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天,可以把無惡不作的民進黨這個人渣黨及其一大票走狗文人爪牙統統繩之以法,該關的關,該槍斃的槍斃,我一定去買鞭炮來放,以示普天同慶。貪污到無法無天的一群人,卻處心積慮想傷害一個乾淨到簡直就是有道德潔癖的人,如果你看了不會生氣,我真懷疑你還像不像個人。
陳真 2018.04.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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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傳喚 馬英九行使緘默權、痛批偵辦「礙難公平!」
聯合新聞網
2018年4月25日
台北地檢署偵辦「三中案」,今天上午傳訊前總統馬英九。面對北檢對馬英九今年初聲請的移轉偵辦置之不處理,馬英九大動作發表聲明,強烈質疑北檢偵辦此案的合法性及公正客觀性的疑慮,馬英九強調,他今天將行使法律賦予他的權利,對於今天檢察官所詢問的問題,行使緘默權。
●馬英九聲明全文如下:
自我卸任公職二年以來,面對種種莫須有的指控,我一向全力配合台北地檢署的偵查,換來的卻是長達14.5個小時、被外界批評的「疲勞訊問」,以及鋪天蓋地對外散佈不實偵查資訊,企圖引導輿論,毀滅我的人格和名譽。
我認為,台北地檢署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客觀義務」,以及第245條「偵查不公開」的程序要求,由台北地檢署偵辦相關案件,恐怕已經難期公平。因此,我在去年親自告發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邢泰釗、主任檢察官王鑫健涉嫌洩密,並向台灣高檢署聲請,將案件移轉到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對於我的聲請,台北地檢署今年1月19日回函答覆「礙難准許」,而且還是由偵辦三中交易案的黃檢察官自己審核決行。這種毫不避諱的球員兼裁判行為,使我深感台北地檢署在本案中對我的處置,恐怕也是「礙難公平」。
而且,依據台北地檢署今年2月5日來函表示的法律見解,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和最高法院34年聲字第11號判例意旨,對於我移轉偵辦的聲請,程序上應該由台灣高檢署處理才合法,怎麼會由已經被質疑難期公平的台北地檢署,自己審核自己是否應該被移轉偵辦呢?
更不要說,對於我告發邢檢察長和王主任檢察官涉嫌洩密的案件,台北地檢署在我告發的12月13日當晚,在還沒有分案偵查之前,就召開記者會否認洩密,還把責任推給媒體。如此輕率的處置,如何讓人相信台北地檢署的偵辦會對我公平?
因此,雖然台北地檢署傳訊我,我必須要到,但是,在本案偵查程序合法性的疑慮還沒有釐清之前,在台北地檢署偵辦本案難期公正客觀的疑慮還沒有消除之際,我決定行使法律賦予我的權利,對於今天檢察官所詢問的問題,行使緘默權。
最後,我要再強調一次,我從政卅多年以來,一向奉公守法、清廉自持,絕對禁得起檢驗。我相信,只要台北地檢署沒有奉命一定要起訴我,能夠公正、客觀、完整、詳實的檢視所有事證,就會知道我沒有犯罪。當然,如果台北地檢署另有考量,我雖不好戰,但也從不畏戰。
大家辛苦了,謝謝大家。
陳真
發佈日期: 2018.04.25
發佈時間:
下午 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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