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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耶路撒冷資訊單張

文章來源:Palestine Monitor
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約翰‧杜加教授表示,「東耶路撒冷正在建築中的75公里長的隔離牆,是一項社會改造計畫,目的在逐漸減少耶路撒冷城中的巴勒斯坦人口以完成耶路撒冷的猶太化。」


東耶路撒冷:諸多事實

1947年聯合國分割計畫宣告耶路撒冷為「處於分離狀態的主體」(corpus separatum),應由聯合國所監督的特殊國際單位管理。1948年戰爭時,以色列軍隊佔領85%的耶路撒冷,主要位於西區;約旦取得11%,主要位於東區;剩下4%區域則被視為「無歸屬土地」(兩個敵對勢力之間未被佔領的土地,no-man’s land)。

此次戰爭,在西耶路撒冷以及周圍40個村落,有約六萬四至八萬間的巴勒斯坦人被武力驅離。以色列軍方並且破壞了這個區域以阻止他們返回家園。

1949年,以色列違反聯合國大會第181與303號決議,逕自宣佈西耶路撒冷為以色列首都。

巴勒斯坦人的財產,包括大約一萬棟房屋、工廠與企業,被以色列政府依據1950年「缺席者財產法」(1950 Absentee Property Law,劃歸為「被拋棄」的財產,並將所有權轉移至以色列。

以色列在1967年六日戰爭期間佔領了東耶路撒冷。自此以後,以色列運用一系列的政策將巴勒斯坦人從耶路撒冷驅離,使得以色列人在城中成為多數,製造無法逆轉的事實,以確保以色列對於該區的絕對控制。

1980年,以色列修正其「基本法」,將管轄權擴張至耶路撒冷佔領區,正式併吞了東耶路撒冷。


東耶路撒冷:歧視,隔離與落後發展

以色列對耶路撒冷的基本政策是「種族淨化」與「積極促使落後發展」(active underdevelopment),並且致力讓此地巴勒斯坦人被隔絕於約旦河西岸外。這個基本政策以下列形式展現:

沒收巴勒斯坦土地
:1967年6月,以色列單方擴張耶路撒冷邊界,將自治區大約70平方公里領土併入西耶路撒冷。其中有約24平方公里區域被用來建立新猶太人社區與展開該區總體規劃(佔地17.5平方公里),而其他45平方公里土地並無此類計畫。總體規劃中只分配5平方公里給巴勒斯坦人的房屋需要(大約佔東耶路撒冷8%);其中只有大約7.3%可供巴人居住,約0.6%可供巴人商業與工業建設。

拒發營建許可與破壞財產:當以色列的東耶路撒冷政策目標是維持猶太人在該城佔多數時,巴勒斯坦人要得到營建許可是非常困難的。估計東耶路撒冷約有1/3建物(一萬棟房屋)沒有營建許可,依照以色列法律是「非法的」,每一年裡每建造五棟房屋就有四棟是非法的。這種無照建物為耶路撒冷自治當局提供了拆除巴勒斯坦人屋子的藉口。1994至2006年間,有706棟巴勒斯坦人房屋被拆除。

而西耶路撒冷也有非法建築,卻很少核發拆除令。以2004年為例,53%東耶路撒冷的非法建築被拆除,西耶路撒冷則拆除26%;東耶路撒冷執行了95%非法建築的拆除令,而西耶路撒冷只執行65%拆除令。

否定居住權與沒收身份證:1967年當東耶路撒冷被佔領時,居住其地的巴勒斯坦人拒絕接受以色列公民身分,所以以色列就核發了耶路撒冷身分證給他們。這等於要求他們宣示效忠以色列並且意味著承認佔領事實。直到今天,任何沒有被以色列政府歸類為東耶路撒冷「永久居留者」的巴勒斯坦人若想在當地合法居住,只能申請家庭團聚。為符合「永久居留」資格,有些單獨針對居住在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人而不適用於以色列公民的措施。巴勒斯坦人:

‧當他們出國或喪失返國權利時,必須取得以色列再入境簽證;
‧假如他們擁有或申請其他國家的居留權/公民權,則喪失耶路撒冷居留權;
‧必須證明他們的「生活中心」在耶路撒冷自治區內。居住國外超過七年自動喪失居留權;
‧子女只有在父親持有有效耶路撒冷身份證時,才能登記為耶路撒冷居民;以及/或者
‧假如配偶來自約旦河西岸、迦薩走廊或國外,為了合法共同在耶路撒冷居住,必須申請家庭團聚。大部分申請遭駁回。

1967年以來,由於這些政策,有六千五百名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人的身份證被取消,這個數字不包括受撫養親屬被取消的身份證。

歧視性預算分配造成市政服務的落後:相對於以色列人,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人依同等稅率繳稅,然而以色列人平均收入高出約八倍,兩個族群各自可獲得的市政服務水平也有十分明顯的差距。雖然人數佔該城人口33%,東耶路撒冷只得到12%的市政預算,其他都分配給了西耶路撒冷。

屯墾區與隔離牆的設立造成耶路撒冷與約旦河西岸之間環境、經濟與政治上的隔離:以色列在東耶路撒冷建立了75公里長的隔離牆,加上大量的猶太屯墾區,隔開了耶路撒冷與巴勒斯坦鄰近區域以及周遭聚落。為了便於東耶路撒冷非法屯墾社區居民出入,以色列修築了一條圍繞巴勒斯坦周遭區域的環型公路,聯繫屯墾區與屯墾區、各屯墾區與耶路撒冷之間的交通。

在以色列所謂「生活中心」政策之下,假如選擇留在耶路撒冷,大約23萬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人將被切斷與約旦河西岸之間的社會經濟聯繫,否則就要喪失耶路撒冷身份證以及居住在耶路撒冷的權利。


國際法之下的東耶路撒冷

聯合國承認東耶路撒冷為佔領區(依據第四日內瓦公約條款),並因此否決了以色列對東耶路撒冷的統治權。

針對以色列對於外國領土的佔領,1967年聯合國安理會第242號決議要求「以色列軍隊撤出在近來衝突中所佔領的土地。」

針對以色列在耶路撒冷的擴張,1968年聯合國安理會第252號決議聲明,安理會「認為以色列意圖改變耶路撒冷法律地位所採取的一切行動均屬無效,並且無法改變該區地位。」

針對以色列企圖吞併東耶路撒冷佔領區,1980年聯合國安理會第476號決議聲明,安理會「建議以色列佔領軍意圖改變耶路撒冷身份與地位的一切行動均無法律效力,上述行動公然違反日內瓦公約的戰時平民保護條款,也嚴重阻礙中東地區達成完整、公義與持續的和平。」


東耶路撒冷與談判

在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巴勒斯坦當局與以色列有關「最終狀態」的談判中,耶路撒冷是最重要的仍待解決的議題之一。巴勒斯坦人數十年來立場不變,未來巴勒斯坦以東耶路撒冷為首都建國之前,以色列必須先撤出東耶路撒冷並將城中的屯墾區完全撤除。儘管如此,以色列對該區所持續進行的地面上的改變將使任何談判結果無可逆轉地對以色列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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