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題:回應有關動物權的三點質疑(A Reply to Criticisms of the Concept of Animal Rights)
講者:陳真
日期:2009. 05. 02.
地點: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六樓學術講堂
演講全文
我去過兩次競技場,一次在羅馬,一次在巴塞隆納。看著競技場內那些坑坑洞洞,我總是有一種很奇怪的感覺,很難想像兩千年前人和野獸或人和人就在這裏做一種生死決鬥,而場邊四周一堆觀眾,老女男幼,大家興奮地一邊吃零食喝酒,一邊欣賞著一種純粹以死亡為代價的娛樂或比賽。
我想像那場面大概就跟我們現在看好萊塢電影或聽演唱會的感覺差不多,很刺激;對於小孩子來說,大概就像去兒童樂園或去麥當勞那樣好玩。那時候,如果有人舉個牌子在場外抗議,大概所有人都會罵他神經病,因為沒有人知道他在抗議什麼。
但他肯定是有著一些什麼不滿,要不然就不會跑來抗議了。可是他究竟在不滿一些什麼呢?我相信在兩千年前,你如果要他講,他大概一下子也講不出來他內心的各種感覺。
可是,隨著時間過去,有著類似感覺的人或許越來越多,於是大家就學著把心裏複雜的感覺以一種概念化的方式表達出來。你不一定需要知道我心裏完整的、豐富的各種感覺,你也不一定要跟我有著類似的感覺,因為「感覺」這東西畢竟很主觀,終究我們還是得回到比較客觀的理性層面來尋求共識,找到一種對話的基礎。這時候,或許這些抗議者就可以大聲地告訴競技場裏的這些觀眾說:「我在抗議你們違反人權」。
你不一定要尊重我心裏的感受,但你得尊重我們透過理性所達成的共識。在這個意義上,概念並不光只是把感覺給「命題化」變成一種「宣稱」,概念同時也是一種武器,用來做為一種說服的方法或思想上的鬥爭工具。
人權如此,動物權也一樣,差別只是人權比動物權早一些時候「發明」而已(是發明,不是發現),但兩者的概念本質與概念形成方式並沒有什麼不同。
說人權比較早,其實也沒有早多少。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在1948年12月10日所提出,距離現在也不過才六十年,世界動物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Animal Rights)則是1978年10月15日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簡稱 UNESCO)巴黎總部正式宣告。
動物權的內容如下:
世界動物權宣言(陳真 譯)
前言
我們認為:
生命是統一的,所有生命都具有共同的起源,只是在物種演化過程中出現了差異;
所有生命都擁有天賦權利,而任何具有神經系統的動物更各有其特定權利;
對這些天賦權利的輕視或無知,都將帶給大自然嚴重的破壞,並導致人類對動物犯下罪行;
物種共存意味著人類對其他物種生存權利的認知;
人與人之間的尊重,以及人對動物的尊重,兩者無法分割。
在此,我們宣告:
第一條
所有動物在生物均衡發展的環境中,擁有平等的生存權利;這項平等權利並不妨礙不同物種或不同個體的多樣性。
第二條
1,所有動物的生命都有權獲得尊重。
2,人類不應違反此一權利,不應聲稱自己有權消滅其他動物或剝削之;人類並應憑著良知來為動物服務。
3,每一動物都有權獲得體諒、善待及保護。
第三條
1,任何動物都不應遭受不良待遇或殘酷對待。
2,如果必須殺死動物,其死亡應是瞬間且沒有恐懼或痛苦。
第四條
1,所有野生動物都有權自由生活在自然環境中,並擁有繁殖的權利。
2,對野生動物長時期的自由之剝奪,即使出於教育目的,依然違背此一根本權利。
第五條
1,任何經常性與人類共同居家生活的動物,均有權在一種適合其天性的自然規律中生活並成長。
2,任何出於商業目的而對此一自然規律所造成的改變,都違反了動物權。
第六條
1,所有被人類選作同伴的動物,都應享有與其自然壽命相當的生命歷程。
2,遺棄動物是一種殘忍且可恥的行為。
第七條
用於工作的動物必須在有限的時段內工作,不能過度使用,且應享有充足食物及充份休息。
第八條
1,凡是給動物帶來生理與精神痛苦的實驗,包括醫學、科學、商業或其它形式,均違反動物權。
2,應研發可替代的實驗技術。
第九條
對於用於食用的養殖動物,必須進行沒有恐懼或痛苦的飼養、管理、運輸及宰殺。
第十條
1,所有動物都不應被用來取樂。
2,動物展覽或展示均有損動物尊嚴。
第十一條
1,任何造成動物不必要死亡的行為都是殘忍的,並且是一種反生命罪行。
第十二條
1,任何導致大量野生動物死亡的行為,都是一種物種滅絕罪行,是對物種的犯罪。
2,造成物種滅絕的污染和破壞也屬犯罪行為。
第十三條
1,對於動物屍首仍須尊重。
2,除了用於宣揚動物權之外,影視作品中應禁止出現傷害動物的暴力場面。
第十四條
1,應在政府層面設立動物保護或保障機構。
2,動物權應與人權一樣由法律保護之。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ANIMAL RIGHTS(English Version)
The text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ANIMAL RIGHTS has been adopted from the International League of Animal Rights and Affiliated National Leagues in the course of an International Meeting on Animal Rights which took place in London from 21st to 23rd September 1977.
The text was then solemnly proclaimed in Paris on 15 October 1978 at the UNESCO headquarters in Paris.
The text, revised by the International League of Animal Rights in October 1989, was submitted to the UNESCO Director General in 1990 and made public that same year.
Considering that Life is one, all living beings having a common origin and having diversified in the course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species;
Considering that all living beings possess natural rights, and that any animal with a nervous system has specific rights;
Considering that the contempt for, and even the simple ignorance of these natural rights cause serious damage to nature and lead man to commit crimes against animals;
Considering that the coexistence of species implies a recognition by the human species of the right of other animal species to live;
Considering that the respect of humans for animals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respect of man for another man.
