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王兄,
關於韓國瑜參選總統的正當性,建議您參考我們大陸法系法律人的思考模式:先認清事實(值得評價範圍內的事實)之後再正確定位(該放哪種價值體系內),然後才得出那個價值體系所產生的評價。
首先,您的基礎事實是市長任期的「約定」。這就要先問基於什麼事實產生這種認識?「約定」是有人提出要約,然後對方表示承諾,這樣才成立「約定」。而要約及承諾有明示、有默示,您從哪裡得以得出韓國瑜與高雄市民有您所謂的「約定」呢?陳真兄已經提醒您,高雄市民有明示或默示提出韓國瑜要做滿任期的「要約」嗎?從哪裡看得出來?
從過去的討論,您應該知道有法律規定,而陳真兄也告訴您這是全民意志的體現,可是除了總統參選資格的法律以外,也要想到地方制度法關於直轄市長的規定,這就是您在之拿來類比的「學生考試規章」,而且看法律不能只看一條,要看全部,甚至要看整個法律體系才能解答正確。所以,雖然有市長四年任期的規定,但也有市長不附理由就可以辭職的規定,要合併來看,為什麼地方制度法要這麼設計?而且這牽涉到當您找不到「約定」的事實時,可以探求韓國瑜是不是只是承諾依法行政,關於其去留也是照章辦事?
再來您提到法律之外的情、理,這也要定位清楚(很麻煩吧?),關於私人利益且可以自由決定的,要法、理、情或情、理、法,悉聽尊便;但涉及公益及國家體制的,價值位階的順序應該是:法、理、情(除非您能證明是惡法,對於惡法應如何,又是另一個大問題)。所以原則上,陳真兄認為韓國瑜參選總統符合法律規定就取得百分之百的正當性,這沒錯。但有一個例外,不符合政治道德。
「政治道德」是否必要,這在學界有爭論,但我國是禮儀之邦、人民道德觀念強,我也不贊成叢林法則式的民主,所以我認為討論這個問題還是要考慮政治道德。
「政治道德」與「私德」也要分辨清楚(這真的很重要),但其共通性是不成文,有社會共識不因人設事。但就兩間間的差異、位階及關聯,若是您有心的話,應該可以在網路找到相關事例,例如: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05730
「由金恩博士的故事,丹尼斯.湯普遜教授反對媒體的八卦走向,就更值得注意了。他指出,民主社會對公德的監督自有一套透明的,普遍的,可以公共討論的民主機制,它對每個人都一體適用,但媒體爆料則缺乏這種機制,因而它在爆料對象的選擇上則難免有任意性,這意謂著主觀的偏見甚至其他鬥爭因素等都難免介入其中,而成了「爆料殺人」。而更關鍵的,乃是八卦爆料所製造的乃是「簡單容易的話題」(Easy talk),它會驅逐掉民主社會複雜的「以品質為主的話題」(Quality talk),最後造成政治討論上的「劣幣驅逐良幣」(Gresham’s Law)。泛道德法西斯由此而形成。」
(未完待續,下次談「政治道德」)
阿水
發佈日期: 2020.06.17
發佈時間:
上午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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