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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凱 發佈日期: 2020.05.19 發佈時間: 下午 1:07
陳真醫師你好:
雄獅旅行社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應該是可以要求賠款的。依照民法第514條之5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
I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II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第3跟第4項的部分我想在旅行當時應該也有適用,但是由於旅遊已經結束,所以現在就難以主張了。

換句話說,雖然封城以致於原定行程無法照常舉行,並非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由,但即使如此,旅行社依舊有義務要退還因此而減少的費用,也就是餐廳、景點等等的部分。
當然,這可能還要考慮到當初簽定旅遊契約時,簽了那些條款。但我想旅遊契約可能可以另外用定型化契約相關的條文來解釋成沒有效力。只是要注意的是,旅遊契約相關的請求,消滅時效只有一年,所以如果要行使要抓緊時間。
很慚愧的是旅遊契約相關的條文在法律系的課程裡並不是很重要的部分,所以我只能給出這種簡陋的建議,希望多少可以幫上忙。
請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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