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瑞典这个案子,isis是世界公认的恐怖组织。这面旗帜是isis一直使用的,经过媒体宣传后被很多人认为是isis的标志。经人举报后并未进入法庭审理阶段而是由检察官做不起诉处理。观察官有很多不起诉理由,比方这面旗帜并不是isis独有,不存在支持恐怖分子。或是本国并未有使用该标示就要被定罪的法律,就像鲍里斯约翰逊所言,瑞典是个自由的国家。或者isis并未在本国犯罪,国内法无法判定。但是他们的理由是什么,他们承认isis是恐怖组织,他们的确实有杀戮行为,“只是因为”他们的杀戮不是针对于单一种族就不是种族歧视,但是isis就是一个明确的种族至上组织,在现在可以看到了资料里,他们认为只有阿拉伯人、男人、信奉瓦哈比派的才是人,而其他种族都只配作为奴隶和死人存在。您的论点我觉得才是把法律和社会达尔文混为一谈,因为其他所有当政者都有杀戮行为,所以isis也无所谓?这世上成王败寇本是常理,但对具体的某一件事的逻辑判断怎么能这么混呢。这件事上,举报的人没错,这对父女没错,检察官其实也没大错。我质疑的只不过是他们引用的法律条文。南京在2006年发生过一起彭宇案,一个叫彭宇的人开车撞了一名老妇,其中证据有所缺失,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但最重要的是法官在判决里有这么一句话“你不误伤她,就不会送她上医院”。这种逻辑和瑞典检察官的逻辑有的一拼,再重复一遍,我说的是逻辑,这里不牵扯到事实,瑞典检察官认为种族歧视必须是针对某一特定种族的行为才是,而一般定义里面只要是对非本种族之外其他种族有歧视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种族歧视。不然的话,世界上就不存在种族歧视这种行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