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醫師在樓下的「許崑源與施明德」一文中,可能有法律爭議的是底下的評論:
「施明德很早之前就有個「施明德文化基金會」,他太太就是董事長。但我查遍網路,就是找不到該基金會的收支帳目資料,只看到該基金會常有所謂「義賣」,居然連施明德自己釀的酒也能公開販售(這樣合法嗎?一般人可以公開販賣自己釀造的私酒嗎?)。長年以來,究竟義賣了多少錢?支出多少?收入多少?以及收入來源等等等,完全找不到帳目資料。 」
陳醫師提到「居然連施明德自己釀的酒也能公開販售」,可是「施明德文化基金會」的官網上是把酒當成捐款的贈品,似乎與陳醫師所稱的「公開販售」不符,但我也認為應該是「公開販售」,理由如下:
一、解釋某一個事實在法律上的意義,不是單純依當事人所用形式上的文字來認定,而是依法律所欲規範的意旨來評價該事實在法律上的實質意義。例如,時下常見雇主與勞工之間實質上是僱傭關係,卻以資方的強勢地位要求與勞方訂立書面的承攬契約,用來規避勞基法等保障勞工權利的法律;但勞工主管機關還是以雙方是否具有僱傭的實質關係來認定,並據以處罰;法院亦同此認定方式。
二、上述的基金會在官網上公開的內容是以捐款達五萬元就可以獲得施明德所寫的書、親釀的酒以及所做的陶碗,而且聲明贈品是限量珍藏版,並就贈品分設專頁來闡述其歷史意議及精製的過程。如此看來,既然是以贈品的價值來誘使大眾捐款五萬元給該基金會,那麼,在法律評價上就可以解釋成:每當有人捐款五萬元給該基金會時,該五萬元的捐款金額內含有「贈品」的對價(至少是成本價),除非捐款人另有聲明對贈品的瑕疵或價值不在意,只是單純為了捐款給該基金會,贈品部分則是可有可無等語,不然我還是認為這個捐款行為的整體還是含有販售的性質。而且也應該如此合理探求雙方的真意,才符合公平與誠實信用原則。以這樣的評價也才能夠合法的解決雙方的糾紛,例如贈品的書若是有缺頁、酒變質、碗缺角等瑕疵時,可否向該基金會請求更換或返還相當減低贈品價值的款項?
三、雖然陳醫師與我都不是主管機關或法官,沒有認定是否販售私酒的權限,但在評論時只要不是惡意誹謗,有理有據的評定上述行為是「公開販售」,應該是對一個台灣重要政治人物合理合法的評論;何況陳醫師在評論時還附有「(這樣合法嗎?一般人可以公開販賣自己釀造的私酒嗎?)」的疑問,可見陳醫師沒有咬定這是等同於法律上具有違法意涵的「公開販售私酒」,尤其他評論的重點是放在「長年以來,究竟義賣了多少錢?支出多少?收入多少?以及收入來源等等等,完全找不到帳目資料。」。
阿水
發佈日期: 2020.06.26
發佈時間:
下午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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