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linfo Logo
Palinfo Title

留言須知:* 欄位為必填,但Email 不會顯現以避免垃圾郵件攻擊。留言時,系統會自動轉換斷行。

除網管外,留言需經後台放行才會出現。絕大多數人留言內容不會有問題,但實務上無法把大家全設為網管,以免誤觸後台重要設定,還請舊雨新知見諒。

注意:2010 年 11 月 25 日以前的留言均保留在舊留言版檔案區這裡 (僅供核對,所有內容於 2022.06.21 已全部匯入留言版)。

寫下您的留言

 
 
 
 
 

標註 * 的欄位為必填欄位。
你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你的留言可能需要經過審核,核准後才會顯示在訪客留言板上。
我們保留編輯、刪除或不發佈留言的權力。
小魚 發佈日期: 2020.06.07 發佈時間: 下午 6:56
阿水兄,我用找到的資料回答您吧,我覺得符合法律分析,代書是簡體字,節錄如下: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认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是违法行为,但情节特别轻微,没有对其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但武汉警方没有按照法律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即使认定李文亮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武汉警方还是制作了训诫书。
3.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无规定即禁止”,“法无授权不可为”。我们查阅了各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没有对无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训诫的规定,即使认定情节特别轻微。无论如何武汉警方还是违反了法律保留。
請稍候...
紀念若雪巴勒斯坦資訊網 © 2002 -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