It is proclaimed :
Article 1
All animals are born equal and they have the same rights to existence.
Article 2
a) Every animal has the right to be respected.
b) Man, like the animal species, cannot assume the right to exterminate other animals or to exploit them, thereby violating this right. He should use his conscience for the service of the animals.
c) Every animal has the right to consideration, good treatment and the protection of man.
Article 3
a) No animal should be submitted to bad treatment or cruel actions.
b) If the death of an animal is necessary, this should be sudden and without fear or pain.
Article 4
a) All animals belonging to a wild species have the right to live free in their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have the right to reproduce.
b) Each deprivation of freedom, even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is in opposition to this right.
Article 5
a) Every animal that usually lives in a domestic environment must live and grow to a rhythm natural to his species.
b) Any change to this rhythm and conditions dictated by man for mercantile purpose, is a contradiction of this law.
Article 6
a) All animals selected by man, as companions must have a life corresponding to their natural longevity.
b) To abandon an animal is a cruel and degrading action.
Article 7
Working animals must only work for a limited period and must not be worked to exhaustion. They must have adequate food and rest.
Article 8
a) Experiments on animals that cause physical and mental pain, are incompatible with animal rights, even if it is for medical, scientific, commercial or any other kind of experiment.
b) A substitute technique must be investigated and developed.
Article 9
In the eventuality of an animal bred for food, it must be fed, managed, transported and killed without it being in fear or pain.
Article 10
a) No animal should be used for entertainment.
b) Animal exhibitions and shows that use animals are incompatible with an animal’s dignity.
Article 11
Every action that causes the unnecessary death of an animal, is cruel which is a crime against life.
Article 12
a) Every action that causes the death of a lot of wild animals is genocide, that is a crime against the species.
b) Pollution and destruction leads to the extinction of the species.
Article 13
a) Dead animals must be treated with respect.
b) Violent scenes, where animals are the victims, must be forbidden at the cinema and on TV, unless they are for the demonstration of animal rights.
Article 14
a) Protection and safeguarding associations must be represented at government level.
b) Animal rights must be defended by law as are human rights.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Animal Rights was solemnly proclaimed in Paris on 15 October 1978 at the UNESCO headquarters.
我不知道大家看了覺得怎麼樣?可能會覺得有點難以接受,可是我想,或許再過個二、三十年,這些看起來一下子有點難以接受的東西,可能就會變得稀鬆平常。對於這一點,我想舉三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是二十年前,我在台北某醫學中心當第一年精神科駐院醫師的時候,剛好遇到醫院要接受評鑑,於是在評鑑前一天,科裏有人提議說,一些病情比較不穩定的病人,應該在評審委員來的時候把他們關到保護室,「最好是關到最裏面那一間」,以免有礙觀瞻或干擾評審。
醫界是一個很保守很講究所謂輩份的地方,照理說駐院醫師是不能講什麼話的,但我還是舉手反對說不應該這樣,不應該為了評鑑把病人給綁起來。結果我的想法不但沒有任何人附和,讓我印象很深刻的是:倒是有一個平常對我很好很照顧的醫生很不高興地說:「這裏是醫院,不是政治圈子,你要搞人權到外面去搞,醫療是醫療,醫療跟人權無關,不要拿什麼人權來污染醫療!」
現在你聽到這樣的話一定覺得很訝異,怎麼會有人敢講這麼「政治不正確」的話。可是在二十年前,這樣的想法卻幾乎是每一個醫護人員普遍的認知。
二十年不知不覺地過去了,如今,就算你有口無心,你終究還是得承認「病人也是人」這樣一個基本觀念;既然是人,他就擁有人權,不管他是處於一種什麼樣的社會關係或身份地位。
記得隔一年,也就是我當駐院醫師第二年,哈佛大學邀請世界上關心人權的一百多位醫療工作者齊聚一堂,在哈佛舉辦了一個叫做「醫療與人權」的國際研討會,會議一連進行三天;我也在受邀之列。會議開始前,現場有位紐約時報的記者說要訪問我,因為他說我是「來自最遠方的一個參與者」;我當下覺得他所謂遙遠彷彿意有所指,彷彿是在說「台灣是個人權的化外之地」。後來在會議中,我很驚訝地發現,我彷彿真的來到一個遙遠的外星球,在這個外星球上,人權不但不是洪水猛獸,反而是醫護人員特別重視的一種東西。
回到台灣後,我就寫了篇文章,我那文章主要是引用會議中一個演講者所講的話,他說:「不把人當人看,是當今世界上最嚴重而且影響最廣的一種『疾病』。」我那文章本來準備投給醫院的院訊刊登,但院方一看到「人權」兩個字就馬上急得跳腳說:「不行不行,我們不能登政治性文章」。但我那文章純粹是在談「病人也是人」這樣一個觀念,跟所謂政治完全一點關係也沒有。在那個年代,一個人講「人權」,就是反政府或所謂「陰謀野心份子」的主要特徵。
第二個例子比這更早,大約是1987-88年,也就是我在高醫唸大五、大六那時候的事情。我們當時是從五年級就開始到醫院見習。我記得,當我輪派到小兒科見習的時候,病房裏有個得白血病的兩三歲小孩,今天明明還很嚴重,隔天我來上班時,護士卻說他出院了。我問說,他不是病得很重嗎?怎麼可能一個晚上就好了?護士冷冷地說,「他AAD了」。我翻開出院病歷,上面的確寫著AAD三個英文字。
啥是AAD?我不懂。護士很兇,所以我也不敢多問,於是就跑去問學長們,有位學長說,AAD就是Against Advice Discharge,也就是不聽醫師勸告自行辦理出院、後果自行負責的意思。
於是我就更納悶了,這三歲小孩病得那麼重,為什麼他父母卻要辦理自動出院?所以我就又鼓起勇氣跑去問那位小孩的護士,護士只簡單說了兩個字:「沒錢!」當我聽到這個答案時,心裏很痛苦,接著持續很長一段時間,每天都很不開心,彷彿某種感情突然遭到重重一擊那種感覺。我心裏想著,難道我就是要當這樣一個醫生?每天眼睜睜看著一個個病人只因為沒錢接受治療於是就放棄生命或放棄治療?難道我往後服務病人還得先問問他家有沒有錢?
