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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真 發佈日期: 2018.01.27 發佈時間: 下午 2:51
謝謝你的指正,但實際上無正可指。不管是教師或醫師都一樣,不管出去幹個什麼活,長期或短期或甚至僅僅只是一次性的活,特別是有收入的,因為是公務員,都得經由校方院方或官方的同意而出任。表面上當然是外面的公司或機構或甚至其它官方單位所邀請,但名義上卻是校方院方或官方主管單位所批准派任,有了這一紙公文才出得了門,幹得了活,公務員是沒有個人兼差自由的,更不用說擔任上市公司的獨董,必然是雙邊機構之間的共同合意行為,而非個人意志。要不然哪來什麼回饋金?金額與任期全是根據機構與機構之間的關係與合約所議定,而非個人行為。

我在台大也當過三、四年的公務員,離開之後還持續當了幾年的所謂倫理委員,直到大約2012-2013年,因為實在很想更進一步脫離這個社會,於是才辭掉,包括從此推掉一切必須上台講話的邀約。當我仍然還願意上台講課或演講的那幾年,即便只是出去院外做個什麼演講,往往都還是需要請對方邀請機構來一紙公文給院方 (不是給我),述明活動方式與內容,然後我才會受邀前往。

總之,我對這一切公家條文與規定等等等,不敢說倒背如流,但至少一清二楚,瞭若指掌。但我講的這些,其實只是普通常識,一般人理應也該懂。

我之所以也許會比一般公務員更懂得這些規定與規範,一部份原因是我之前是考上教育部公費出國留學,無數的規定與行政命令,一般人可以隨便帶過,但我知道在某些當權的人渣眼裏我並不是一般人,那些絕不會對一般人執行的條文與規定,在我身上卻又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舉個例,2007 年我剛回台灣,當時仍是民進黨當權,對我百般 "呵護"。比方說,有些教育部官員,科長級以上的,晚上九點、十點竟然還在 "辦公",而且是親自針對我一個人 "辦公",整整折騰了一年多;細翻各種條文,好像非得千方百計找到可以整我的方法不可,什麼回國報到手續不完整,六百多萬的留學費用必須全數追回等等,什麼哪一件公文遺失了,要我舉證我曾在哪個時間點向誰報告說我將再度出國等等,否則就是違反了什麼 "不得任意出國" 的規定等等 (還好我向來奉公守法,而且有保存各種文書的習慣),無數的找碴,"服務" 真的非常周到,每天惡言相向,威脅不斷。如此 "服務" 了一整年,找不到任何問題才罷手。
請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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