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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人 發佈日期: 2006.09.08 發佈時間: 下午 7:35
我來插花
不如這麼問吧:
董事長以為, 言論自由的界線在哪裡?
譬如說, 在公共場所鼓動種族歧視跟族群仇恨, 出書立論, 贊同種族淨化或號召謀殺, 是不是應該被起訴制裁?
殺人犯法, 那鼓動殺人算不算犯法?
我說的是法律的規範, 不是個人的道德約束喔
醬子有沒有比較明確一點?
請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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