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菁英言論品質極低 發佈日期: 2004.11.26 發佈時間: 上午 8:50
我在《國際觀饒了我們吧》文中說:

「更恐怖的是,你隨便找一篇用繁體中文寫的、寫得有模有樣煞有介事的有關『國際觀』的文章,大約95%都錯得難以想像。我不是說觀點上的爭議,而是說一種事實問題上的「錯」(mistake)。 」

上面這段話解釋一下,我是說 95 % 的文章都能找到事實認知上的錯,而不是說每一篇文章的 95 % 內容全是錯的。舉個例子好了。底下是個退稿。退得有點莫名其妙,大概是我沒有某種頭銜吧,要不然,應該致贈雙倍稿費,大幅登出才對,因為指出錯誤是可貴的。但台灣不流行這一套。該批評的不批評,沒得批評的,卻謾罵抹黑樣樣來,或是胡扯一通不知道在批評什麼。

台灣就是這樣啦,只要稍微有點地盤或頭銜,講話就不負責任了,胡說八道一通,彷彿沒有人敢、或沒有人有能力看出這些荒唐的錯誤似的。比方說這位顏教授講的抵抗權,不知道這是哪門子抵抗權?憑空幻想,自行創造,大概以為我們都不識字吧?!但他卻寫得煞有介事,彷彿很艱難很深奧似的。

當然不是說我寫的全部都對,但我覺得任何一個拿筆的人都至少可以做到兩點。第一,只講自己相當有把握的事,不要談論超過自己所知的範圍;第二,不要故意扭曲「事實性的」認知。但台灣知識圈向來沒有批評風氣,官大學問大,挺不誠實,所言所論極不可信。

另外,我也發現,極少數人,能把艱難的想法用簡單卻不扭曲原意的方式表達,但絕大多數人卻走相反路線,努力把一個簡單得不能再簡單的想法,故意用艱澀不通的句子講,或夾雜一些根本不必要的專有名詞,希望大家看不懂,進而對他的學問望而生畏。他不是要跟妳溝通,他只是想炫耀某種他所缺乏的東西。

這是一種台灣特殊現象,因為在西方社會幾乎不曾有過這種經驗。但是在台灣,偶而看到一個平實講話的人,簡直驚為天人,非愛上他不可。

底下是顏文,再底下是我的回應。

陳真 2004. 11. 26.

============

2004.10.10 中國時報

庸懦的法實證主義幽靈

顏厥安

筆者多年前曾為文指出,多數台灣的法律人都是不自知的法實證主義者。當時沒有引起注意,但是近來當「惡法亦法」呼聲震天時,似乎正驚人地驗證著此一判斷。

我在另一篇批評政大賤賣校產的文章中,也正好引用了法哲學家賴德布魯赫提出的惡法非法公式來討論公務員(而非僅一般公民)的相關守法義務問題。這些年過去了,有不少人跟我表示那個公式可能僅適用於類似納粹或南非體制的困境,對台灣的幫助不大。但是如今看來,賴氏公式恐怕仍是一個不可或缺的參考點。

賴氏公式的三大要點是:第一、實證法的法安定性原則上優於合正義性;第二、但是當實證法的內容違反正義達到不可忍受的地步時,此一實證法「自始」即失其效力;第三、立法者立法時自始即故意違反正義的的核心原則時,此一實證法亦不具有效力。此公式提出後,不但在德國學界引起注意,更引起國際上相當高的重視。而其在實務方面的影響,至少及於九○年代對東德體制殘留問題的處理。

其實除了幸福過頭的人外,證諸包括台灣在內的歷史經驗,惡法亦法及其相關的服從爭議,始終是激起法理學思考的最主要背景。即使在被許多人迷信為人權大國的美國,其民權運動的經驗也正告訴我們惡法絕非罕見。賴氏公式也僅是這源遠流長論述傳統下的一例。

如果綜合這些論述反省,筆者想要針對真調條例爭議提出如下的幾點簡要意見:

第一、宜分開思考法規範的效力論與服從論問題。即使認為未被宣告違憲前,法規範形式上有效,也並不必然得出人民的服從義務。有趣的是,這其實是法實證主義者哈特的觀點。他為了讓法律的形式效力與反抗納粹的道德義務可以相容,提出了這種看法。此等看法雖與賴德布魯赫不同,但兩者都認為對重大惡法是應該要反抗的。

第二、在憲政國家已逐漸成為舉世體制之主流後,通常賴氏公式當中的「正義原則」可被替換為重要的基本權與法治國原則。因此嚴重牴觸基本權與法治國原則的實證法,可被視為自始無效。就此而言,真調條例恐難逃自始無效的結果。

第三、但是憲政國家並非不知道此一狀況的後果嚴重性,因此普遍設有包括違憲審查在內的各種自我糾正機制。在違憲審查方面,也常有憲法訴願以及憲政假處分制度。而我國在這方面的制度闕漏相當程度可歸咎於泛藍對司法改革法案的杯葛,使得近來的憲政爭議平白失去重要的救濟管道,徒生許多體制外對抗的紛擾。

