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水律師還在嗎?有幾個想法請教。
在雄獅慘案之前,過去許多年來,也曾發生過兩次慘案,都跟旅行社有關,是另外兩家旅行社。那兩次我們都「獲勝」了。一次是在雲南的玉龍雪山看張藝謀執導的「印象麗江」,真的非常震撼!太美了!但是,整個團在行程上耽擱了半個小時,也就是說,當我們進場時,表演都已經接近尾聲了。
因此,我們跟導遊協商,我們自願放棄接下來的行程,但我們要留下來從頭把「印象麗江」看一遍,因為看戲看一半哪叫看戲。因此,這張重新購買的票券,旅行社必須支付。
一開始,旅行社不肯,經過開會協調後,他們承認錯誤,主動願意以更多的錢來賠償我們的損失。該旅行社(哪一家旅行社我忘了,應該表揚才對) 的董事長還寫了一封長信給我表達歉意,並且說他也認為天底下絕沒有看戲看一半的道理。他說,旅行社本來就應該賠償,還感謝我給他們公司上了這寶貴的一課。
另一次慘案則是發生在印度。我們前往印度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為了甘地,想去參觀甘地博物館,參觀他的住處以及被暗殺現場。結果,導遊竟然想把這趟行程給整個省略,因為絕大多數團員絲毫不感興趣。在我們的反對之下,後來沒有完全省略此一參觀行程,但我和學姐應該雙雙創下「以最短時間參觀甘地博物館」的金氏世界紀錄。我們是用狂奔的方式「參觀」整個館,前後大約五分鐘。
我對這事很生氣,回台後就找旅行社算帳。旅行社承認理虧,不需開協調會,馬上就退還我們導遊費及住宿費和其他一些費用,並且還派人送來一大盒水果禮盒來家裏致歉。
之所以提起這兩樁慘案,只是想對照黑心雄獅的蠻橫霸道。
但我想請問阿水律師的卻是另一件事,是我剛剛看到的一則報導,有個網紅去咖啡廳點了一杯咖啡,因為店家認為她想拍照(老闆發現她企圖更換鞋子),當場告知不可換裝,也不可換鞋,因此雙方有所不快。於是,這位消費者就說「我不高興了,那我不喝咖啡了」。
老闆說「不行,妳口頭已經點了咖啡,就必須付錢。」那位顧客說,「可是,你們又還沒開始製作咖啡。」老闆說「不行,妳點了咖啡就得付錢,因為雙方買賣契約已經成立」。
顧客不爽,想離去。老闆擋住去路不讓她離開,隨即報警。
後來,顧客付了錢,拿著用紙盒裝的咖啡走了。走出店家後,故意把咖啡杯整個摔在店家門前的馬路上。老闆在屋裏看到了,就衝出來撿起灑落一地的咖啡紙杯,衝去堵人,把這個髒兮兮的紙杯,塞進該顧客的另一位同行友人的皮包裏,弄髒了皮包裏的所有東西。
事後,據說絕大部份網友力挺店家,辱罵這位網紅顧客。但也有些網友則是跑去該店家的網頁給予一星負評。店家揚言對這些沒有來消費卻給予負評的網友提告。
做為一個權利義務意識還算清楚的消費者,我的疑問有三:
一,民事糾紛現場,可以限制對方的人身自由嗎?
依我的看法是不行,因為這跟土匪沒兩樣。否則,我們隨便找個理由說是糾紛,豈不是可以隨時限制任何人的人身自由?若有糾紛,大可提告,而非攔人去路,限制其人身自由。請問我的想法對嗎?
二,把別人丟在馬路上的咖啡紙杯,灑落一地的咖啡,紙杯肯定已經弄髒,老闆可以把它撿起來硬塞入對方友人的皮包裏嗎?
我的看法是:這跟流氓沒兩樣。
對方假若亂丟垃圾污染道路,你可以蒐證請環保局來開罰單,怎麼可以動用私刑,硬是把髒兮兮的垃圾塞入對方或對方親友的皮包裏來洩恨。請問我的想法對嗎?那我以後看到有人遛狗沒清理地上大便,難道我可以把大便撿起來,硬塞進對方的太太的皮包裏?這不就是耍流氓嗎?
三,這位似乎很愛「講道理、講法律」的老闆威脅要提告那些「沒有來消費卻給予一星負評」的網友。這樣一種提告是合理的嗎?
我認為不合理。因為,一個店家的任何公開行為,都應該是消費者可以據以評價的依據,哪有什麼要先消費才能打分數的道理?否則就犯法?店家有這麼神聖不可侵犯?
如果對方評語有所抹黑,你當然可以去告他,但是,控告的依據應該是評論內容是否屬實或是否合理,而非依據對方「是否有來我們家咖啡店裏消費」。請問我的想法對嗎?
我對那種表面上好像很愛講道理、盛氣凌人、但其行為卻跟理字相去甚遠的人,非常厭惡與反感。
還有就是,我看媒體報導總是喜歡以所謂「網友們」的「風向」來決定是非。但我相信,一個事情如果是對的,那它就是對的,而不會因為很多人說它是錯的而成為錯的。人多勢眾,聲音就大,但是,聲音再大也不會使一個錯的東西變成對,或使一個對的東西變成錯。
陳真
發佈日期: 2020.05.29
發佈時間:
上午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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