於是我又跑去找一些小兒科及血液科的主治醫師,想了解更多狀況。他們告訴我更多故事。比方說有一位血液科的老師說,很多家長一開始都說就算傾家蕩產也要救他們的小孩。可是,當他們真的傾家蕩產之後,他們終究還是得「自動」離開醫院。那個老師說,他記得有個小女嬰,父母為她把家裏的積蓄都給花光了,最後,他們自己把小孩身上的管子拔掉,辦理自動出院,抱著她去附近的三民公園走了一圈,然後就抱回醫院來要求開立死亡診斷書。
在聽到見到這些事情之後,我決定做點事。我跟同學借了幾千元,搭車來到台北,晚上經常就睡在火車站,有時則借住黨外朋友的家,以便梳洗及換洗衣服,但是大多時候都還是以車站為家,因此很難維持乾淨,看起來就跟流浪漢沒兩樣。我花了一整個暑假大約一個多月的時間,每天一早就到台北中央圖書館以及一些公家單位查閱各種資料。大多時候,每一個公家機構都拒絕讓我進入查詢資料,或拒絕回答我的詢問。
不管怎麼樣,費了很大工夫,參閱各種剪報,訪問了許多人,寫了一篇一萬多字的文章,題目就叫做《台灣的小孩不值錢?1988年台灣兒童人權報告》。我在那文章中,從雛妓、童工、原住民小孩的教育問題、流浪兒童、貧窮兒童及重症兒童等等幾個面向來描述台灣兒童人權的狀況。我在文章中還指出台灣大約有十萬個雛妓。而這些文字,後來卻統統變成我詆毀政府的叛國證據之一。
相對於島內的封閉,海外的北美洲台灣人醫師協會(North American Taiwa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簡稱NATMA)卻越洋頒給我一個獎叫做「醫學生最佳著作獎」。後來,有人還把它翻譯成英文,在海外四處散發。或許因為這是台灣第一篇兒童人權報告,引起一些國際組織或國際人權團體的關注,據此對國民黨政府施壓,特別是針對雛妓的部份。當時聯合國有篇關於亞洲雛妓問題的報告,就直接引用了我的文章,更使得當時的國民黨政府很不滿。
另一方面,發表了兒童人權報告之後,在民間引起了一些迴響,於是我就協同這一百多人,創立了台灣第一個兒童人權團體叫做「台灣兒童福利協進會」,除了推動兒童人權的觀念之外,主要就是推動重症兒童免費醫療政策,並且要求中央及高雄地方政府大幅提高兒童預算編列。
我就是因為這樣而認識我太太。她當時唸高二,在學校擔任代聯會主席及校刊社長,跑來採訪我有關兒福協會成立的事情,並且不聽我的警告,轉載了這篇兒童人權報告。轉載之後沒幾天,學校就把她的操行打不及格,把她給退學了。
我要講的是,在二十年前,人權都不可能講了,更不用說兒童人權。記得當時就連黨外很多朋友都說我「很有想像力,居然連兒童也有人權」。但是兒童人權這個詞不是我發明的,1959年聯合國就發表了《兒童權利宣言》。
在發表了那篇文章之後大概不到一年,我太太被退學,而我自己也被以煽惑群眾推翻政府的叛亂罪名給移送法辦。接著有好幾年的時間,醫界的人看到我就像看到鬼一樣(或許到現在都還是這樣),把我看成怪物,甚至還有精神醫學界的人說我精神異常,因為若不是精神異常,怎麼會有這麼奇怪的一些想法?
這些當年忠黨愛國的人,現在很多卻整天喊著什麼「愛台灣」,他們依然忠黨愛國,只是所愛的黨名稱變了,所愛之國也變成了「台灣國」,但他們無法容忍異議甚至打擊異己的心態與作風卻跟昔日的國民黨並無兩樣,甚且變本加厲,培養出一種綠衛兵式的台灣版文革文化。
當年的國民黨政府其實說得一點也沒錯。所謂「人權」,對這樣一個黨及這樣一些人來說,的確只是一種奪權鬥爭的工具,而不是真心把它當成一種目的。我很快就發現了這樣一個事實,於是大約一年後,也就是1990年,我就決定離開這個我所參與創立的反對黨,並且盡量不再參與往往只是依附於政黨之下的所謂社會運動。因為我相信,不管是人權或動物權或任何一種普世價值,它既然宣稱是一種「價值」,意味著它本身必須是一種獨立存在的目標,而不是一種為了奪取政權或打擊異己或達成其它任何一種目的的工具或手段。
不管怎麼樣,二十年後的今天,當我們聽到「兒童人權」這樣的想法時,大概不會有人覺得它聽起來很怪異了,更不會有人因為你提倡兒童人權而說你精神有問題。
我想,動物權肯定也一樣。我相信再過個二、三十年,當我們再聽到動物權這樣的想法時,應該就不會覺得那是在唱高調。同樣地,我們現在對動物的許多不好的作為,二十年後再回頭一看,大概也會覺得很不可思議,我們竟然曾經如此對待動物。
我並非要炫耀自己曾經做過的事,我之所以談「我」所做的事是不得不然。就像維根斯坦(L. Wittgenstein)或齊克果(S. Kierkegaard)所說,今天如果我只是在談數學談科學或談化學,根本不需要講到「我」;一個化學方程式會不會發生化學反應,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可是,當我談的是有關倫理這樣一個題目時,我只能以第一人稱來談。
維根斯坦一生只做過一次公開演講。他演講的題目恰恰就是他從來不曾寫過的一個東西,那就是倫理學。維根斯坦在那場演講中說:「倫理必然是一種只能以第一人稱來談論的東西。」換句話說,倫理這東西,唯有當它被「我」所認知時,才具有意義。它不是一種客觀知識,而是一種唯有透過當事人的理解與熱情加持才有可能取得意義的東西。正如齊克果這麼說:「世界上沒有真理,除非它被我所認知。」
第三個例子,我想剪一段去年做過的一場演講,是有關精神醫學知識的本質與發展,我在那演講中提到一段在我們今天看來覺得很不可思議的歷史,但在當年,大家卻覺得很正常。我提到說:
「全世界最早的精神科醫院是在英國,叫做The Bethlem Royal Hospital,建於1330年,1403年開始設立精神科病房,距今已超過六百年。到了十八世紀,醫學越來越發達,但Bethlem不但收治精神病患,卻同時也變成當時一般人的一個『重要旅遊景點』,因為很刺激很有趣。
你只要付一便士,就能進去病房參觀精神病人的各種古怪有趣的模樣。如果你喜歡,你甚至可以帶著一些東西進去,比方說你可以帶一根木棍,你可以拿它隔著鐵欄杆去挑撥病人,讓他生氣或逗他開心,只要他一生氣或一開心,就會做出許多有趣的事或說出許多好玩的話。
你還可以帶一些酒進去請病人品嚐,他們一喝酒,好玩刺激的事就更多了。如果你很有『愛心』,你也可以帶一些食物進去『餵』他們,就好像到動物園餵猴子那樣。
這樣的事,一直到了十九世紀初依然存在。據統計,一年遊客大約十萬人;平均一天差不多有三百個訪客。現在 Bethlem醫院還在,但已變成重要的精神醫學機構。這些可悲的往事之所以成為往事,並不是因為我們找到什麼科學證據證明這樣對待病人是不對的,而是因為我們改變了對世界的看法;我們在美感或道德感這些屬於人文思潮的事物上有了一些改變。」
回到動物權主題。當我提到這項權利,並不表示我支持或反對它,就好像我從不認為我是個人權工作者一樣;我對於凡是屬於現實事務的一些概念,總是抱持著極其有限的敬意,而從來都不是全心擁抱。西班牙建築天才高第((Antonio Gaudi)說:「直線屬於人,曲線才屬於上帝。」同樣地,我也總認為,一切概念(concept)或命題(proposition)不管多麼完美,終究屬於人類,而那些「非關命題」的東西、「無法言喻」的東西才屬於上帝。
不過,雖然我不是動物權的熱烈擁護者,我今天還是準備回答一般人針對動物權常有的三點質疑。
第一個質疑,人們常質疑說:動物憑什麼擁有權利?也就是說,動物憑什麼必須被善待?為什麼我們不能像對待石頭或對待樹木那樣對待牠們?
我忘記是哪位奉行素食的古人講的話,他說:「動物如果會說話,我們將不敢再吃牠的肉」。我知道很多鄙夷動物道德地位的人總是喜歡說,動物連講話都不會,生命如此低等,哪來什麼權利?可是,對我來說,我在乎的不是牠會不會說話,而是牠有沒有痛苦。如果牠跟我們一樣會疼痛,甚至會有一種心靈上的痛苦(suffering),那麼,我們就應該想辦法減少製造動物的痛苦。
而且,正因為牠們不會講人類的話,我們難道不是更應該多為這些默然承受痛苦的生物著想?我曾去過南京中山陵,記得在爬階梯前,左側有片花草,地上插了個小牌子寫著:「草木無言,君請珍惜。」不會講話不但不該是一種任意傷害生命的藉口,我們反而應該更加用心去體會這些無法為自己發言、默然承受一切的生命不是嗎?
於是又有人會說,「子非魚焉知魚之樂?」你又不是魚不是豬,你怎麼知道牠們被宰的時候有痛苦?如果這話說得通,你的小baby剛生下來沒多久,又不會講話,也不會抗議,難道你就認定他缺乏感官知覺或心靈感受?
大約十二年前,也就是我和我太太剛到英國唸書的時候,那時英國社會正在吵著要不要禁止狩獵的問題,在英國社會上引起很大的正反對抗。反對者的標準質疑就是:你又不是狐狸,怎麼知道牠們被獵捕逃亡時會痛苦?有些專家甚至還信誓旦旦地說:狐狸天性就是喜歡這樣跑給人家追,這只是發揮牠們躲藏敵人的一種天性和本能,稱不上痛苦,進而譏笑動物保護者未免太多愁善感了。
雙方爭執不下,於是英國國家信託(National Trust)就委託我們的母校劍橋大學國王學院(King’s College)的院長貝森教授(Bateson),做了一個為期兩年的研究。貝森是一著名的動物行為學家。這裏我就直接引用我太太李鑑慧於1997年發表在《當代》雜誌的一篇題為《狩獵是誰的詩歌?–英國狩獵禁獵之戰》的文章:她說貝森的研究顯示:
「紅鹿被持續追逐時,將會帶給紅鹿重大痛苦;透過血液和肌肉的採樣顯示,被獵身亡的紅鹿在生前劇烈的追逐中,於短時間內耗盡體內的肝糖(glycogen),並由於脂肪的不正常燃燒而產生大量讓肢體感到痛苦的乳酸鹽。貝身森教授指出,這些生理反應的資料顯示:『這在動物的自然生存情況下,極度不尋常。』
根據這項研究,國家信託於今年(即1997年)四月起,全面於其土地上禁止獵鹿。雖然有其他保護動物團體略帶嘲笑地指說如此明顯如常識般的事實,國家信託還要這般大費周章地加以驗證,簡直多此一舉。但以此慎重報告,國家信託得以招架得住傳統於其土地上狩獵的幾個獵隊的強烈攻擊,保護動物者也不再輕易地被批評為多情善感、不了解動物本性。」
這是我針對第一個質疑的回答。事實上,我一點都不認為這樣的問題需要回答。動物會不會痛苦,難道你真的看不出來?難道你真的會以為世界萬物就只有人才會痛苦而其他物種只是一種毫無感受能力的「生物性機器」?我總覺得,那些會對此表示質疑的人,他只是在故意賣弄人類所謂理性。如果連『動物也會痛苦』如此明白的事都要否定,那我豈不是也能依據同樣的邏輯來否定你的痛苦;我又不是你,我怎麼知道你真的會疼痛會恐懼?搞不好你挨揍覺得很爽卻故意裝出痛苦的樣子。
第二個常見的質疑是:動物權概念清楚嗎?很多反對者動輒以為何不保護蒼蠅蚊子蟑螂跳蚤等等,來質疑動物權做為一種概念所應具備的清楚內涵。
二十世紀初期,在邏輯實證主義(logical positivism)的強烈氛圍下,不光是科學界唯實證主義馬首是瞻,就連哲學界也強調哲學同樣必須採用科學方法,比方說所謂維也納學派(Vienna Circle)就是這樣一個在當時極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哲學團體。