第四、違憲審查之外,依循一定原則運作的市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也是一重要糾正機制。但是市民不服從是一種文明(文謅謅)的不服從,因此一定要先窮盡一切救濟途徑。另一方面,市民不服從乃僅針對個別法律或政策的被動不服從,並非反抗整個不義體制的抵抗權。而且原則上僅能由一般人民來主張,而不能由負有更強法拘束義務之公務員在職務行使上來主張。

第五、公務員面對惡法該如何行動的問題,遠比一般人民複雜得多,此處無法詳論。但是除非是對人民基本權重大而明顯的侵害,且具有辨識其所受命令實質違法之可期待性,否則也不能輕易地於事後處罰執行命令的公務員。後兩點值得執政當局縝密考量。

這些都是高難度的法理學與法治實踐問題,會帶給任何人在理智與道德情感上極大的壓力與困境,因此最好是不要發生這種狀況。憲政國家也不僅需要內建有正式的自我糾正機制,更需要有公民社會文化的支持。可惜我國兩者皆貧弱不彰。但是要說完全不能應付,倒也不盡然。整體而言,泛藍仍要為諸多紛擾負起主要政治責任。先是機巧地通過難受合法性檢驗的防衛性公投條款。等到總統真的發動時,明明有著國會多數,卻又懦弱地不敢提出修法、倒閣與釋憲。其後針對槍擊案,不但擺明了完全不信任檢警調,連依照中山學說設置的,此時此刻最能顯現其價值的監察院也被棄如敝屣,更強行通過一個把法治國精密權力制衡完全打亂,連召集人自己都看不下去的真調條例。

而真調條例的惡,與其說是邪惡,不如說是庸懦(banality),庸懦到以為自己宣稱不受許多法律拘束,就真的可以諸法皆空自由自在,卻完全忘了高複雜法律體制下法規範的「效力構成」作用,亦即沒有法律不是什麼事都可以做,而反而是什麼事都做不了。什麼事都做不了,卻又要胡亂做的話,那就是侵害人權與邪惡的開始。

所以筆者建議,大法官趕緊以程序自主創設權來假處分凍結此一法律;或者真調會諸前輩自己先休眠運作吧。否則即使要靠枝節修法回歸正常體制,也會立刻發現台灣小有成就的法治體制,可也不容許輕易地就附著有便宜行事的特權寄生蟲。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與人權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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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從與惡法非法

陳真 2004. 10. 10.

顏厥安《庸懦的法實證主義幽靈》一文,幾點回應如下:

一,重大惡法,人民有權抵抗,乃一般文明共識,但執政者下令抵抗則前所未聞。總統自己不抵抗,公佈法律在先,反倒命令轄下公務員「抵抗」,更是千古奇譚。世上有這樣一種抵抗權嗎?

二,實證法學不考量法律「以外」的規範性來源,故有惡法亦法的獨斷論證。但法律終究是一種價值概念,而不是清純的、中立的,也因此,惡法不是法。問題是,所謂惡法非法,是指邪惡的法、道德上有重大缺陷的法、侵害基本權利的法,而不是法律內在有所牴觸之虞的

法。顏卻未說明何以真調條例是「重大惡法」,究竟它如何「嚴重牴觸基本權與法治國原則」?這樣的指控,不會太違反常識嗎?

三,顏對其有效性可以有個人見解,但以一己見解做為「凍結」依據,乃是越俎代庖,忘了我是誰。我們頂多只能說:「我認為它違憲,但是否有效,唯有大法官才能決定。做出決定前,它就是有效。」否則,人人擁真理,各吹一把號,甚至為「一己真理」揮拳丟雞蛋,法治藉以成立的「共識」(agreement)基礎也將蕩然無存。除非我們準備推翻整個體制,否則,如果連這樣的共識形式也要否認,等於否認法律存在於某個體制下的可能性。

四,民不從或抵抗權,一說基於個人良知(如梭羅、甘地、羅素、蘇格拉底及以色列著名的拒服兵役運動等),一說基於人民與政府之契約關係(如漢娜鄂蘭),一說基於維護基本價值(如多數學者),不管哪一種說法,從未聽說「一定要先窮盡一切救濟途徑」的道理。反抗是當下的、立即的、自發的,不必先走完什麼「法定程序」,世上從來沒有這樣一種「文謅謅」的抵抗權。抵抗權的發動,既然出於上述最高規範來源,哪還需要受制於某種低階程序?

五,顏說,「市民不服從乃僅針對個別法律或政策的被動不服從,並非反抗整個不義體制的抵抗權。」這是毫無根據也是違反事實的區分,它們雖各有歷史淵源,但屬同一概念來源。而且,不管是梭羅的民不從或甘地的不合作或一般所謂抵抗權,可以只針對個別法律,更常以之為手段來抵抗整個不義體制。個別法律反倒不是主要抵抗對象,它往往是一種手段,比如梭羅之拒稅是為了反侵略及反蓄奴,甘地之違反製鹽令是為了奪回主權。

七,至於顏說從公投到釋憲,一切是泛藍的錯,更說真調條例「枝節修法」無效,依然有什麼「特權寄生蟲」,必須整個作廢云云。我想,這是政治宣示,而不是足供討論的看法,而今天許多紛爭似乎就出在這裏:政治太多,道理太少,而所謂道理,往往誇大其詞,夾帶許多不相干的政治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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