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水律師好,
我要說的重點並非 AIT 或以色列駐台機構是民間團體,而是不管它是何種性質的機構,台灣之所謂法律是完全沒有一定的執行標準的。
今天,如果是大腸花或是綠色人渣搞仇中反華活動,想要幹啥都行,即便打砸搶,即便佔領官署,破壞公物,毆打警察,不但不會有事,而且會受到綠營與綠媒英雄式的表揚,親綠學者們還會幫忙載入史冊歌頌,收錄教科書,說你是偉大的民主先鋒;綠媒更是會把你捧成人民的英雄。
但是,今天如果是巴勒網,後果就完全不一樣了,即便你只有一個人,舉著牌子像銅像一樣日曬雨淋站在大馬路邊,你還是有可能會被逮捕,繩之以法,抑或是用各種方法懲罰你。
對於這種荒唐的執法狀況以及完全顛倒是非黑白的綠營式評價,我們當然不應感到一絲意外,因為這就是一種政治鬥爭,而非法律。法律只是一種政治工具。
另外,我看你6月7日質問說:
「大陸現在標榜法治,而您 (指江南先生) 所分析的言論自由現況,是把人民分門別類,隱隱然言論有相對的尺度,但大陸對言論的管制有依法行政嗎?也就是說,只要我在法令的範圍內的言論,是不是被胡亂舉發,一般來說也不會被處罰?」
我來幫忙回答。台灣豈止言論有相對尺度,就連行為都是完全兩套截然不同的標準,只要顏色對了,只要仇中反華,打砸搶之惡行,都能說得可歌可泣,一如香港暴民統統變成民主鬥士。反之,只要顏色不對,只要對綠色稍稍稍稍略有不敬,就算你只是說出一些眾人皆知的事實,卻很可能會被繩之以法,警察會找你做筆錄;就算最後無罪開釋,整個所謂司法程序,照樣能把你折磨得痛苦不堪。
在雙重標準這一點上,我想大陸是完全跟台灣沒得比的。
好吧,那就舉個「西方先進國家」來比較,比方說我比較熟悉的英國,不是什麼「老牌子民主法治國家」嗎?英國法律基本上是很公正,但是只要遇到政治,照樣轉彎。
比方說,2000年及2003年,英國分別有幾場抗爭,前者是紀念第一次波灣戰爭十周年,後者是抗議美軍入侵伊拉克,另外還有幾次是轟炸南斯拉夫的幾個軍頭與軍火商來劍橋開會,這些我都有參加,因此我知道警方怎麼執法,知道法律怎麼整人。舉個例,比方說警察用人海戰術把你們小貓兩三百隻團團圍住,讓你憋尿,憋不住了就只好往外找廁所。只要你一離開抗爭現場,警察就會「護送」你離開,連回頭看一下都不行,強制驅離。你看,連個小便的人權都沒有,下回難道要包尿布才能上街抗議?
另外,依據英國的反恐法,抗議時不得攜帶武器。有些參與者年紀大,拄著拐杖,後來,這些人被捕之後,拐杖竟然也被視同武器。有人隨身背包裏帶著牙刷,以防被拘捕時能夠盥洗之用,竟然也被說是一種武器。這是可以加重刑責的。
懂我的意思吧,我們都不是三歲小孩,我們畢竟不是在討論幼兒園的校規,把大陸開給李文亮一張訓誡書之事給拿出來大作文章,不會太幼稚嗎?我不是說「出具訓誡書 」是否合乎或不合乎大陸的法律,而是說,我不知道特別以之為例有何意義可言?離現實政治太遙遠了。那是幼兒園小朋友之間的爭執水平,現實政治當然不是這麼一回事,而且舉世皆然。
相較之下,大陸應該是全世界最不會雙重標準的一個法治國度了,也就是說,它的法律至少是內外一致的,而且可預測。但是,台灣不是,美國也不是,甚且不堪聞問;喊的是「民主與法治」,搞的卻是政治鬥爭與族群歧視,法律只是一種工具。
陳真
發佈日期: 2020.06.08
發佈時間:
上午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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