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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水 發佈日期: 2020.06.28 發佈時間: 下午 11:41
「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原住民部落常私釀酒,公開慶典拿出來賣或送,有關單位馬上來查緝開罰單甚至逮人入獄,有期徒刑三年。」

謝謝陳醫師點出原住民的這個問題。至於陳醫師樓下所提到的「買也好,送也罷,都不行。」,應該是「『賣』也好,送也罷,都不行。」的一時筆誤,這從陳醫師上下文對照來看就知道。另外,關於行政法規的論述,我大都是現學現賣,也請小心服用。

回歸正題,在有限的時間內查了網路資料,初步有了些許心得:

一、「原住民部落常私釀酒,公開慶典拿出來賣或送」,除了「賣」以外,陳醫師這段應該是原住民部落的傳統文化。

二、「有關單位馬上來查緝開罰單甚至逮人入獄,有期徒刑三年。」

我從網路資訊中挑出台東縣政府底下107.7.16的新聞稿及原民台的一則報導來討論:
「公開販售私釀酒品屬觸法行為,縣府絶對尊重原住民自製酒品之傳統文化」
原文網址:https://bit.ly/3dCOlB5

「製酒管理辦法增訂 民批限制多 2015-01-02 TITV 原視新聞」(長度1分45秒)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zImV4SdXumo

1 台灣有所謂的「檢舉魔人」,專門在網路上檢舉違法的事證,或許基於正義感,或許想拿檢舉獎金,一發現有違法的事證都會向主管機關舉發。因此台東縣政府上頭的那篇新聞稿中就有說明是因為民眾檢舉,才會取締原住民頭目販賣私酒,用來解釋縣府不是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的不尊重而故意找碴。

2 原住民依其傳統古法私釀的酒,只要在法定100公升以內且供自用,都是不違法的。而且私釀的酒只要不是「劣酒」且「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其出售私酒的違法行為也都只有行政裁罰而沒有刑事責任(當然,裁罰的金額對一般的原住民也是很重的負擔)。而陳醫師文中所提的刑責,應該是舊法時期尚未除罪化前的印象,也請參閱上述的新聞稿。

3 一如陳醫師以前提過的,台灣法律的不可預測,來自於政治力(記憶是這樣)。而從上面原視新聞的內容可知:在原住民慶典期間,記者對販賣私酒的受訪者沒有打馬賽克處理,而且報導的影片中可見原住民違法公然的陳列私酒販賣;可是,我在網路上還沒有找到主管機關因為這則報導有任何取締行動的訊息。從種種跡象似乎可以這麼說:主管機關在原住民慶典期間,有一段「法律假期」,為了原住民的選票,也沒有要打擊的政治對手,這時就會不主動查緝原住民在慶典期間公然販賣私酒的違法行為。

4 據我所查到的資料,政府在宣導這方面的政令時,只強調原住民不可以販賣私釀的酒,但對於原住民把私釀的酒類分贈親友或供慶典時分請族人及來客的贈送行為(轉讓)是一字未提,也還沒有查到原住民因為送私酒被罰的案例。然而,菸酒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卻還是明明白白的寫著:僅限於100公升以內且供自用,才是合法,其他不具執照及許可所私釀的酒,不管賣或送,都是違法。那麼,為什麼台灣會有這種執行法律的模糊空間呢?

5 上面所提到的法律規定及執行實務的模糊現象,真的是上面台東縣政府新聞稿內所謂的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嗎?是法外施恩嗎?我倒認為這牽涉到台灣憲法層次的問題:
台灣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也因而制定了「原住民基本法」,對於原住民文化的維護及發展定有相關規定,但是關於原住民釀酒文化(含基於傳統習慣而分贈分享釀酒),卻是以菸酒管理法及「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等等惡法來限制及阻礙原住民的釀酒文化,而且這不只是惡法,還有違憲的問題。所以,我會寫信給法律扶助基金會,建議以後若是有原住民贈送私酒被裁罰而申請行政救濟的法律扶助時,應該另外再分案,為受扶助的原住民就所適用的法令聲請釋憲。藉以讓主管機關及政客明白:原住民要的不是政府高姿態的尊重與法外施恩,台灣憲法肯定也承諾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的文化,不要沒什麼鳥事就用法律去打擾原住民。
請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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