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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宜修 發佈日期: 2020.03.25 發佈時間: 下午 10:02
巴勒網的各位好,我也想盡一點自己微不足道的力量試著發聲。

關於露天網站上販賣《伊拉克淪陷記實》的問題,我剛剛也有去檢舉了。理由如下:

按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合法來源之二手書可隨意轉賣,但此條揭露之"第一次銷售原則"非絕對適用,素有爭論。尤其本書根本未曾"銷售",作者未曾受"保護",反圖利轉賣方,違反作者著作之本意,顯有失法理。

我不是法律專業但想提供一下個人的看法,依照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取財罪的條文來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其一是二手書不是不法所有,其二是商家沒用詐術,其三難謂之不法利益(牽涉著作權法)。顯然連構成要件都不滿足。

而著作權法第59條之一又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意思是合法取得的二手書,可以自己賣掉(轉移所有權),而不用受同法第22條所謂的:「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之限制。第59條之一等於是第22條條文裡面說的"另有規定"。

法律所謂的"另有規定"數不勝數,很多還不在同一部法律,甚至法源根本不是法律條文。就算不明文另有規定,司法的解釋(大法官解釋或司法院判例或法院判決等等)也是另一種有實質的"規定"(解釋),在某種程度上說,似乎哪一派的聲勢較高,規定就能解釋成什麼樣子。

回到《伊拉克淪陷記實》的著作權問題,我認為現代法律的特點是建立在金錢制度之上,因為貨幣給了一切事物量化的絕對手段,給了萬物普世標準,把高貴和低賤的,抽象和具體的,把一切在貨幣之外不能一概而論的東西全部囊括在內。這對法律是關鍵的,因為法律的實踐意義不在於分辨真假對錯,而在於解決爭端,因此也在於提供一個絕對衡量的標準,而不管這個標準公不公正,儘管不公正的法律會危害穩定性,從而不可能毫無顧忌,但第一標準絕對不是公正。

因此著作權的問題即使牽涉到很精神層面的東西,也必定要用貨幣來衡量,沒有經濟價值的著作權應該是不會被正式法律承認的。當然,這問題可能可以繞好幾個彎,就像法律把精神傷害轉換成賠償金那樣,就像法律經濟學對傳統法學的形而上概念重新建構一遍那樣,但我相信這完全是本末倒置,是現代貨幣觀念對人格的侵蝕,即使貨幣有他良好的一面,賦予了個人"自由"。我相信這種貨幣觀念主宰的現代制度是必要的,但我同時也相信他破壞了人類之間最寶貴的東西,靈魂的等級秩序,而代之以平等的空虛,代之以"自由",這自由絲毫不規定個人應該做什麼,應該承受何種義務,受到何種指引,而只給予消極的不受規定的自由。

借用西美爾的一段話,我相信,我們的努力只可能從貨幣經濟學(以及以之為基礎的法律體系)結束和尚未開始的地方起步。陳真先生的抗議可能不具有法律意義,也就是在這個具體事件中不具有貨幣觀念上的著作權,但出於對精神上著作權的敬佩,即使法律不能保護,我也為我心中的法律而努力。
請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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