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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真 發佈日期: 2018.03.23 發佈時間: 上午 2:40
(續李敖)

三,

好人有可能做壞事。反之亦然,人渣也可能做好事。但是,做了一堆所謂好事的人渣,依然是個人渣。一個人之所以是個什麼樣的人,並不在於他 "說" 了什麼或 "做" 了什麼,而是在於他究竟 "是" 什麼。一隻小貓做出老虎的動作,並不會因此變成一隻老虎,反之亦然,一隻可愛的小老虎,也不會因此而被誤以為是隻貓。聽起來,善惡似乎很唯心,有著一種本質論的傾向。

我的意思其實不是這樣。我的意思是:判斷一個人之好壞,需要一種判準 (criteria)。判準這東西存在哪兒呢?倘若它僅僅存在於外在行為之中,意味著善惡只是一種眼見為憑的東西,缺乏內在價值;就跟鈔票一樣,它有多少價值,不需要送去化驗分析,只須看鈔票上寫著多少錢就是多少,鈔票的價值並非內在。善惡難道也只是這樣一種東西?當然不是。它理應有內在判準,也有外在標準,而且前者是後者的基礎與前提。至於後者,亦即外在標準,則往往說不準,而且形式各不同。

行為本身之善惡為何說不準?因為觀點不同,立場不同,世界觀不同,而且後果如何演變更是說不準。爾之美食,也許正好是吾之毒鴆;甲國之英雄烈士,往往是乙國的戰犯或歹徒。更重要的是,內在思維與情感,將賦予外在行為截然不同的道德意義。

我念高一時,就被學校記了26支 "警告",只要再多記一支 "警告",折合三大過,就得勒令退學。學校也許捨不得我走,當警告數目來到26之後,便嘎然而止,不管我怎麼違反校規居然都沒事。我被記了這麼多 "警告" 主要有幾個原因,其中一個是所謂服裝不整,因為我從小是個野孩子,非常不習慣把衣服塞進褲子裏,總覺得彆扭。

另一個被記過的原因是,學校門口常有人分發各種廣告傳單,同學接到一堆傳單之後進了校門,隨手就亂丟。於是學校後來就規定不准接受傳單。我覺得這規定很不合理,你應該去處罰那些亂丟傳單的人,怎麼是強迫大家不可接受傳單?怎麼連這樣也要管?後來,我看到一些發傳單的阿伯或歐巴桑,大熱天站在校門口,一張傳單也發不出去,於是我就每天進出校門口時,當著教官的面,主動跟對方索取傳單。曾有個教官,當場對我大聲喝斥,企圖阻止,但我還是照拿傳單不誤。

我的一堆 "警告" 就是這麼來的。其它當然還有些類似的例子。你說我這行為究竟是善或惡?其實我自己也不知道,我唯一能確定的是,我是出於善意,我不想看到那些發傳單的人被每個同學拒絕。

這就是所謂 "角度" (perspective) 的問題,角度不同,外在善惡意義也就不一樣。從學校的角度看,我也許冥頑不靈,不受管教。但從我的角度看,一來校方根本沒有權力干涉我在校外要不要接受傳單,二來我不想看到發傳單的人受苦。於是,經過一番思索,我決定付出應有的代價,來回應我一己心中難以壓抑的良知。康德說得很對,他說,"有兩個東西長在我心:天上繁星,內在良知。敬而畏之,須臾不離。"

很重要的一點是:我完全不認為別的同學應該效法我的所謂 "善行"。因為,行為面的東西是不應該具有任何普世性的。我覺得我應該做甚至以命相許的事,別人卻根本不需要跟我一樣去做,因為每個人各自有著不同的生命造化與抉擇。但是,李敖的行為主義式道德觀,卻有著一種自以為正義的所謂 "向外性",認為別人都應該跟他一樣,才有資格稱為善。

我曾發明個詞叫 "一人聖經",意即善惡或情感終歸是一個人的事,不應該自以為是地向外擴散,強加於他人身上;畢竟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應該如何抉擇與如何作為。我很喜歡維根斯坦曾經說過的一段話,他說:"你耳朵聽力就算再好,也不可能聽見某個人跟上帝之間的對話。"

這聽起來,似乎連行為面的是非好壞都變成一種相對主義的概念了,當然不是這個意思。有些行為無從評價,但有些行為當然可以充份地論斷是非。當我們說某個人是人渣時,基本上也僅限於這樣一種可論斷之行為面的評價,而非扮演上帝,論斷其生命本質。阿扁在政治上毫無疑問是個大壞蛋,但做為一個父親或丈夫,我猜應該是個模範才對;角色不同,意義自然也不同。至於其為人之本質善惡究竟如何,那就只有上帝才有資格發言了。
請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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