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前)
李同學,希望我口氣沒有太差.不過我也希望各界識與不識者能夠理解並且相信這樣一件事: 不要對 "人" 指指點點.
你可以評論任何公眾人物,你可以評論任何 "非" 公眾人物的公眾言行,但是對於任何人的私人世界或唯心世界請你務必保持沉默.
比方說,當有人主張性交易除罪化時,你若不敢茍同,儘可說說你反對的理由,而不是要求對方必須邀請其妻女出來當妓女彷彿才能提出除罪化的主張. 你能想像在一個正常社會裏會有人把這樣的 "討論" 視為合理或甚至視為最佳論證嗎?
同樣地,當有人主張殺人者不必償命時,他沒有必要讓自己的家人被殺才能取得發言的正當性.
這一切議題都與個人無關,一種制度或價值思維之建立,必然具有一種普及性或普遍考量而與張三李四無關.
十年前,數萬教師走上街頭向民進黨政府爭取權益,李筱峰寫了篇文章叫 "寡廉鮮恥上街頭", 意思是說教師在過去向來是國民黨的支持者,因此沒有權利要求自身權利.
可是,如果一個人的權利必須先檢查其過去思想行為合格之後才能擁有,那麼,時下這些愛台灣的急先鋒例如李筱峰或那些綠色名嘴們,沒有一個有資格為自己爭取什麼權利了.
因為,當我們在那隨時準備著遺書風聲鶴唳的年代,走上街頭反對戒嚴或主張台獨的言論與集會結社的自由時,不但全然不見其蹤影,甚至有一些根本就是當年統治者的打手. 但我們並沒有因此而想剝奪其應有的一切權利.
另一方面,就算你曾經為了爭取諸普世價值而家破人亡或吃盡苦頭,你也不該因此而擁有更多權利,你的想法本身之合理性也不會因此而提高.
同樣地,一個人不會因為他家曾經遭小偷於是才有資格對竊盜罪的論刑輕重發表看法; 強暴罪犯應砍掉小弟弟拿來灌香腸的主張,並不會因為你曾經被強暴而能使得這樣的主張具有更多合理性. 反對灌香腸者更不應該因為其反對而遭到各方自以為正義人士的人身攻擊.
這些道理理應淺顯得連三歲小孩都該懂,但台灣社會三十年前是這樣子在 "討論" 事情的,二十年前更嚴重,十年前更誇張,一直到現在,在選舉造勢抹黑文化的薰陶下,更幾乎變成一種 "常態" 一種台式文化. 而且,只要與所謂主流意見不一樣,便對其人鳴鼓而攻之,甚至騷擾其生活與工作,非常可怕.
暴民是遠比暴政還可怕的.暴政只有一個,暴民卻無所不在. 一個社會要怎麼發展我都沒意見,大家高興就好. 但社會發展的可能性我倒很有意見.
就好像你開飛機要往哪飛我沒意見,但這飛機飛不飛得起來會不會墜機,這我就很有意見.
就好像大白菜一斤賣多少我沒意見,大家決定就好,但如果大家硬要說二加三等於八,七減二等於十,我就很想問問這是它媽的哪門子數學.
陳真
發佈日期: 2010.03.22
發佈時間:
上午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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