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學姐裁決或是看大家的意思,我覺得沒必要這麼 "守法".
集遊法也未免太惡劣了,要拿三萬元保證啥呢?! 真是荒唐.
但我不了解,若依法論法,為什麼在馬營的那次舉牌卻又可以做? 難道他們也繳了三萬元,我們只是 "借用" 他們的這項已付費的權利?
今天若是窮人,準備抗議生存問題,拿不出三萬元,難道連靜靜地站在路邊兩個小時的權力也因此就被剝奪? 乾脆規定繳三百萬保證金,台灣從此就安和樂利沒有幾個人有本 "錢" 搞抗爭了.
陳真
發佈日期: 2008.03.26
發佈時間:
下午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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