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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真 發佈日期: 2018.01.03 發佈時間: 上午 2:59
我對王炳忠案的幾點看法與作法

1. 陸生周泓旭的所謂匪諜案 (購買所謂情報),根據十一月份2072期 "時報周刊" 所報導之詳細經過,顯然是被釣魚、栽贓。(改天再找時間轉述相關報導)

1.1. 整個 "案情" 內容荒腔走板,讓人笑掉大牙。我不相信天底下會有這麼好笑、幼稚、少根筋的買賣情報方式,什麼販賣 "台日漁業談判" 內容,它媽的就算騙小孩也該多用點心編故事吧,天底下會有人這樣拿著情報四處找人鼓吹兜售的?那是賣玉蘭花的作法吧。數位時代,大陸會低能到這種地步?而且,倘若真有這樣一個超想販賣情報、以致於四處找人打聽要不要買的台灣官員,那應該趕緊把這一干人等也一併繩之以法才對。

2. 相對地,李明哲的案子看起來就相當罪證確鑿了。爭議點僅僅在於:

2.1. 有無內在正當性?亦即究竟這樣一種意圖顛覆對岸政權、甚至揚言 "不反對看到暴力" 的組織行為,是否應該被視為一種罪行?

2.2. 有無一致性?亦即倘若這樣一種行為在某個國家或社會中屬於非法行徑,那麼,這樣一種法律是否眾人一體適用?抑或僅僅只是選擇性地做為一種政治工具而非執行法治秩序。

3. 至於王炳忠等人的所謂發展什麼類軍事組織,純粹是鬼話。

4. 至於王炳忠等人所創辦的網站,是否接受國台辦資金,有待查證。

4.1. 即便接受國台辦資金,那也一點道德問題都沒有(除非王炳忠等人從中謀取私利)。至於有沒有法律問題?倘若有 (依照所謂國安法),那麼,任何人受邀到海外演講或寫稿或講學或接受海外資金從事研究或營運網站或設立各種不具暴力性質的組織,理應也都有罪。或者說,只要掌權者想整你,他就可以任意把它闡釋成一種叛國罪行,正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任憑擴張解釋。

4.2. "國安法" 這樣一種純粹為政治服務、高度選擇性的法律,嚴格說來不是法律,而是一種政治工具。當初 (1986年5月19號),我 (們) 不惜以一己性命反對戒嚴,成功逼迫蔣經國於1987年取消戒嚴後,國民黨卻立即以國安法取代戒嚴令。黨外人士說它是一種禍國殃民殘害人權的惡法,於是喊出一個口號叫 "惡法非法",為此抗爭不斷,血淚斑斑。

4.2.1. 究竟本質不義的法律是否應該被視為法律那樣尊重,或許有待商榷,但可確定的一點是:黨外人士三十年前所誓死抗爭、強烈反對的國安法,如今竟成為所謂民進黨藉以傷害異己、鎮壓人民、以圖一黨獨大的工具。尤為可鄙的是另一方面卻又大肆炒作所謂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藉以抹黑鬥臭前朝,自己所為卻又更加卑鄙貪婪。

4.3. 王炳忠等人即便真的接受國台辦資金創辦網站,藉以發展統派論述,擴展統派力量,即便依據國安法,也看不出究竟犯了哪一條罪。(中華民國憲法本身就是主張兩岸統一的。) 倘若連這樣也有罪,那麼,台灣各類型文化組織與無數活動中,具有海外資金者,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來自美、日;特別是美國,養了一大堆買辦與走狗,許多資金甚至直接來自美國中情局。這些人與組織,依據國安法規定,恐怕都得槍斃才行。特別是當今當權的這個人渣黨,長年以來甘為美、日走狗,不惜出賣台灣社會整體福祉以換取私人暴利與權位,所作所為根本與漢奸無異。

4.4. 我當然沒法提供證據,但是在台灣這個政治小圈子裏大家全是內行人,沒啥好裝蒜。簡單說,台灣的主流媒體及政治圈 (包括藍綠),基本上就是美國中情局所直接掌控與使喚;整個主流媒體與政治操作,美國才是真正且是唯一的操盤手,他甚至可以決定讓誰來佔據報社的哪個重要位子。

4.5. 李明哲在大陸被捕,好像被判了兩年。台灣一堆所謂人權人士或民主人士,高調指控政治迫害言論自由。但是,那樣一種行為,難道不就是發展所謂顛覆組織?甚至還揚言樂於看到暴力推翻中共政權。如果這也叫言論自由,那就更不用說王炳忠等人這些根本微不足道的小事了。同理,如果王炳忠等人有罪,那麼,依據同樣標準,台灣至少有好幾百萬人都應該抓起來打入黑牢或抓去槍斃才對。

5. 人渣黨之所以搞這一齣匪諜戲,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藉以嚇阻兩岸之間日益蓬勃的民間交流,藉此讓人們害怕親近大陸,害怕和大陸有所關連,害怕接受對岸的各種協助或資助,比方說創業資助或獎學金或研究計畫或工商交流與旅遊參訪等等等。因為,倘若王炳忠等人可以扣上通匪的大帽子,同樣一頂帽子就可以隨時依人渣黨的需要而輕易地扣在任何人頭上,從而使人們心生恐懼而任其政權貪瀆無道,為所欲為。

6. 我想說的重點有三:

一:大家應該認清,這一切早已消失多年的匪諜戲碼,以及人渣黨長年以來以民主、人權和正義進行包裝的無數作為,其實都跟法律或民主無關,純粹就是敵我關係下的鬥爭、傷害與打擊。你只能在這樣一種關係本質下才能適當理解島內這二十幾年來的種種事態發展。它絕不是一種常態競爭,絕非講理,而是一種赤裸裸的鬥爭,相信拳頭就是真理。可我相信,拳頭只能勝過一時,善惡是非本身終究才是人類文明進展的決定性力量。

二,這項敵我關係,不光只是存在於藍綠之間,也不僅僅存在於所謂民進黨與共產黨之間,而是存在於中、美之間。半個多世紀來,台灣不折不扣就是美國的一個殖民地與潛在的美軍基地,一種鬥爭中國的工具與籌碼,從中豢養一批貪婪政客與巧言令色的無恥文人供其使喚,興風作浪,以傷害中國為其第一要務。

三,人渣黨不是一個政黨,而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叛亂團體,一大群由舊國民黨轉化而來、極度貪婪、無法無天、無惡不作的歹徒與騙子,更是一群為謀私利不惜犧牲台灣眾人福祉的美日走狗與台奸。

7. 我的結論是:

法律終究不是道德。道德與良知才是我們所應依循,遠遠高於法律。我從不怕犯法,我只怕在重大的道德事物上有虧於良知。如果為祖國做正當的事有罪,如果追求兩岸人民的長遠福祉有罪,如果對抗半個多世紀來天天四處燒殺擄掠的美國國家恐怖主義有罪,如果為兩岸和平統一努力有罪,那麼,犯下這些所謂 "罪行" ,就是我們應盡的道德義務。

陳真 2018.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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