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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真 發佈日期: 2019.11.13 發佈時間: 上午 11:09
我還看了其它幾集,很好笑。我訂閱了。謝謝介紹。

不過,我對死刑那一集的觀點無法認同。幾十年前我是反對死刑的,但後來覺得死刑不一定不人道,因此改採不置可否的立場。

但我發現,反對廢除死刑的人背後有一種報復或懲罰心態。對此,我甚至也不反對報復或懲罰。人渣黨有一大半的檯面人物,其貪贓枉法惡行之重大,我看就算槍斃100次都不為過。

不過,我想說的是:就算報復也該報復在蓄意為惡的人身上,而不是報復在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的人身上;或者應該說,我們只能報復在現實意義下的蓄意作為。

我反對的是對於精神病人之無差別報復。很多精神病人之所以犯下刑案,是因為他的精神狀態讓他無法理解現實意義。比方說曾經有個病人砍下自己媽媽的頭,提著頭在街上晃,說他把魔鬼殺死了。在他的妄想世界裏,他殺死的不是媽媽,而是一隻魔鬼。這就是一種完全脫離現實的妄想。因此,當事人並無絲毫為惡之意圖,反倒是想要幫助大家消滅惡魔。

這時候,你懲罰他或報復他,有意義嗎?這樣一種報復或懲罰不是很可笑嗎?他並非惡人,亦無惡意或犯意,他的違法行為並非出於惡,而是出於他無法適當理解現實。你就算把他千刀萬剮,他也不知道自己錯在哪。

台灣社會對精神病不但徹底無知,而且充滿誤解,持有一種好萊塢式的低能看法,彷彿精神病只是一種什麼 "心結",是當事人自己 "心裏想不開" 的問題。這樣一種對於精神病之荒唐理解方式,在理解水平上,就跟五百年前的中古世紀巫婆觀差不多。事實上,精神病就是一種生理上的病,就跟所有疾病例如癌症、腦膜炎、糖尿病、骨折等等等,本質上沒兩樣,差別只是在於它的生病位置在於精神、思考與認知狀態。

權利與義務往往是相對的,當一個人得了精神病,很可能會被家屬透過法院送來精神科鑑定,進行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剝奪其行為能力之法律意義,因此就無法處分財產,無法交易買賣不動產,無法簽署契約等等。因為,經過判定,他已經不具有充份的行為能力。

如果你能接受這樣一種法律程序,如果你能接受過去所謂禁治產宣告或監護宣告等等等,意即你同意有些人確實不具有充份的行為能力。這時候,為什麼你卻要他負起完整的行為後果之法律懲罰?完全沒有道理不是嗎?

今天,比方說一個三歲小孩,看見銀行櫃台上有鈔票,伸手去拿,當成玩具,難道就以偷竊罪來懲罰他?

很多小孩子喜歡伸手亂摸、亂掀裙,難道你就用性騷擾防治法來給他定罪?他對你的性器官或胸部屁股等等,根本無動於衷不是嗎?也就是說,他並不是跟我們活在同樣的世界,他並無犯行之惡意,憑什麼要他接受(完整的)法律懲罰?

我不是說精神病一概無罪,而是說他畢竟是個精神病人,他的病很可能影響他的現實判斷。這時候,我們應該仔細去分析與判斷他究竟還擁有 "多少" 行為能力,然後做出相對應的懲罰或裁處。這不是一個非黑即白的判斷,而是有著程度之分。就如同輔助宣告就相當於過去所說之精神耗弱,還不到監護宣告之心神喪失。

簡單說就是:法律不該只是一種單純的行為主義概念,應該沒有一種法律是那麼幼稚吧?人們對惡行的憤怒毫無問題,問題是惡行並不是一種缺乏認知與判斷的單純行為,它還有個 "惡" 字,意味著它並不是一種行為 "本身",而是產生該行為的背後認知與精神狀態及決策能力。

我儘可能用最通俗的話來講了。我知道,在台灣,只要稍微站在嫌犯的立場上說話,往往就會犯眾怒。不過,就算拿槍抵著我的頭,我還是會為病人說話。大家應該好好理解精神病人;病人和罪人畢竟是兩種不同概念。他並不邪惡,他只是缺乏適當的認知基礎。
請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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