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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真 發佈日期: 2020.05.29 發佈時間: 下午 4:21
謝謝阿水律師,講得真好。確實如你所說,買賣所包涵的範圍理當不是只限於一杯咖啡,而是應該還包括其它各種有形無形的服務;倘若雙方服務內容喬不攏,何必說得那麼正義凜然?什麼買賣契約已成,不但攔人去路還想報警逮人。

例如,我很怕吵,常點了菜,發覺店家異常吵鬧,於是就當下決定改別家吃。當然,我會先取得店家的諒解。

例如,我不吃肉,因此點菜範圍極其有限,萬一我所點的東西稍後回報說賣完了。這時候,我只好走人。我當然不會像那位機車咖啡廳老闆那樣,說什麼不行,說什麼買賣契約已定,非賣我不可。

機車咖啡廳老闆講得進步凜然,但行為上卻令人難以恭維,一下報警,一下攔人去路,一下又什麼契約,一下又拿垃圾塞人包包。令人訝異的是媒體,評價是非不是根據情理法本身,而是一直抬舉什麼網友們的風向。
請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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