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別於「沒有第三條路可走」的看法,我認為我們確實「還有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一百九十七條路可走」的種種可能性。
要不,是「這樣」;要不,就是「不是這樣的那樣」,這是一種「非此即比」觀點。此觀點的濫觴,大概可源自Aristotle。
他在Metaphysics的談話中提到:同一屬性在同樣情況下,不可能既屬於、又不屬於相同主題。後人把他這項觀點稱之為「矛盾律」或「不矛盾律」。舉例來說,(亞里斯多德認為)妳不能說我笨,同時又說我不笨。若妳執意如此,就是犯了矛盾。按他老人家的意思,「矛盾律」這項定律屬於不需經驗證明的「首要原理」(principium)。這個字的拉丁文原意,意指:所有知識都是從這項原理中推導而出,並不得與其發生違背。
做為知識、真理的「母法」,作為標準化的思維形式的邏輯運作規則,「矛盾律」支配了西方思想家與科學界長達兩千年之久。在這過程中,近現代自然科學把原本作為思維形式邏輯規則的「不矛盾律」運用到自然科學思維模式和現代生活裡,並對之極端化和絕對化的崇拜。以致,幾乎不容許或排斥各種「辯證法」的運用。一直到十八世紀以後,「非此即比」的思維方式開始受到挑戰。
Hegel認為:任何互相排斥的對立概念,其實都是建立在「互相依賴」的基礎上。Jacques Derrida也認為:意義來自於語詞間「不同一的同一」關係。當某一個概念被定義以後,另一個與它對立的概念也「同時」受其「相對性」或「差異」定義。舉例來說,一個根本對「胖」毫無概念的人,若說自己很瘦,他所說的話其實是沒有意義的。說胖等於說不瘦,反之亦然。我們必須把對立以一種「關係」的形式看待,否則,無法產生任何意義。
必須知道:我們絕不可能不通過同時產生一個「是」的方式,去生產一個「非」。
法國的Edgar Morin提過「多重性統一律」(le principe des unités multiplex)的概念。這個概念主要是在談複雜組織,這種組織是由無法分離的異質性元素所構成。看看這個句子:
「這是一隻有著黑眼睛的白貓,牠的肚子很胖,但腳很瘦」。
在上面這個句子裡,有白、黑和胖、瘦等對立概念,這兩組對立概念的諸元素彼此雖然矛盾,但放進這個句子裡,卻完全不會有衝突、不會不和諧。這就是一種「多重性統一律」的見證。
Focault說::「一切事物都是由『完全不同的東西』所構成的」。簡單講,不同的東西,可以變成「一個東西」;「一個東西」也可以拆解成很多不同的東西。我們若把任何一個歷史事件的終了和起頭作個比較就能發現,歷史的頭、尾,總是存在著種種的不一致與不協調。但是,這麼多不一致和不協調,卻能構成一個井然有序的歷史,供我們辨認和訴說。因此,Gilles Deleuze才會說:存在著「『互補的』兩種絕對不同的現實」。
又好比,我出生在台南,卻生長在台北。我愛看圖畫,卻幾乎不會畫畫。我不喜歡睡覺,卻常懷疑自己不曾醒來。我愛看陳真寫的文章、很愛接著他的話大放厥詞,卻常怕自己會挨他的罵。這許多矛盾的我,難道不構成一個完整、統一的我?
事實上,傳統的「要不是這樣,即不是這樣的那樣」這樣一種「非此即比」觀點,早就被現代哲學、語言學和新興科學觀點推翻了。其中,按存在主義的想法,即使什麼學都沒學過,事物的意義也總能被那些日復一日,反覆決定事物究竟「以」或「可以」什麼樣態存在、諸如妳我這類普通人身份的「去存在者」輕易推翻,重新定義。
譬如,我手裡拿了一個蘋果。傳統的「非此即比」觀點和矛盾律擁護者大概會認為,這要不是蘋果;要,就是蘋果。但是,存在主義者會說,這究竟是不是一棵蘋果,要由決定事物是什麼的人來決定。一個想吃這顆蘋果的人,可能會認為這顆蘋果是「食物」,而不是抽象的蘋果、不是只能說不能吃的「抽象名稱」。一個想要作靜物寫生的人,可能會認為這顆蘋果是個「作畫的練習對象」。一個暴怒的人,可能把這顆蘋果當成「武器」,拿它丟人。坐在樹下的牛頓,可能把掉到他頭上的蘋果當成「觸動其玄思冥想的東西」。明明是同一個東西,卻同時能有這麼多的分身。
矛盾在此還有什麼意義?
「事物『是』什麼、事物『不是』什麼、以及事物是什麼和不是什麼的『邊界』三者之間,永遠都有種種的「可轉換性」。
除非堅持頑固,否則,生命的道途裡並無什麼『雙岔路口』。
小心!請小心!
Derrida說:停止傾聽那些大呼『注意聽』的人。
特別是:當他們輕易地頌揚「博愛」。
小心!請小心!
偉煜
發佈日期: 2007.02.09
發佈時間:
上午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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