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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哲 發佈日期: 2010.07.08 發佈時間: 上午 1:44
警察職權行使法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5

警察最常亮出來的是第六條,然後就可以要你的身分資料。但是第六條最後頭的文字,也許我們應該背誦給警察聽。「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更不用說此法的第一條與第三條了。

可以和警察說「法」嗎?不行,他可以用其他方式刁你。來個三四小時的身分確認是最常見的。但也許可以把法條背熟一點,和警員理論,並讓他知道:「我雖被迫配合,但其實你沒有權利這樣做!」
請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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