當這樣一種主張實現在命題意義的研究上時,很容易就會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凡是無法清楚表述、無法確切認知的語句,都不是一種命題。」換句話說,概念或語言的意義必然是清楚而且精確。
當時和羅素及維根斯坦齊名的一位邏輯學家Frege,就曾說過類似這樣的意思。Frege說:語言意義之必須精確,正如同一種空間或一種範圍之必須精確一般。換句話說,不清不楚的意義,不叫意義;不清不楚的概念,也不算概念。
有人說,早期的維根斯坦也是對意義或概念本質有著類似的見解;我的碩士論文就是採取這樣的看法。但我後來認為我錯了,所以我都盡量不讓我的碩士論文曝光,也不願把它保存在系上讓大家看。當我開始唸博士時,我就不再認為這樣一種對維根斯坦普遍的解讀是正確的。我認為,維根斯坦自始至終都不曾有過那樣一種所謂「概念必須是精確」的想法。
不過,不管怎麼樣,大概不會有人說晚期的維根斯坦還會追求什麼語言或概念的精確性。晚期的維根斯坦說:那樣一種想法是「很荒謬的」。他舉了兩個例子來反駁「概念的精確性」。
第一個例子他說,當你在一個廣場上—或者用我的話來講好了—當學生早上朝會時在操場上集合,教官在司令台上喊著口令說:「大家往操場右方靠一步」,這時候,做為一個學生,我當然趕緊往操場右方挪一步,我不會因為我不知道「一步」究竟是幾公分或「操場」的精確界限究竟到哪裡而認為教官的口令是假的,不值得遵守。
第二個例子維根斯坦說:當我看著書桌上的檯燈,在黑暗中畫出一小片光明,而我的確不知道那個明與暗的界限到底在哪。維根斯坦說:但我不會因為我不知道檯燈光線的確切範圍而懷疑這些光線是假的或說檯燈只是一種幻像。
同樣地,我也不知道動物權究竟能涵蓋哪些動物?究竟蟑螂跳蚤該不該也有動物權?但我不會因為我不知道這些問題的答案而說動物權是一個假概念。
維根斯坦認為,概念之不精確不完整,非但不是一種缺陷,反而恰恰是一種美德。跟他一樣,我也常常有這樣一種想法,比方說詩,特別是比方說北島的詩,你怎麼可能清楚地說出那些莫名其妙的字句排列究竟確切是指的什麼意思。不過,正因為我們無法精確指出它的意思,所以才叫做詩不是嗎?
記得在碩士那一年,經常要上台報告。有一回上台報告談維根斯坦,我說,「所有語言都是一種比喻,所有日常語言都是詩。」結果引起當場很大的一個爭論,一些人輪番對我提出質疑,我後來說不過他們,於是我就說:「你們就把我講的這些話都當成詩吧。」於是哄堂大笑。
但我其實不是開玩笑,我的確這麼認為,我們永遠都不可能精確鎖定一種概念或一個句子的意義,除非你把它轉化為一種運算,轉化成一種人工智慧所使用的「形式語言」(formal language)。可是,那樣的「語言」就好像電燈開關那樣,只有0跟1的選擇,而不具有任何語意,當然也稱不上是一種概念。
這是我對動物權第二個質疑的回應。
第三個質疑是:動物權是一種普世價值嗎?即便上述兩個問題都能適當辯護,依然會有人說,這只是一種局部概念,僅適用於某種時空,而非一體適用。
我記得過去國民黨在面對各方質疑時,總是喜歡說「國情不同」;就好像一些人權紀錄不太好的國家例如中國大陸,在面對外界質疑時,也總是喜歡說我有我們中國式的民主、中國式的人權。
老實說,我並不覺得這樣的辯護是錯的。我的確認為即使是「一加一等於二」都有著「社會性」在裏頭。我並不是說一加一在英國等於二,到了台灣就有可能變成等於三,我不是這個意思。我的意思是:即便是「一加一等於二」這樣一種不證自明(self-evident)的知識,仍然必須透過一種集體的或者說社會性的「眼光」來「觀看」或「型塑」之。
換句話說,世界上不可能有這樣一種知識是僅僅一個人所能理解的,所有知識所有概念都必然是一種社會產物。這就好像「世界」其實不存在,存在的是一個個「觀看」的「窗口」;當我從不同的窗口往外看出去時,我就會看到不一樣的「世界」。當我看到「社會之窗」外頭有棵樹時,這意思並不是說窗外那棵樹是假的,並不是說窗戶欺騙了我的眼睛,不是這個意思,而是說如果不透過某個窗戶,我們根本什麼也看不見,而這樣一種窗戶必然是集體的、社會的,而不可能是私密的(private)、不為人所知而只有我才知道。
當然,你我都存在著這樣一種私密的窗戶,但是,透過這樣一種窗戶,我所看到的世界將不具有任何公眾意義,換句話說,私密窗戶不可能產生任何概念,所有概念都必然是透過眾人所支撐。這大概就是維根斯坦所謂「私密語言遊戲」(private language)的解讀方式之一。這觀念有點難,或許我們不需要講到這個層次來依然可以辯護「概念的有限性」。
簡單說,任何概念都必然是「有限的」(finite),必然具有時空限制,只有笨蛋才會把一些所謂文明概念例如自由民主等等講得好像它是天經地義、顛撲不破、放諸四海皆準。事實上,概念就跟語言一樣,不斷變動,不斷增刪或修改內涵。
當然,概念的有限性不能拿來做為一種抗拒批評的藉口。為什麼?因為儘管不同時空對概念會有不同的玩法,但這並不意味著你可以任意玩、任意解釋概念。就好像你可以有各式各樣的杯子,你甚至可以拿一片樹葉裝著水說它就是一種「杯子」,但杯子就算再怎麼變化它的意義,它終究還是會有一些似乎難以動搖的「本質」。
