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咖啡廳事件
陳真兄及各位的法感跟現行法律也八九不離十,我就顧左右而言他。況且個案不好講,無法掌握全盤資訊,就從底下各位所提及的事實(不含連結的事實),按一般狀況來談:
一、這不只是買賣:
咖啡廳的的店內消費不只咖啡的買賣,消費者還「買」了服務(態度、環境、氣氛等)。尤其當店家的服務條件跟一般咖啡廳有相當的差異,並用這些條件來過濾或限制客人時,不能只從消費者點了咖啡這個動作,就證明雙方已經成立消費關係,因為這個消費契約的另一個必要之點--服務條件,還必須合意一致,否則契約整個無效。
二、老闆不可自由申縮解釋消費契約的合意範圍,把消費者圍困在買賣關係:
咖啡廳的店內消費通常比外帶貴上許多,又是一口價,一口價之下店家又自定了許多讓消費者意料之外的服務條款來耍特色,如此一來商品與服務兩者就焦不離孟、孟不離焦了,老闆若是硬要拆散了焦和孟,非要硬指消費者點了咖啡,就是成立買賣關係,漠視這一口價還包含了店家的服務,這就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老闆如果懷疑以上的看法,消費者保護法也規定,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民事糾紛的現場,除非有現行犯,人人都可以逮捕的這等法律明文規定的事由,不然不可以限制對方的人身自由:
這個事件的網紅,即便在咖啡做好了以後才要離開,因為不是惡意白吃白喝的詐欺犯,只是在點了咖啡以後,因為老闆說我們這兒有這樣那樣的規矩,才一氣之下不付錢拒喝走人,擺明了只是單純的民事糾紛,不是現行犯,也不歸警察管。
這時如果要告老闆妨害自由罪,建議從我們律師常因而打敗仗的一個法律用語「不確定故意」去舉證去著墨。意思是說:這種芝麻綠豆大,頂多只是一人一杯咖啡錢沒付的小事,以我國數十年來民主自由,法治教育普及的環境之下,一般人不會認為嚴重到足以構成犯罪。可是這位老闆在堅持買賣已合法成立之時,對法律裝懂;在侵犯網紅的人身自由時,又對法律裝不懂(說裝懂也行),這可以推斷老闆不管網紅是否犯罪,拘禁是否合法,反正就是要網紅不准走,所謂的等警察來只是保護自己一切依法行事的藉口。以我國法官檢察官熟悉的推論方式,比較容易讓法院認定老闆有妨害自由罪的不確定故意。而我國法院對許多的社會弱勢邊緣人也有很多案例是按照上頭的邏輯來判的。
四、我國強制罪的適用範圍有越來越廣的趨勢,可比社維法謠言妨害安寧的規定,被檢警視如法寶:
強制罪的成立要件是「透過強暴、脅迫,使別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夫妻吵架就換家門鎖頭、債主強脫手錶、計程車司機行車被違規超車不爽,硬擋人家去路、誘騙少女拍清涼照、情侶吵架毀損對方機車鑰匙等等,都曾是實務上曾被起訴或被判刑的案例(被起訴就算無罪也很麻煩)。那麼,把地上的紙杯硬塞入對方友人的皮包,應該也構成強制罪。
五、一顆星網評就真的讓老闆隨意定標準、隨意告了:
我國的訟棍都知道:只要不造假、不妄言,就不構成誣告罪。於是自定犯罪標準:凡沒有來店裡消費的網友,來按過一顆星負評的,都是妨害名譽,都提出刑事告訴;至於有罪無罪那是檢察官跟法院的事,一想到將來讓這些一顆星的網友跑跑法院,心裡就一閃一閃。
偏偏我國刑事訴訟法就規定,非有必要不可先傳被告,可是我們的檢警很奇怪,選擇性執法,有人告就傳來問問再說,除非是販毒或槍枝等擔心打草驚蛇的重大犯罪,才默默的調查,直到要收網時才開始逮補被告。
其實,這個事件的一顆星網友是否構成妨害名譽或妨害信用,應該看情形而論:若是大家不約而同按一顆星,也針對這次網紅事件指斥其非,而店家的服務態度、對消費者有無流氓、土匪行徑,是否黑店,這就事關公益可受公評了。
但是若僅僅是店家的老闆鬧鬧小緋聞或有一絲絲敗德的私事,即便是事實,也只是純屬個人私德,若是小題大作廣為宣傳,這畢竟非關政治人物,言論自由的空間沒有那麼寬廣,因為與公益無關,這時個人的名譽權會被法律優先保護。或許有人有異見,認為不防微杜漸,小奸商恐養成大奸商。但是名譽據說也是人的第二生命,小德小節的踰越,還是請鍵盤上罷手,總讓人家得過活吧?這在法律上叫「比例原則」,用大砲打小鳥,是違反這個原則常用比喻。
阿水
發佈日期: 2020.05.29
發佈時間:
下午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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