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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真 發佈日期: 2019.12.31 發佈時間: 下午 6:56
Yahoo論壇/黃奎博】你針貶時政的基本權利還在不在?

黃 奎博 /  2019年12月31日

反滲透法三讀通過,綠委合影慶祝。圖/中央社

作者為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副院長、外交系副教授

(前略)

國民黨籍的雲林縣議員李明哲表示,有程姓鄉親於本年12月27日在臉書張貼反對《反滲透法》草案的評論,隔天就收到台南警方以違反《社維法》開出的約談通知書,3天之內就做完筆錄。

最新的例子是,台大政治系蘇宏達教授去(107)年11月在臉書上根據去年11月13日《自由時報》對於故宮院長陳其南的專訪提出批評和質疑,本年12月時遭桃園市調處主動函請台北市南港警分局協查,謂其疑似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蘇教授近日於臉書表示,「如果一個台大教授有憑有據的政策評論都受到如此的震懾和恐嚇,更何況一般人對政府的議論。那麼,以後誰還敢批評政府、議論政策?台灣不就成了一言堂?」

關於近日受矚目的蘇案,南港分局回應道,警察是法律程序的執行者,至於蘇言論是否觸法,有待法院後續審理與裁處。如果法律途徑是條漫漫長路,那麼蘇要花多少心神與金錢去處理被指控散布有礙公共安寧的謠言這件事?

這不禁讓人想到民進黨政府原本說「國安五法」把國安最後一塊拼圖完成了,後來又想強推的《反滲透法》,不僅在立法院委員會連半分鐘的討論也沒有便逕付二讀,而且是根據模糊的界定,授予各級行政機關依所有證據「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反滲透法》草案規定,只要「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任和資助」,而且針對「捐贈政治獻金」、「助選站台」、「遊說」、「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集會遊行」、「妨害選舉或罷免」等5種行爲,就等於犯法。

可是,譬如《反滲透法》草案第2條)所示之對岸「政府或政黨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或它們「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例如中國大陸各大學及國營企業),請台灣學者赴大陸地區參加研討會,提出「機票費、宿費加稿費」的條件。台灣學者會中表示台海兩岸應該回到「92共識」的基礎以恢復互動,而邀請方也贊同並鼓勵「92共識」下的交流。台灣學者回台後將那次會議的思考方向與建議轉告一些民意代表,希望為兩岸和平而努力,這樣算不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遊說法》草案第5條)呢?警調會不會上門呢?那位學者又要花多少時間、金錢和心力去證明自己無罪呢?(下略)
請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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