用「本質」(foundation,nature)這個字很容易產生誤解,但你可以這麼想像:概念不管怎麼變化,概念不管如何隨時空而異,它終究得和其它概念共享一些「基礎」。這些基礎嚴格說來並不是概念的一部份,而是概念的「前提」,是一種「使概念得以產生」的先驗(transcendental)基礎。
就好像如果沒有像「一加一等於二」這樣一些「基礎」,數學將不可能產生;在這個意義上,你不能說「一加一等於二」是一種數學;它不是數學,它是使數學得以存在的一塊非屬人類認知範圍的磐石,用維根斯坦的話來講就是bedrock。任何對於概念之有限性的辯護,都必然還是得尊重這樣一個「共同的、非屬概念的」磐石(bedrock)。概念不斷變化,但基礎磐石卻一直都沒變,它自始至終是確定不移的。
從笛卡兒開始,哲學家就一直在討論這樣一些「基礎」。維根斯坦去世前最後那幾年寫的筆記,就是在談這樣一個東西,死後人們把它集結成一本書,叫做《On Certainty》(論確定性)。
我們大約知道知識的基礎是怎麼一回事,但是道德的基礎呢?知識是有關對錯,而道德卻是有關善惡。對錯與善惡難道是兩個平行世界?還是不管認知或道德感,事實上都處於同一種基礎上?
我常說,今天我肚子餓了卻不去抓隔壁的小孩烤來吃,難道是因為我明白兒童人權的觀念?而不是因為在我們的人性裏頭隱藏著一些彷彿基因般的密碼,在一種很根本的基礎上就已經決定了各式各樣的概念或道德品味的發展?
比方說,一個人在街上看到或聞到大便就嚇得趕快跑,難道是因為他先學習了某種美學概念?而不是因為他在他所屬的所謂「生命形式」(form of life—這也是維根斯坦所提出的詞彙)上,就已經先驗地決定了他將會害怕聞到大便的事實。
至於像我們家的黑皮,英文名叫Happy,外號阿憨(因為牠的智商據我估計大約只有我的十分之一),每天出門聞到各種屎尿牠就特別興奮,我跟在一旁,真的很難想像這到底有什麼好興奮?對此除了仰天長嘯,夫復何言?我總不能怪牠品味不佳,畢竟牠有著跟我們不一樣的生命形式。
我要說的是,概念雖然有限,概念雖然不斷變動,但總會有著一些像基因般嵌在每個人生命裏頭的東西,就好像每條狗不管是所謂名貴狗或者像阿憨那樣的流浪狗,牠們聞到屎尿那麼興奮,絕非偶然,這樣的反應,也絕不是特定時空下的有限產物。
針對這三項質疑,我並沒有提供什麼嚴謹的回答;十幾年來,我倒是一直很懷疑所謂「應用倫理」(applied ethics)的學科性,換言之,我一直不相信有這樣一種學者專家的存在,就好像我相信世界上有孝子,但我不相信世界上有一種「比別人更知道如何孝順父母」的專家。
同樣地,我也相信世上有無數戀人,為愛盲目,為愛犧牲一切,但我不相信有這樣一種「比別人更知道如何談戀愛」的專家;我更不相信一個人必須先上愛情補習班或先拿個愛情博士學位,然後才知道要怎麼談戀愛。
換句話說,這樣一些所謂應用倫理的美學或道德題材,基本上跟「認知」無關,簡單說就是它根本不是一種知識。如果硬要製造出專家來,那只是製造出一些不學有術的名嘴或座談會專家,一起分贓這塊新興的學術大餅。
我認為,在應用倫理的任何一個題材上,不管正方反方,人們在理性上所能提供的理由,都只是一種針對既有結論的「事後補充說明」。也就是說,基本上,我們都是先有了結論,然後再來找理由。這樣一種「理由」,自然也不可能是一種邏輯的衍生物。套句David Hume的話,「理性只是情感的一個註腳」。
在應用倫理的題材上,我相信有科學家,有哲學家,有歷史學家,有法學專家,有社會學家,有社會運動家,分別可以從自己的專業或工作經驗來提出想法,但我不相信有這樣一種專家他什麼學科都不是很懂,就偏偏懂得所謂「應用倫理」。
另一方面,我之反對「應用倫理」的學科性,並非出於鄙夷,並非出於對抽象理性的推崇;恰恰相反,我反對它正是出於對理性之高度侷限的深切認知,出於對這樣一些難以言說的事物之尊敬。我常引用哲學家史帝文生(Charles Leslie Stevenson)的一句話,他說:「最重要的問題從哪裡開始,我們的研究就應該在哪裡結束。」史帝文生的老師就是維根斯坦,維根斯坦在他那場唯一的公開演講中也曾經這麼說過:
「倫理不可言說,任何想去說它的企圖終究註定要失敗,因為我們永遠不可能跳脫語言的牢籠。在這一點上,我們是全然蒼白無力的。但我仍然要對人們之企圖談論這樣一些無法談論的東西表示敬意,我一生絕不嘲笑這樣一種衝動或渴望。」
如前所說,我並非一個堅定的動物權人士,因為我相信,任何一種概念,既然可以被建構,就能被解構,任何一個概念上的結,不管打得多複雜多深刻,終究能夠循原路解開。動物權如此,人權也一樣;即便是人權也無法保證千秋萬世或放諸四海皆準。世上一切概念既然是概念,意謂著它終究是人為建構。我想講的並不是這樣一些彷彿隨時會改變的東西;我更有興趣講的—借用維根斯坦的術語來說—是那些共通的「深層文法」(deep grammar),就像「一加一等於二」那樣一些東西。在有限的時空變化中,這些東西似乎不曾改變。
這樣一些東西既然是「深層文法」,意味著它「不可說」(ineffable),於是我們只好藉著述說那些「可說的」(就像一種手勢那樣)命題,來「指出」(show)那些「不可說的」東西。就好像月亮雖美卻不可言說,但我們終究能沉默地遙指明月。重點是月,而非手指。
(本文想獻給幾位醫界前輩:門諾醫院的黃勝雄院長、高醫的劉克明老師以及和信醫院的黃達夫院長,謝謝他們對我某種善意的理解,也謝謝他們對生命的憐憫與友善。像隻流浪狗一樣,我總是忘不了那些曾經對我友善的人,哪怕只是一個眼神。)
《附錄》:答客問(回答某位老師的質疑)
陳興正2009. 4. 28.
