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眾人把一個未成年少女的攻擊軍人行為抬舉為英雄是不對的,並非說少女不能有義憤,而是說旁人抬舉這樣一種行為,難道不就是一種政治操作?
我能理解一些所謂左派人士反對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但我覺得那多少是在唱高調。一個以成年人為主的社會,倘若想要操弄或鼓吹小孩去做任何一件事,有什麼難?今天倘若人渣黨願意,他隨時可以再發動任何一場所謂學運,搞得可歌可泣、男男女女萬眾沸騰,根本一點困難都沒有。
大學生尚且如此容易煽動,更何況未成年人。我不是說要保護他們,而是說,基於某種政治目的或立場而鼓吹之、抬舉之,難道不就是一種比所謂監護或保護還更強烈的操弄?
另一方面,我也不認為以法律制裁這樣一種行為有哪一點不對?即使再怎麼正義的行為也該接受法律的制裁。甘地有哪一次反對英國殖民統治所施加於他或印度人身上的刑罰?法律之外的私刑當然不對,但法律 "本身" 的基本存在價值還是應該獲得各方的尊重。
人渣黨在這島上所鼓吹的就是一種凌駕於一切法律之上的行為與心態,簡單說就是只要(我自認為)是正義的或正確的,恁爸恁祖媽想要幹什麼就幹什麼,法律倘若膽敢對我不敬或不利,那就是司法迫害,就是國家暴力,就是什麼違反人權。人渣黨及其一大票走狗文人最喜歡操弄這樣一些鬼話,台灣在這一點上所遭受的摧殘還不夠多嗎?在這樣一種惡質病態心理下,法律往往變成一種服務於特定政治立場的工具;誰敢辦綠,就給恁爸試試看,恁爸就要讓你好看。
今天,你就算毆打一條狗都有罪,憑什麼打一個軍人耳光卻不用接受法律制裁?你可以尊敬當事人的某種行為,但你還是應該歡迎她去接受法律審判。
1993年,林義雄發起一個要求總統直選的抗爭,我也有參加,幾天幾夜淒風苦雨佔領台北街頭。後來,林義雄被移送法辦,幾次傳訊都不出庭,法院於是對他發佈通緝,揚言拘提到案。
林義雄根本不理會,就等著人家來抓他。這樣做是對的。問題是,拘提了好幾年還沒拘提成功。台灣的法院回應外界的質疑,居然說那是因為他們不知道林義雄的家在哪。
那一年,1998年的暑假,我回台灣看診賺點學費,下飛機第一天就看到報紙上這樣一條新聞,法院表示無法成功拘捕林義雄是因為不知道他家在哪。於是我馬上就拿了一張紙,簽名蓋章寫了一封限時掛號的檢舉函給法院(影本我至今還留著),告知法院林義雄在台北與宜蘭的家的詳細地址與電話。
林義雄是我出國念書幫我寫推薦信的人之一。長年以來,我對他充滿尊敬,我之所以向法院告知其住所,當然是衝著法院來,因為我知道法院是在裝蒜,他根本不敢抓林義雄,所以就講一些笑死人的鳥話來搪塞,什麼不知道他家在哪,所以抓好幾年都抓不到云云。
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可恥,對付一般人或特別是弱勢者,異常勇猛,小案大辦,沒案都能硬栽贓出案子來,讓你來 "幫忙" 他們累積破案績效,一抓進去往往就是先打再說。但是,對於有力人士就馬上大轉彎,大案小辦,風頭一過就當做沒這回事。
我想說的是,法律本身的存在價值很重要。冤案假案當然還是要抗議,但這並不意味著只要我擁有政治正確,我就應該豁免於法律之外。你可以不鳥法律,但你不能說因為你是政治正確,從而就以為自己應當凌駕在法律之上。
陳真
發佈日期: 2018.02.13
發佈時間:
下午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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