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插花
不如這麼問吧:
董事長以為, 言論自由的界線在哪裡?
譬如說, 在公共場所鼓動種族歧視跟族群仇恨, 出書立論, 贊同種族淨化或號召謀殺, 是不是應該被起訴制裁?
殺人犯法, 那鼓動殺人算不算犯法?
我說的是法律的規範, 不是個人的道德約束喔
醬子有沒有比較明確一點?
閑人
發佈日期: 2006.09.08
發佈時間:
下午 7:35
請稍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