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武器:一個更陰暗的未來(14):對一個不容懷疑的國家的調查
陳真2020. 04. 20.
劍橋的這篇研究,全文請看:
https://bit.ly/2y3xWXo
它顯示幾點:
一,找到病毒阿公(A)、病毒兒子(B)及病毒孫子(C)。
二,病毒阿公在美國和澳洲,病毒兒子在中國,病毒孫子在歐洲。在中國幾乎找不到孫子和阿公。
好,根據以上,最合理的「解釋」(我不是說「答案」)是:既然阿公在美、澳,那麼,源頭很可能就是在美、澳,兒子怎麼會是這一個病毒家族的源頭呢?有可能嗎?
當然有可能。可能是阿公阿嬤那一代先在中國起源,然後不知道為什麼卻「移民」去美澳定居,留下兒子在中國。兒子跑不出去,因為整個封城了,所以中國只有兒子,幾乎找不到阿公阿嬤的足跡。然後,兒子又偷渡到歐洲,生下孫子,並在歐洲定居,形成三代各自鼎立的局面。
但是,假設今天如果研究發現病毒阿公阿嬤就是在中國,兒子在美國和澳洲,孫子在歐洲。那麼,請問,大家還會套用上述的「可能性」嗎?還會說也許美國就是起源地,病毒阿公阿嬤乃是起源於美國,然後不知道為什麼卻移民去中國定居,然後美國的病毒兒子又偷偷跑去歐洲玩,然後在歐洲生下孫子,從此定居在歐洲?
大家聽懂我在說什麼嗎?我的意思是說,即便箭頭明顯指向美國才是病毒起源地,你照樣永遠可以在現有的證據上找到不同的解釋,然後把箭頭看你愛指向哪就指向哪。
論文作者之一Peter Forster,事實上並沒有把話說死,當然他也不可能有理由這麼做,但他卻不否認有此一「可能性」,亦即病毒「有可能」起源於中國 (台灣的綠媒每天造謠,一口咬定作者就是如此下結論)。為什麼呢?因為他說,美國去年年底的幾個個案(為什麼不查更早的美國所謂流感病例呢?)都和中國有人員或地理上的接觸或旅遊史。
可是,為什麼你不說是這些美國人把病毒帶到中國或傳染給他們所接觸的中國人?豈不是也一樣能說得通?亦即病毒有可能、而且是很有可能就是起源於美國,畢竟美國才是病毒阿公的大本營,而中國卻找不到阿公。這難道不是比較合理的解釋?
我不是說那些「另類解釋」說不通,而是說,今天如果研究發現病毒阿公阿嬤就是定居在中國,人們肯定馬上就會一口咬定答案就是這樣,而不會很體貼地幫它設想其它的可能。
其次,我並不是說這些「另類解釋」說不通,而是說,自然科學始終存在這樣的一個不確定性,所謂「研究發現」和「結論」 之間,必然存在著某種「解釋空間」;所謂「鐵證」不會來自科學本身,而是同時得派出007去調查才行。要不然,不管你阿公與兒孫在哪找到,你永遠都能夠說也許因為這樣那樣,所以阿公又偷偷跑去哪了。
這篇研究如同其它所有自然科學的研究,它包含兩個成份,一是「研究發現」,一是「解釋」。「研究發現」如果是一種事實,那麼,事實就是發現新冠病毒有ABC祖孫三代。祖父輩在美國,兒子在中國,孫子在歐洲,你覺得光憑著這樣的「事實」能夠回答所謂病毒起源的問題嗎?當然不可能。它們基本上就是兩個邏輯上不相干的問題。任何一方若存心使壞,難道不能偷偷把病毒阿公帶到任何一個地方不是嗎?
這篇研究的幾位作者表示,原本的研究樣本數僅有一百六十多個,打算擴充到一千個以上。事實上,不管你擴充到幾個,上述的本質性問題仍然始終存在,亦即就邏輯上來說,它無法回答病毒起源的問題。
當然,邏輯上不相干的事,在經驗世界卻仍然有它的各種可能推論,這就是數學與邏輯等「硬科學」和自然科學等「軟科學」的差別,前者透過邏輯演繹或演算,它不需要訴諸任何經驗事實就能得出答案,後者卻必須依靠歸納與推論,提出各種可能性;在各種可能性之中,總是有一些可能性較高的選項,往往就會被視為一種暫時性的結論。在這個研究上,最合理的推論是病毒起源於美國。
當然,如果你硬要創造各種可能情境來提出另一種解釋,把起源歸諸於中國,同樣也說得通。但是,說得通並不表示具有較好的合理性。
「科學哲學」上有個拉丁詞叫做 ad hoc,簡單說就是提出各種假設以避免該理論被否決,或避免該理論導向某種「某人所不樂見」的結論,也就是說,為了維持某種「既定的結論」,於是只好不斷做出修正,不斷做出各種假設,比方說,硬是說也許病毒阿公不喜歡住中國,水土不服,所以「投奔自由」到美國,把兒子留在大陸。如果你硬要這麼說,我也沒辦法,但是這聽起來就是一種ad hoc,你永遠都能找到理由來避免導出「美國就是起源地」的結論。
三十幾年前看過一部電影,非常好看,可惜後來始終找不到片子重看。這電影叫做《對一個不容懷疑的公民的調查》,故事是這樣:一個警官殺了情婦,但他卻被上級指派帶領一個調查團隊,負責偵辦這個命案。當所有證據都指向警官自己就是凶手時,底下辦案的嘍囉們卻對眼前的無數證據自動視而不見,或是每遇到證據就馬上轉彎,馬上搬出各種ad hoc,避免箭頭指向自己的頂頭上司。
甚至當警官故意留下各種證據來證明自己就是凶手時,嘍囉們仍然還是一樣費心苦思如何轉彎,設想各種ad hoc情境,無論如何就是不能把懷疑的箭頭指向警官。最後,當警官承認自己就是凶手時,嘍囉們依然能夠提示各種 ad hoc的「證據」,希望引導已經承認犯案的警官明白他並非凶手,總之就是絕對不允許懷疑警官的清白。為什麼呢?因為他是「一個不容懷疑的公民」,就如同美國在許多腦殘眼中就是「一個不容懷疑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