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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本久美子 發佈日期: 2020.05.23 發佈時間: 上午 5:22
不好意思,YT箝制言論太厲害,我的留言只有我自己看的見,可以請您幫忙廣傳分享一下嗎?

幫助窮苦的老百姓!
在下想到一方案,大家可考慮來玩一下?覺青最愛「公民不服從」:
[行動]禁片傳起來 自首社維法
看守所關三天,包三餐,能上網。
適合沒工作的人,挨餓受凍的人,街頭遊民,自行前往各警察局自首,輕鬆的態度,溫和的口氣,警察先生或杯杯,我要自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請關我。(記得備用帶衣物等替換)

請記得警察不是你的敵人,獨裁者和金光黨才是要推翻的對象。

第 63 條「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既然這政府不願意發一萬元給每個民眾,又老是拿這法來騷擾百姓,我們也要玩回去啊!順便幫助窮人。
是否參加請自行思考判斷,並考慮家庭圓滿,不讓家人擔心。
歡迎廣傳試用,各自完善行動內容。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瑞芳分局拘留室]
https://www.filmassist.ntpc.gov.tw/xcbuildingguide/cont?xsmsid=0G347655499474880773&sid=0G363633553698673143
謝謝!
請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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