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陳真醫師所認識的菊姐他不相信她會貪污,那我只能用更精準的來解釋「錢沒有進入她的口袋」;她所提拔的人就像白蟻一樣正在慢慢啃食整個國家,她並未阻止過甚至還加以包庇,並且將他們塞好塞滿每個位置,這已經不是同流合污,而是「主導者」,即便錢未進入她的口袋、即便不為自己利益而是為了黨,基本上她的行為已算是貪污了;所謂「蓮花出污泥而不染」,是指連共犯都不成立才能算是未染、清白,今天滿朝的「污泥」是因她而生,她還有清白可言嗎?
【假設題:】
「貪污」我們用更廣範來說「利益交換」。假設:我幫你抄土地、你幫助我封鎖新聞,用她的職位之便,從右方他人的錢轉入左方給他人或將公有的錢乾坤大挪移到他人的口袋裡,這些錢都並未進入她的口袋,但卻有附加條件和目地,若不是她用自己職務之便去行使這些行為,而是底下的人用她的名義去行使利益交換,不需要經過她的同意、審核、簽名、蓋章就能完成這些程序?若是,那公務體系越級的作業程序就真的太可怕了。
所以,在我第一次的發言裡有說過,若我和同僚一起工作我會管好自己的行為,若我是主管,底下貪污一定會經過我審核、同意、蓋章。
共犯、共同犯罪,系指加功於正犯之行為及行為人,包括教唆犯與「幫助犯」兩種。
很抱歉又冒犯了
小羽
發佈日期: 2020.07.20
發佈時間:
下午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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