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醫師說:「只要行動者願意付出「喪失自由」(被判刑被關) 或「遭受生命威脅」(被打被殺被鎮壓) 的代價,那麼,你的行為就是正當的,因為你是為了某種公眾利益而甘願以身試法,甘願使自己遭受傷害,你不是為了遂行私利而傷害公眾利益。」
先前就有類似的疑惑,因此提出請教陳醫師。
1.如果我討厭一個人,討厭到「寧願殺死或傷害他,也願意接受司法判刑的代價」,請問我的行為是「正當」的嗎?如果是否「正當」需視討厭的理由是否牽涉到「公共利益」,可是每個人對「公共利益」的認定不一樣,又如何有個客觀性?
2.回到實例,謝東閔的爆炸案、刺蔣案等,在行為者的眼中,應該是為了「公共利益」,但應有很多人不認為這是「公共利益」,或者雖然認同這是「公共利益」,卻不認同這種暴力手法。這樣還算「正當」嗎?
我先整理自己的看法:殺人或傷害人如果只是因為私利,當然不正當;如果我願意繳納罰款,我就可以違規停車?當然也非正當。但若為了搶救一條生命,也願意繳納罰款而違規停車,此時「正當性」就比較充分了。所以,是否正當,仍得視動機與理由,以及違法的嚴重性。
違規停車的爭議比較小,但違法行為若牽涉到殺人、傷害人等,似乎就不是那麼容易判定。基本上我是認為,即使行為者自認是為了「公共利益」,他仍然沒有「正當性」去殺人或傷害人。至於「衝進公署」好像就沒有那麼大的爭議(如果是為了公共利益且自己願意接受後果的話)。所以,正當性與否,其實還是跟違法的行為本身有所關係。
正王
發佈日期: 2021.01.08
發佈時間:
下午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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