敬神明?我的案子也一樣,不但罪證確鑿,而且 "犯罪" 事實簡直罄竹難書。比方說,我在選舉台上為當時首次推出的 "新國家連線" 立委候選人助選,我說,大家應該用選票讓國民黨下台。這犯了什麼罪你知道嗎?這叫做 "企圖推翻政府"。可是,企圖用選票推翻政府倘若是一種罪,那何必選舉?選舉不就是有可能更換政府嗎?
我的犯罪事實真是很可怕,數都數不清,天理難容,比方說我寫的 "台灣兒童人權報告" 講到台灣雛妓等販賣人口問題十分嚴重,台灣的小孩生病家長沒錢醫,一年因此死五千人,被聯合國的一篇報告所引用,這犯了什麼罪你知道嗎?這叫做 "挑撥政府與人民的感情,破壞國家形象"。
至於主張台獨,這就不用說了,這是得槍斃的,罪名叫 "企圖分裂國土"。林林總總一堆犯罪事實,那我該怎麼做呢?上法院 "證明" 我的 "清白" 嗎?陳菊當時叫我一定要出庭受審,不要抵抗(那時很多黨外 "同志" 好像很期待我步上剛自焚不久的鄭南榕的腳步)。她說,我應該主張這些都只是言論自由,意思是說,就跟法官說我只是說說而已,不能當真。我跟陳菊說,我不可能出庭,而且我也不是在行使什麼言論自由,我說的每一句話全都是當真的。
那時候,我已經開始在醫院當實習醫師,好長一段時間經常後面都有人跟著,製造一種準備隨時拘提的恐怖氣氛。後來看威脅不成,就改成談條件,情治單位經常打電話來醫院找我說,只要我願意出庭,願意給他們一個面子,他們保證會對我很禮遇,而且保證不會有事。你很難想像吧,這還像個司法嗎?這是黑社會的幹法吧,什麼 "給個面子"。
我不勝其擾,於是就在黨外雜誌上寫了一篇聲明,標題是 "向不義的政權叛亂,是一個正直公民應盡的義務",我在聲明書中說,我已經做了我應該做的,這案子對我來說已經結束,至於統治者想要對我做些什麼就儘管做,但不要期待我會陪著玩那樣一種自欺欺人的司法遊戲。
所謂民主自由與人權等等這些東西,不但很容易拿來利用,當成打擊異己的工具,而且很脆弱,一個不注意,就會回到原點。現在恐怕不只回到原點,而是打算回到東廠錦衣衛的年代了。
我始終相信我當年被列為叛國犯罪事實的一段演講,我曾經在一場演講中跟台下群眾說:"對於一個不義的政權叛亂,是一個正直公民應盡的義務"。你不要以為那些所謂良善的東西就長在樹上,想吃就能吃,或是自己會從天上掉下來。那是不可能的,就跟麵包不會從天上掉下來一樣。而且,你也不該總是期待別人來替你做你自己應該做的事。
陳真
發佈日期: 2017.03.15
發佈時間:
下午 12:00
請稍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