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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春春阿忠 發佈日期: 2009.04.22 發佈時間: 下午 4:14
加一則新聞補充背景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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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法 網路侵權三次將停權
【記者蔡佩芳/即時報導】
2009/04/21

網路使用者注意,立法院上午修法通過「三振條款」,只要三度被認定侵權,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將可依法對使用者停權!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除通過上述三振條款,同時賦予ISP「避風港」機制,未來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以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責任。

【中央社╱台北21日電】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著作權法,除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責任避風港」,未來只要被認定三度網路侵權的使用者,ISP可依法對使用者停權。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由於網路科技發展,各類ISP常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但由於網路複製與傳輸技術便捷,侵害著作權行為不僅件數多且具擴散特性,且著作權人難對侵權者一一進行法律追訴。

修正條文賦予ISP「責任避風港」,一方面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得依法要求ISP移除網路流通的侵權資料;同時ISP也可針對侵權行為,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行政院提出的草案並未明確規範侵權次數與停止服務的關係,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日前初審通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提出的修正動議,網路使用者一旦侵權三次、且由ISP告知,就可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此即「三振條款」。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表示,目前部分ISP已與權利人合作,採取防範網路侵權的自律行為,修法通過後,對原已自律的ISP並無影響;智財局也將續對尚未自律的ISP加強宣導。

丁守中認為,修法通過後對於網際網路的發展、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應可達成三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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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修正如果真的是通過,影響範圍既深又廣。
請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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