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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真 發佈日期: 2010.07.13 發佈時間: 下午 5:54
(續前)

法務部檢察司表示他們對各地檢察署的規定不太清楚,我說這是人權問題,這不是你可以任意規定的. 對方說,他們只管政風貪瀆違法的問題,至於人權問題,必須跟原來的機構談. 我說,侵犯人權不算違法嗎? 對方顯然認為不算,但沒說出口,只是一再表示非屬其權限.

對方還很貼心地說: 沒收手機可能是基於偵察不公開的原則. 我頭一次聽到這麼妙的回答. 那就好像說我是醫生,開刀不公開,所以當你進到醫院時我就沒收你的手機以免你公開開刀過程.

檢察司說,沒收手機不是為了怕你打電話出去或是打電話進來,而是怕你在法庭錄影錄音. 我說,我並不是在法庭上被沒收手機,而是一進到地檢署就被沒收,一直到我被釋放才取回手機.

再說,如果基於偵察不公開必須沒收手機,那為什麼不是經由逮捕程序進入偵察程序的被告卻沒有被沒收手機?

我說,如果基於什麼偵察不公開原則,手機不能打,那麼連公用電話也不可以打才對.

而且,如果公用電話可以打,憑什麼我不能查閱自己的通訊錄筆記本或手機通訊錄? 檢察司這回更妙了,回答說: 這是為了保護你的隱私. "因為當你查閱手機通訊錄時,法警必須監視你有沒有偷拍或偷錄音,這時候就會盯著你的手機看,也許就會不小心看到你的通訊錄,你的隱私就有可能曝光了."

說到最後,幹它麻的原來我還得感謝他們的體貼與溫馨,原來是為了保護我的隱私所以才不允許我查閱電話簿,幹它爸的我怎麼都沒有想到原來台灣司法已經大躍進到一種比你更體貼你自己的地步.

這些人這麼會瞎掰,不派去新聞局或外交部當官,真是有點浪費人才.

我剛又寫了一封信給法務部長,看看究竟要到哪個層級或是要做到什麼樣的地步,這樣一些問題才會被當一回事看待.
請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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