謝謝你的好評,也謝謝你看完我這樣一篇或許不臭但卻很長的「告白」(confession)。我覺得我這「告白」二字,事實上就已經排除了所有可能被提出的所謂學術問題。
先說點故事背景:
對於維根斯坦有兩種爭論,一種是認為他所寫的東西,如依其自己之哲學見解,乃是一種缺乏認知意義的「胡說八道」(nonsense)。儘管是胡說八道,但讀者們卻依然認為它「意味」深遠,換句話說,維根斯坦胡說八道得粉有道理!而這道裡究竟是什麼呢?因為它太深刻太神祕了,所以我們根本說不上來,言語無法形容,只能心領神會。也就是說,這是一種「深刻的胡說八道」(significant nonsense)。這是傳統對維根斯坦的看法,主導了英美分析哲學界半個世紀。
一直到大約1990年開始,逐漸產生第二種看法,認為維根斯坦(或齊克果也是)既然宣稱他(們)所寫的一切,依其語言哲學之見解,全是胡說八道,那它就不可能「意味深遠」,胡說八道就是胡說八道,胡說八道就跟$@^*%!)!#一樣,是不可能有任何意義的。
我比較傾向於第二種看法,雖然我對這樣一種解讀方式有著許多批評;但是,第二種看法頂多只是不完美,而第一種看法在我看來卻顯然是錯的。
可是,我的演講最後卻給了一個第一種閱讀方式的結尾,我把它比喻成一種「手勢」,並且「指向明月」。「明月」等於是一種不可言說但卻意味深遠的道理。但事實上,我並不認為有「明月」的存在,存在的只是你對「明月」的想像與渴望。
我明明是屬於第二類所謂後現代閱讀方式的支持者,卻很傳統地用了第一種閱讀方式來結尾,這其實沒有任何矛盾,畢竟我這演講並不是在談維根斯坦的思想本身,而只是借用一些很粗淺的「哲普」,來說明那些對動物權的所謂質疑實在很simple-minded。你可以很精緻地去批評一種很精緻的錯誤,但你很難很精緻地去批評一種很simple-minded、很粗淺或甚至很無聊、連錯誤都談不上的東西。
我之所以在上面先說上一段維根斯坦的兩種閱讀方式是因為,不管你採用哪一種,在我看來,他的著作都可以用他自己的哲學來有效闡釋成一種「告白」;或者說,用他自己的話來講,那是一種「有關個人痛苦的日記」。這也是為什麼維根斯坦總是抗拒出版,畢竟很少會有人真的想出版自己的日記。
維根斯坦曾經講過,如果有人想要寫一本叫做《我所看到的世界》這樣的書,把所見之萬事萬物全寫進這本書裏,那麼,將會有一樣東西是他寫不進書裏頭的,那就是「我」這東西,因為「我」是觀看世界的一雙眼睛,眼睛總不可能看到眼睛自己,就好像吸塵器再怎麼會吸也不可能把自己也吸進去一樣。
我要說的是,不管是「告白」或「日記」,它之所以是一種胡說八道,是因為這樣一個「我所看到的世界」,既然主詞是第一人稱「我」,自然是我說了算;我看到什麼就是什麼,「我」是這樣一個世界的權威,而且是唯一的權威。既然是這樣,這意味著告白或日記根本不是一種具有公眾意義的東西,它無法被客觀認知,你說這不是一種胡說八道是什麼?
