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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真 發佈日期: 2017.08.21 發佈時間: 上午 12:03
(再續)

如前所說,在英國,就如同在美國或任何歐美所謂先進國家都一樣,警察對待抗議者是絕不手下留情的,不信你去佔領英國或美國國會試試,別說佔領幾星期,你能佔領一秒鐘我就算你贏。警方會不會馬上開槍掃射我不敢說,但肯定會把你打得頭破血流。光是打還不夠,肯定還會在法律上仔細跟你算帳,坐個幾年牢跑不掉。為什麼?因為它們是正常社會,有著一定的法治基礎,不是勝王敗寇的叢林社會。

你知道嗎?在英國,就連抗議者身上帶著原子筆或牙刷,都可以被法院認定為 "攜帶武器",據此把你送進監獄,關到你全身生蝨子。

我並非贊成或反對西方社會往往極其嚴苛的法律體系,我只是要說,他們的法律基本上一視同仁,不會故意偏袒哪一個黨或哪一種政治立場。當然,"種族" 是個極其偏頗的內在因素,特別是在美國,非白人往往會被重判,但它再怎麼偏頗,都還不至於刻意偏頗到像台灣這樣竟然由整個政府或政黨帶頭,毫無羞赧地在法律上袒護、歌頌某一方,卻往往又以法律和媒體做為武器來傷害另一方。

1990-1991年,美國發動第一次波斯灣戰爭,攻打伊拉克。那一天,我下了班,在林口長庚的地下街用餐,電視上正播出美軍發射飛彈的畫面。10年後,也就是大約2000年,英國反戰團體發起波灣戰爭十周年紀念抗議活動,抗議美軍動動用大量禍延子孫千萬年的貧鈾彈以及濫殺婦孺小孩。那是一次存心要坐牢的抗議活動,因此,活動之前,主辦團體區分出兩批隊伍,一批是 "非逮捕區",不會有違法問題的,另一批則是 "逮捕區",很可能會坐牢。

加入 "逮捕區" 的人究竟是打算幹些什麼違法的事呢?不過就只是擋馬路,一群人手拉手,躺在地上,阻礙各方車輛前進,刻意阻礙英國白金漢宮和國會大廈那一帶的交通,做為一種抗議。在英國,"刻意阻礙交通要道" 罪刑不輕。我和學姊兩人選擇了 "非逮捕區",因為我們不想提早 "畢業",不想被遣送回台或直接打入黑牢。

可是,那一天,活動開始沒多久,不過才一兩分鐘吧,逮捕區的人才剛躺下,一大群警察竟然立即團團包圍,進行逮捕。若是依照人渣黨的定義,如果這是一群綠色抗議群眾,警方此舉就是 "國家暴力"、"侵害人權" 與 "殘害民主自由" 等等。我和學姊看到這一幕,看到一大堆警察非常粗暴地逮捕參與者,於是我們兩人當下決定加入逮捕區,有難同當。

果然,很快地就有一群兇暴的警察圍過來我身邊,其中一個開始念起法條,告知我相關權利義務,問我是否要馬上自行離開,還是願意接受逮捕。我回答說我不會離開。我當下注意到那個帶頭的警官聽到之後表情似乎很驚訝,於是又再重新問我一次是否確定要這樣做。我說對。於是他在大罵了一句 "stupid!" 之後,就下令把我抓起來。不過,我覺得這警察其實面惡心善,他並沒有把我和學姊抓上警車,移送法辦,而是像丟皮球那樣,幾個警察抬著我的四肢,用力 "丟" 到路邊人群之中,算是放我們一馬。

這其實也是我在英國做過的唯一一次非法抗爭。這也許不是一個好例子,畢竟警察似乎還是比較寬待我們。但我想說的還是那些老話,法律制裁也好,道德裁判也罷,都應該有著一種基本的一致性,而不是看顏色來決定是非或決定賞罰,該關就關,該槍斃就槍斃,而不是兩套截然相反的標準。一個社會,沒有了法律及道德上的一致性,我不知道我們究竟要依據什麼樣的基礎來運作各種典章制度,行使各項權利義務?我們究竟要依據什麼樣的標準來評價是非善惡?難道憑顏色?憑某種政治立場?

至於參與抗爭者也一樣,不要老是以為自己的主張是對的,所以怎麼幹都行。你要怎麼幹當然都行,但你就得要有最基本的意願和決心主動承受應有的刑罰,而不要老是喊什麼 "反對國家暴力" 或什麼 "造反無罪"。國家不靠暴力怎麼維持?造反如果無罪,造反者如果總是因為迎合了主流政治勢力而成為明星偶像、個個名利雙收吃香喝辣,那麼誰不想造反?

民進黨帶給這個社會最大的傷害有二,一是分贓卡位,以私害公,吃乾抹淨,掏空社會,破壞整個體制資源之合理行使與分配。二是擅於造謠抹黑,顛倒是非黑白,凡事兩套標準,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破壞整個法治及文明秩序與道德價值基礎。

我知道依台灣人的智商,肯定會解讀成我跟他們一樣,是在袒護某一方。我很不想講這類個人無謂的一己之見,畢竟一己之見有啥好說的呢?但若硬要逼我說,老實說我並不認為 "反年改" 的一些帶頭者具有 "負責任、有擔當" 的精神,帶領著一群吵吵鬧鬧的烏合之眾是很難讓人信服的,但這是不重要的題外話。
請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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