你可以與人辯論任何學問,但你沒辦法與人辯論他的私人日記。日記或告白是一種無法討論、而只能表示喜歡或不喜歡、看了有感覺或沒感覺的這樣一種東西。
我常說,這就好像一種藝術品,比方說當我拍了一部電影或畫了一幅畫,你只能說好看或不好看,而沒辦法說我哪裡拍錯了或畫錯了。我去過畢卡索博物館,看他年輕時畫東西都還挺正常,中年以後不知道是受了什麼刺激,越畫越歪七扭八,線條都很怪,鼻子比嘴巴大,眼睛一個大一個小,吉他竟然還能跟桌子「做愛」而融為一體,但你不能說他哪裡畫錯了,他「看到」的「世界」就是這樣;既然是「他的」世界,當然就是「他」說了算;畢卡索反倒認為這才是人事物的本質形象。
這其實也可以有效解釋為什麼像維根斯坦這樣一個生平寫了一千多萬字,滿篇符號與邏輯、而完全不談倫理的所謂分析哲學家,卻堅持說他所寫的一切全是有關倫理;不但有關倫理,甚至他還說他寫的純粹是一種個人的痛苦而無須出版,因為個人的痛苦日記基本上並不具有公眾意義。
維根斯坦到了晚年依然說,他是為了那些跟他有著類似痛苦、「跟他呼吸著同樣空氣的一小撮人」而寫,因為也唯有這樣一些怪人,才有可能看得懂他在寫什麼。至於像羅素或他原本要拜為師的邏輯學家Frege,維根斯坦說,他們對他所寫的東西「一個字也不懂」。
回到我那篇演講。就如我文中所說,我並不認為像這樣一些所謂應用倫理學的各種現實爭議題材是一種可以獨立成一門學科的東西;就好像我所舉的「孝順」或「愛情」主題,大家儘管各抒己志,但不可能會產生什麼孝順專家或愛情專家。任何人都不需要先來報名愛情進修班才知道要怎麼談戀愛或才有資格愛上哪個人;我也不需要先學好有關孝順的五大原則才知道要怎麼孝順父母。
記得大約是1990年郝柏村當行政院長時,他說社會風氣不良,詐騙甚多,為了教育下一代有關誠實的道理,那時候教育部就配合發行了許多有關「誠實」的教材,並且規定各級中小學必須加強考試,考什麼呢?考誠實的道理。這些「誠實專家」們整理出有關誠實的八大原則以及二十六點基本信條,外加三十五點具體主張。學生背不來,於是就做弊,凡是做弊的都得了滿分;不願做弊的,都給教官或訓導處約談了。於是不久之後,「誠實」就教育給了下一代。
現在大家聽了一定覺得粉好笑,但這不是我瞎掰,而是事實,過去的政策就是這麼幹的。可是,這樣一些好笑的事,並沒有消失,它只是換了題材,從「誠實教材」變成許多醫學倫理課程,「推廣」方式並沒有多少改變,依然把這樣一些道德事務給變成一種彷彿需要「專家」來教你、然後你才知道該怎麼做的事,彷彿我們得先懂得什麼很艱難的學問,然後才有可能知道醫師不可以跟藥商拿回扣、不可以收紅包。
事實上,任何應用倫理的題材都是這樣一些「非關認知」的東西。你要我演講可以,但不管我是否用學術形式的語言來表達,我所講的一切無非也只是一種「告白」、一種「日記」,一種「散文」,一種「故事」(narrative,story),一種詩,一種比喻,或者用維根斯坦喜歡用的一個字眼:一幅畫(picture)。
抽象畫也好,寫實也罷,它終究是一幅畫。若有人看了不喜歡就算了,若喜歡也只能喜歡而已,你很難把它當成一種純粹基於客觀理性的東西來看待。我常舉一個例,比方說你去看《超人》第二集,竟然還能把地球舉起來逆時針繞著轉,讓時光倒流。這很明顯違背了某種物理學原理,可是,對此你能說什麼呢?難道怪導演不懂物理?
我並不是說任何文字只要趕緊冠上一個「故事」或「日記」或「告白」之類的稱號然後就能免於理性檢驗;我的意思是說,任何理性檢驗都只是檢驗了故事或告白的皮毛,而其血肉卻不動分毫。
我看梵谷畫星星都很大一顆,佈滿夜空,很美,但聽說那是因為他跟我一樣,有著嚴重散光,看東西會自動散開來,沒有光芒處都能自行產生光芒,星星於是顯得特別美。當我拔下眼鏡,有時一個月亮甚至還能看成兩個,真是美得不像話。這就是我看到的世界,你能說什麼呢?我知道月亮只有一個,但我偏要看成兩個不行嗎?
好吧,就算梵谷的確有著嚴重散光,他看到的那些星星事實上並沒有這麼大一顆,但這又怎麼樣呢?難道會因此而減少他的畫的價值?難道你可以因此說他畫錯了?難道當他戴上散光眼鏡後,梵谷的夜空就不再星光燦爛?
至於其他你所提出來的問題,當然還是可以把它抽離我那篇個人告白而放到學術的架構下來談,但那純粹是另一回事而與告白無關了。而且,你所提問的這樣一些學術問題,恐怕不是三言兩語所能談得清楚而必須寫上一本書或一堆書才行。
我只能簡單說,從我那篇告白肯定完全看不出來我對於例如社會建構論(social constructionism)或foundationalism等等在學術上的看法,就好像當我寫了一篇渴望自由的個人告白,或被歹徒綁架高喊「讓我自由」時,你在一旁看了,總不能因此就認定我是個自由主義者吧?
再說,社會建構論和我講的foundationalism也不會有什麼衝突;它們應該是兩回事才對。我想你要講的是一種essentialism(本質論)。但我在文章中說得挺清楚,任何概念都不會有什麼本質,而那些我所推崇的「磐石」(bedrock)或生命形式的基礎,既然不在知識範圍內,自然也就不可能是一種概念的本質。
但是,當我反對了本質論,這完全不意味著我是個社會建構論者。我不但不是社會建構論,而且覺得這東西就跟本質論一樣,都挺天真。事實上我什麼論都不是;若硬要冠上一個專業哲學詞彙,我大概是比較傾向於一種充滿理性的「非理性主義者」(irrationalist)。
從來不談宗教不談倫理、一直被認為是分析哲學家的維根斯坦,曾說了句謎一般的名言,他說:「我沒辦法不從宗教的眼光來看待一切。」於是,後世的哲學家們就很納悶,維根斯坦的千萬言遺稿中,哪裡有談到什麼宗教啊?
但我挺能認同他這句話。我也覺得我沒辦法不從宗教的眼光來看待一切。可是,宗教既然不可說(ineffable)、不可思議(unthinkable),我們還是只能回到可以說、可以談、可以想像、可以精確論證的理性領域,藉此來談那些不能談的世界。
這就好像當我們描述不了浩瀚無邊的大海,於是只好回到小島上從事精密的邏輯測量動作,但我們之所以這麼做,並不是因為覺得小島很偉大,而只是想給這個茫茫大海中的可憐小島(理性)給畫出一個界限。這意味著,當我們畫出小島的精確範圍後,我們彷彿就能想像小島以外那整個無邊無際無從想像的大海。